在格子里灵活起舞: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证成、偏差及优化
【内容提要】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公开裁判结果形成的心证和推理过程,在公文式、格式化的说理方式外,部分法官开始了个性化说理的探索,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认为个性化说理具备孕育土壤,其存在有着必要性和合理性,基于对具有典型代表的个性化说理的判决的分析,发现个性化说理在修辞说理方面论证说理缺乏有效性,修辞手法方面内容同质化、模板化严重以及修辞引用方面语言缺乏根据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原因在于说理修辞、说理结构、说理内容、说理目标四个限度方面难以达成平衡,总结出探索个性化说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向,明确原则是要把握个性化说理四对限度之间的平衡,即平衡好个性与共性说理方式、法律与道德说理内容、灵活与格式说理结构、积极与消极说理修辞之间的限度,提出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调适对策,要紧抓前提、系统思考、整体建构,还要关注个性化需求,以及区分适用标准与把握援引的维度。
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和说理特别重视,尤其是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更加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为实践中法官进行个性化说理的探索提供了依据,但因为个性化说理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并无统一的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争议,本文基于典型实例的研究,对于个性化说理是否存在探索的孕育土壤和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践中的探索存在的一些偏差,发现原因,提出个性化说理在探索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向。
一、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争议和证成
司法公开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文书上网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更加细致,容易引发公众对法院、法官的质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也带来了一定的争议,法律职业群体与普通社会公众对同一份裁判文书的评价也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不乏肯定声音,质疑声音也不在少数,但笔者认为个性化说理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存在特定的价值,具备必要性。
(一)实践中的争议需予以正视
发展总是伴随着质疑,个性化说理支持观点和反对声音主要是围绕裁判文书说理是否能够创新、裁判文书是否适合运用修辞、法官的语言如何规范、个性化说理是否必要等方面进行讨论,因而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是本文开展研究不可回避的前提,一些争议需要予以正视。
1.支持观点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本质上是新时代审判提出的新要求,这是对传统文书说理方式模式化和刻板化的改进,应当进行肯定和鼓励,不能否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故而肯定的声音无外乎如下理由(1)是一种创新和趋势;(2)是一种温情司法的体现;(3)更易让受众接受。
序号 | 支持观点 |
1 | 机器不能取代的只有智慧和感情。到最后,只有感情。如果我们仍然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甚至妄自菲薄、孤芳自赏,那么在未来的一天里,一定会被阿尔法狗取代——这一天,不会太远! |
2 | 理性和情感是否能够兼得?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正具有可行性?尽管诗性正义在应用中存在一定局限——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该理论颠覆了司法客观的传统认知——但其背后的人文主义思想,摒弃了理性和情感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其对文学意义的思考,仍然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
3 | 和解制度的提倡就是达到社会和谐,降低法律成本,那么温暖的述理应该是可以的。 |
2.质疑声音
《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15条要求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实质上还是一种公文,专业性很强,对外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并不是法官个人,法官不能够将裁判文书作为自己的“散文”随意说理、任性说理。质疑的观点主要有如下理由:(1)有损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2)容易导致法官情感滥用;(3)部分说理观点毫无根据,影响司法公正;(4)华而不实、“花架子”、万能鸡汤。
序号 | 质疑观点 |
1 | 泰兴走红的判决书,后面一段“诗意”个人感觉还是不够庄重不够严肃,法律事实理由,应然实然,梦、理想与现实是有区离的,公平公正公信公开是首要的,一个判决如果让人产生无限的暇想肯定是不可取的,何况是感情问题,哎,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也不能了事! |
2 | 当事人急得要死,判决书风花雪月,有温情写判决书不如多用温情庭下解难。 |
3 | 践踏法律的严肃性。 |
4 | 当出现诸如“人生如梦”之类的字眼时,该判决书也已诗意泛滥得有点任性了。 |
5 | 判决书以证据说话无论民事刑事抑或行政,适当赋予中国诗词以未尝不可,但不值得提倡。判决书乃严肃严谨依法之庄重文书,怎能抒情待之?诗词以明志,法律有其独特的规范性语言,滥用或为哗众取宠,有失判决书之权威行文革体。 |
6 | 让法律的归法律,文学的归文学。 |
(二)回应: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必要性的证成
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呈现模式化,修辞运用呈现多样化,个性化说理旨在打破模式化说理,顺应了时代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同时在补充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和说理内容、关注当事人个性需求以及推动类案适法统一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存在具备孕育土壤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此应当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1.个性化说理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1)旨在打破模式化说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审判压力很大,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出于文书效率以及不要出错的考虑,大多数法官都套用类似的说理模板,只是对案件不同事实和不同主体进行修改,因而裁判文书容易存在模式化的问题,缺乏个案特色。分析得知当前的裁判文书说理主要问题就是说理不充分、断言式说理、说理依据不当、说理语言不规范,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构成的五个方面: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的把握不同,选取说理的角度不同,采用说理的方式不同,再加上法官个人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差异,造成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选择性说理,说理空洞化和程式化,说理论证不清,说理逻辑混乱的问题产生。由于司法制度改革对审判实务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这项具体问题提出的要求,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及社会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需求和关切,以及法官对说理模式的创新尝试、现实评价激励政策的鼓励,急于修正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模式化、空洞化问题,综合倒逼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萌芽与发展,实现裁判文书不仅给出结果,还要将结果得出的过程讲清楚、说明白的法治效果,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由于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发展仍处于萌芽尝试发展阶段,因此实践中法官对于个性化说理的限度仍未能完美把握、说理方式的展现仍未能真正实现充分化、合理化。
(2)修辞运用呈现多样化。修辞技术作为法官个性化说理的主要表达方式之一,实践中被法官广泛应用。修辞技术在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运用分析是对法律逻辑论证分析的展现。法官为了实现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化的效果,往往会借助于修辞表达方式和方法来自洽逻辑的严谨性。由于修辞说理资源具有多元化,修辞说理的来源具有广泛性,在运用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不同的论证效果,从而形成不同的修辞说理模式,修辞说理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修辞技术分为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目的是为了加强说理的情感论证,产生情感共鸣,当不同的法律个体或者法律共同体共同作为裁判文书的审视者时,法官会借助修辞技术将文书说理的结构与内容进行调整,从而适应不同听众的知识与间接,使得审视者能够被判决结果所说服。修辞技术的得当适用能够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形式主义的僵化性,搭建不同主体之间沟通的桥梁。
2.个性化说理存在特定价值
(1)能够补充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和说理内容。个性化说理所依据的名人名言、古文典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传递正确的价值理念和道德风尚等修辞表达方式可以弥补法律原则泛化、法律用语模糊甚至法律规则缺位的现象,展现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推演以及合理论证的过程,通过使用修辞的表达方式来平衡和调整法律关系和法律内容,弥补法律语言的生硬,进而补充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和说理内容,使“看的见的正义”向“说的出的正义”发展进步。因此适当的“诗意” 和“温情”加上严格规范的法条引用和逻辑论证,就构成了“情、理、法”的综合和完美体现,使得当事人对情理法交融的裁判产生“由内而外”的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从而肯定法官的用心与威信,增强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2)能够关注当事人个性需求以及推动类案适法统一。个性化说理可以区分不同诉讼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诉讼能力,通过援引与案件背景、纠纷来源相关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晓率的优秀文化的表达方式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引用的文化所涵涉的精神内涵来全面了解法官裁判案件的具体理由以及自由心证的裁判过程,采用不同的说理风格将说理内容进行充分透彻的解析,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避免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实现说教意义的最大化。同时个性化说理或多或少弥补了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涉及面不广的缺失,进一步提升了判例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式多样性的表象下具有高度抽象的核心内涵,且寓意丰富,将其融入裁判说理是高度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过程,是法律思维与价值判断的综合体现,一定程度上为法官审理类案提供思路和方法,印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类案的裁判尺度趋向统一,促进繁简分流机制效率,提升法院的司法裁判水平提供依据。
二、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表现和偏差
个性化说理表现在法官力争在文字表达、印证内容上发挥自己的个性,从而写出非套路、非模板、有影响力的文书,通过对具有典型代表的裁判文书进行实例分析,归纳出个性化说理四个主要特征,发现个性化说理在修辞说理、修辞手法、修辞引用方面还存在偏差。
(一)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特征——基于实例分析
笔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运用修辞技术的判决适用的案件类型分布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等诸多案由。通过选用实务中舆论性较强,社会讨论度较高的典型案例来对体现法官个性化说理的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修辞说理产生的效果为区分标准,归纳裁判书文书个性化说理表现为道德教育辅助说理型、直抒心证逻辑说理型、价值填补逻辑说理型和情感共鸣表达说理型四个主要特征。
1.道德教育辅助说理型
以传统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说理方式,法官通过向外借力引用丰富的外部资源用于论证说理,包括引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谚语、名言,引用《弟子规》《圣经》《孝经》等中外典籍,辛弃疾、冰心等诗人的诗词,还引用热门歌曲的歌词以及不同的法律学说等。
案例一 玉环某公司胡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冰心诗言:‘墙角的花,你孤芳自赏时,天地便小了。’那些侵占绿地的业主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放开本不属于自己狭窄的小天地,得到将是更广阔更美丽的大天地。如若不然,原告针对被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也不过是徒增一场矛盾纠纷而已,与建设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努力是背道而驰的……”
案例二杨某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原为至亲,又兼邻里,本应互相帮扶、和睦相处。现在却因方寸之地争执多年,徒耗精神。正如‘六尺巷’典故中诗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希望双方有能相逢一笑泯恩仇,握手言和、重修亲情的一天……”
2.直抒心证逻辑说理型
以往判决书中用语多为“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不予支持”等惯用语言习惯,而部分个性化说理以挖掘法律条款背后的内涵与意义为主要说理方式,采用一种更加能够拉进当事人和法院距离的方式,如将“本院”“我院”替换为“我们”,直接抛出法院的判决立场和理由,说明判决结果不是唯一答案,展示出可能存在多种理解和多种结果的可能,将法官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的考虑都在判决中呈现出来,具有人文关怀。
案例三 于某水犯盗窃罪
“最后的说明: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 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 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 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 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 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案例四 李某交通肇事罪
“面对本案这样一起对被害人一家造成严重伤害的悲剧,合议庭法官完全能够理解被害人亲属,特别是上诉人张某、闫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多次强烈表达诉求的心情,也深知如何严谨的逻辑论证也不能挽回被害人的生命,如何专业的法律分析也不能抚平被害人亲属的悲伤。也许在被害人亲属看来,上述判决理由过于冰冷无情,但可以确定的是,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合议庭法官经历对情与法的纠结和挣扎后,严格依据法律所作,而且也是合议庭唯一能够作出的裁判结果……”
3.价值填补逻辑说理型
部分个性化说理相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要求,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补强法律规则,法官不仅仅满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和认定和解释,而是将具有人文劝诫、安抚治疗的语言融入说理之中,将法理和情理更好地融合,填补说理在价值引导方面的漏洞,此时的法官不仅是法律裁判者,也是价值引领者、矛盾定分止争者。
案例五 李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轰轰烈烈的爱情固然美好,但柴米油盐、相濡以沫的生活才更踏实可靠。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和保留的机会。”
案例六 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这要求我们这些成年人现在就给未成年的孩子树立清晰、准确无误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善良。行为的善良,心地的善良。行为的善良,可能仅是对惩罚的恐惧;但心地的善良,是对美好和光明的向往,才是真正的善良;其或近似是圣人所言的‘仁’的概念的标准。如果不是这样,到了大学生或研究生,水杯里就会有清华大学的‘铊’或复旦大学的‘二甲基亚硝胺’……但对错不能颠倒,对正义良知的敬畏,不能泯灭。不以小惩,将铸大恶……”
4.情感共鸣表达说理型
以采用文学性的裁判文书,运用抒情笔法,追求“诗意的公正”为说理方式,将裁判文书不仅当做是一种法律产品,也是一种文学产品,通过精炼、富有文学性的裁判文书,展现其语言修辞的灵性力量,表达出情感与理智碰撞的文学火花。
案例七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案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
案例八 沈某某等冷冻胚胎继承案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某、刘某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二)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存在的偏差
之所以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受到公众的注目甚至质疑,是因为当前部分法官并未真正领悟裁判文书修辞说理的含义,并未真正实现裁判文书的个性化。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目前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修辞说理方面存在论证说理不清晰、说理缺乏有效性;修辞手法方面存在抄袭搬运、内容雷同以及修辞引用方面存在语言缺乏根据,有损判决书的权威性。
1.修辞说理方面:论证说理不够清晰、说理缺乏有效性
无论如何个性化的出场承担的是理性穷竭后的补充功能,不可能转身将理性排挤出舞台。关键的是,作为一份针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书,无论是理性分析还是诗性劝慰都应紧扣具体案情,有的放矢地展现法官的理性或诗性。但是部分个性化说理存在说理部分并未将本应说清的法律说理介绍清楚的问题,如(2016)苏123民初3912号判决(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案),在离婚判决中,若判决不准离婚,应当是当事人具备“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这一基本要素,否则,便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然而,在该份判决中,并未体现出这一不准离婚的要素,在此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难免有说理不通,甚至枉法裁判之嫌。
2.修辞手法方面:内容同质化、模板化严重
法律文书追求文学性,肯定不为了成就一个文学作品,也不光是为了艺术上的美感,而是有它特定的目的。但笔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部分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因语言较为诗意,个案说理针对性不明显,导致部分判决书说理内容存在大量抄袭和雷同,如2016年走红的“最美判决书”说理内容与2014年的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内容高度一致(见下表),语言固然优美,但缺乏个案的特色,可以作为万能模板放在诸多案件的判决中,缺乏说理的有效性。说理内容的泛化不仅容易导致到处搬运,同质化严重,也好像可有可无的同类判决的万能膏药。
序号 | 案号 | 判决说理内容雷同 |
1 |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5号 |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辛弃疾诗词)”令人欣赏和感动。没有各自性格差异,能擦出如此美妙火花?生活平谈,夫妻相背……享受婚姻快乐与承受生活苦痛是人人必修功课…… |
2 |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案,(2016)苏123民初3912号 |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关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 |
3 | 张某、蒙某离婚纠纷案,(2023)新4003民初217号 |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关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19年,是一段美好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痛苦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候,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 |
3.修辞引用方面:语言缺乏根据,有损判决书的权威性
有的判决说理修辞过分追求艺术性和文艺性,用语比较随意,缺乏规范,和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公文性质应当具备的稳重风格背道而驰,在前文所述的于德水盗窃案的判决中,法官用语“我们觉得, 这孩子仍心存良知”等,太过于主观,缺乏根据和依据,说理态度不够严肃。又如前文中的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案和张某、蒙某离婚纠纷案中提到“人生如梦”,文学色彩过重导致缺乏根据和科学性。此外,对法律之外的说理资源的援引脱离具体社会实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某离婚判决将《圣经·马太福音》中的话引用入判决来说理,《圣经》本就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书籍,很多公众对此并不熟悉,可能引发一些争议。还有些判决引用的古籍话语十分生僻、不为大众所熟知,无利于裁判文书说理,反而让当事人心生反感。
三、个性化说理存在偏差的原因:难以平衡四个方面的限度
“有效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合乎逻辑与情理的方式展现出从法律与事实推导到裁判结论的过程。”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存在偏差,原因在于难以达成四方面的平衡,即部分法官在说理修辞方面未平衡法律文字的严肃性与修辞用语的灵活性之间的关系,说理结构方面未达到裁判文书规范性与论证说理灵活性的有效融合,说理内容方面未实现情感说理对理性说理的有效补充,说理目标方面未实现类案说理统一性与不同案件说理个性化的有效契合。
(一)说理修辞:法律文字的严肃性与修辞用语的灵活性难以平衡
裁判文书的制作如何达到说服听众、息诉服判的效果,需要法官做出法理、情理相统一的判决结果,合适恰当的修辞用语是裁判文书情理因素的重要表达方式,适当的修辞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用语的含义进行有效解读,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可以展现法官根据受众的价值意识与受众产生情感共鸣进行说服与劝导的真诚。因此,修辞的语言风格与表达文风的引入,是非超越裁判文书样式范式框架内的有益探索,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一种开放视角。通过丰富裁判理由内容增量的方式,以广阔的知识视角、恰当的修辞技巧,圆融法理情,让形式逻辑的真、伦理修辞的美共存于裁判文书说理肌体之中。而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之所以遭受质疑,是因为部分法官在法律用语和论证逻辑的框架内未能适度的引用修辞用语、修辞手法,且所使用的修辞概念、语言具有概念性或者抽象性,并不具备具体性、特殊性,极易产生过度或者滥用修辞产生消解法治的误区,导致当事人及社会大众认为法官的价值判断具有随意性,对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部分解读与理解产生偏差。
(二)说理结构:文书的规范性与论证说理灵活性难以平衡
“法律因具有规范性及规范性作用而使得裁判说理能被当事人及公众接受并认可。”裁判文书文书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书,一定具有特定的样式,法官进行个性化说理的探索因为这样的固定要求受到限制,统一化的语言表达和文书风格可以加强说理的严谨性,但个性化非随意性的说理可以丰富说理依据。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之所以遭受质疑,一是由于传统裁判文书所具有的标准化、格式化的说理样式、仅关注事实论证、法律解释的说理内容的印象较为深刻,因此社会大众对法官为强化说理过程、丰富说理内容、探索个性化说理表达所采用的风格、方式、内容的灵活性的容忍度并不高。二是部分法官为片面追求个性化说理,未深刻领会个性化说理的真谛与内涵,导致产生“为了使用而使用”的堆砌引用或一语带过的修辞使用错误,产生说理不充分、说理不适当的问题,并未遵照通行惯例所要求的结构形式安排和以法理为尺度的内在约束,然后才能追求表达的灵活性的个性化说理的形成逻辑,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案件事实作出充分且正确的法律评价,形成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心悦诚服判决结果。
(三)说理内容:情感说理对于理性说理的补充价值未实现平衡
法官需要运用一定的说理方法、论证技巧、语言修辞对自己的逻辑心证过程进行理性化表达,理性化表达形成的说理内容是影响裁判文书实现服判息诉、定分止争目标的关键因素,因此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多维度、多角度下的说理形式,不仅仅需要讲明法理,还必然会涉及到情理等法外因素的释明。“从当事人视角来看,裁判的可接受性应当是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论证的合理性与当事人合理需要的满足二者之间综合评价的结果。”当事人合理需要的满足很大程度是取决于法官是否可以感同身受,体现在个性化说理上即是否通过合适的修辞表达内容和表达方式对当事人的情感予以回应,情理的引入是为了增强说理论证的效果,对理性说理进行补充,发挥“锦上添花”的作用,之所以个性化说理的裁判文书遭受质疑是因为法官选材佐证方面存在问题,有的法官使用过分煽情的文字、采用过分夸张的手法甚至引用未被大众所认可的表达进行情感说理,反而引起听众的反感而适得其反,甚至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四)说理目标:类案说理统一性与不同案件说理个性化难以平衡
“裁判说理从来都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社会背景的现实表达,裁判说理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天然的一致性关系,这种关系依赖裁判说理的良好社会效果得以实现。”说理不仅要具备个案的特色,还要兼顾类案的同一性,这二者进行有效结合才能实现说理更加为当事人所接受的良好效果。如果不是无视或刻意拒绝,都会清晰地感受和见识法官人性和个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时时展现和体现。每个法官都是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人生阅历和性格特点,差异化十分明显,让不同的个体抛开作为人这一属性,像机器一样做出相似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也是过于苛刻的,因而裁判文书说理具有法官个性化的用语习惯和思维方式是再正常不过的,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依据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因繁简分流制度的应用对类案说理强调统一性,对不同案件说理强调个性化,而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层面仅停留在对事实进行正确表述,作出正确的判决,并未实质关注判决的表述是否凸显当事人个性化需求和差异性特征,从而缺乏大众接受或需求的客观事实程度的考量,导致类案说理统一性与不同案件说理个性化未有效契合,让社会大众对法官的法律素养产生怀疑,产生“判决千人千篇”的错误认识,从而使得法官个性化说理存在偏差。
四、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限度和优化
当前,针对如何在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论证中实现法德相融已有顶层设计及原则性规定,表明中国司法由传统格式表达方式向现代灵活表达方式的发展态势及引导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经验的裁判文书的方向。本文构建出个性化说理的优化路径,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把握四个相对关系之间度的平衡,即平衡好个性与共性说理方式、法律与道德说理内容、灵活与格式说理结构、积极与消极说理修辞之间的限度。进而提出调适对策,要紧抓前提、系统思考、整体建构,还要关注个性化需求,以及区分适用标准与把握援引的维度。
(一)原则:把握个性化说理四对限度的平衡
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中包含以恰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妥善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综合权衡价值导向,正确对待社会公众的评价,进而完成思维整治和表达构造。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来构建个性化的裁判说理理由,阐明个性化说理方式、说理内容、说理结构以及说理修辞四方面所蕴含的相对关系,平衡把握相对关系之间的度则对说服公众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1.平衡个性与共性说理方式之间的度:突出张显个性、隐含共性
以案件类别为区分标准的样本分析,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事审判与民商审判领域中,法官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经典古文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感化、劝诫当事人的现象更为普遍,但因未看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导致裁判文书说理过于模糊,缺乏针对性,语言过于范化,未突出针对性和深入性,道德说理论证的思维内容与表达方式并未呈现整体性、系统性,未真正把握行为习惯先行表达的说理方法和体现情感认同最终走向的说理目的,从而导致裁判个性的特征被共性的模板化所模糊,难以真正贴合纠纷当事人的需求。因此在进行裁判个性化说理时侧重把握张显个性与隐含共性的关系,说理开篇交代当事人的生活背景、纠纷渊源、喜好兴趣等影响法官选用契合调和纠纷思想的修辞表达方式的因素,进而整合思维辩证内容与选用合理表达方式,避免为用而用,生搬硬套,甚至画蛇添足,重视公众的情感认同,一定程序上减少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质疑的声音,突出运用核心价值观的实效性。
2.平衡法律与道德说理内容之间的度:强调法律辨析为主、道德评价为辅
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追求目标,裁判主文中法律辨析与道德评价的有机统一应当突出法律辨析的重要性,而不可以过分注重道德评价,避免判决结论成为纯粹道德审判的附庸。法律规则是法院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核心价值观的引用和展现不能视为裁判的直接依据,仅能作为补充论证依据,从而满足裁判充分论证效果的需要。个性化说理应当以事实充分论证、法律逻辑自洽为前提保障判决的准确性,避免使用伦理道德典型故事、名言警句来确认庭审尚未查明的案件事实,从而产生解读的歧义和判决的不确定性。但由于伦理道德的背后涉及的是法官个人价值倾向与社会利益考量,因此道德不能直接成为法官裁判的理由,只能是辅助说理的论证依据。
3.平衡灵活与格式说理结构之间的度:满足规范化、鼓励多元化
司法正义不仅包括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中除了判决结果正确,还应当包含文书的格式、语言、排版等细节不能出错,从而形成标准而又规范的书面文书。规范化的裁判文书有助于形成文书风格的相对统一,展现法院的权威性。但个性化说理只是要求司法案件突破外在模式化的枷锁,在满足通识性的体例与结构的前提下,对裁判理由演绎推理的逻辑过程进行多元化、个性化的解析,法官通过引用充满文学色彩或者情感渲染的多样论述依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论述,灵活多样的说理方式能够改变公众对传统文书说理严肃刻板印象,说理结构的丰富与充实让裁判文书所拥有的法理底色与伦理色彩渲染的更和谐,可以使隐含在个性化表达之下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理念更加生动具体,更容易传递法院的裁判理念。因此,针对不同案由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按照不同的说理方式和说理样式,平衡灵活性与格式化说理结构之间的关系,侧重不同的说理重点,严格遵照说理逻辑推理规则,在满足规范化的体例格式下,鼓励多元化有效论证方式。
4.平衡积极与消极说理修辞之间的度:肯定突出积极、否定使用消极
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声的窗口是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传递价值观的重要渠道和直接媒介,社会大众通过研读判决主文领会司法精神和态度,并预测和调整未来行为。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修辞的特征具有积极肯定的“善”与消极否定的“恶”两面性,积极肯定的修辞以援引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正面的情理、公序良俗来传递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鼓励肯定当事人向好发展;消极否定的修辞以夸张、反问等带有强烈情绪的修辞内容误导和左右当事人内心对真善美的选择,可能导致法律恶意揣测他人,产生道德危机,加剧社会的不信任。因此通过对个性化裁判说理修辞设定合理性的限度,把握情理的修辞限度,肯定突出使用积极修辞,否定借用消极修辞,防止因为修辞内容的使用消解法治价值,以恰当的修辞内容来突出增进当事人对法治文化及主流价值的认同。
(二)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优化对策
1.紧抓前提、系统思考、整体建构
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本质上是法官价值判断形成文字的过程与展现,但由于个性化说理的过程具有主观性与标准的不确定性,产生因受众群体不同的多样评价。个性化说理写作大致可以分为立意、布局、选材、表达四个方面,高度相关、相辅相成,共同影响说理的效果。一份合格甚至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适用规范等综合因素。如何将影响判决的多重因素进行整合形成最终被当事人接受、被社会大众赞同的判决书,需要法官对符合案件事实的可供援引的材料与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思考,避免笼统适用,将个性化说理引用的材料与思想真正融入到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认定与说理中,把握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形成真实与温情并存的判决。
2.关注个性化需求
受众的文化层次,决定了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表达深度。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受众,修辞作为一种说服技术,应以说服目的作为最终的导向,否则当事人对判决表达内容无法进行有效解码,对判决表达方式无法表示认同,反而不利于判决可接受度的提升。个性化说理应当结合纠纷当事人的身份背景、受教育程度、喜好习惯、双方纠纷渊源等情况进行背景交代,同时采取当事人易于接受的说理措辞和说理方法,传递和表达法官内心笃信和理性遵从的观念与思想,进行立场鲜明的褒奖或者批评,把握个性与共性的边界,尊重“人民群众的说理方式”,考虑说理对象的“认知习惯”,让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的用语与方式感受司法独属于他的温情。
3.区分适用标准与把握援引维度
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需要关注不同的说理对象,采用合适的说理方法,归纳具体的说理焦点,才能形成独特的说理主文。裁判文书的法官说理部分若一味强调法官说理的个性化,而忽略规则意识,则必然会在无形中扩大了法官个性因素的张力,产生个性向任性的不可控转变。常识、常情、常理等伦理化因子中深藏着法律发端、生长的契机,也蓄积着司法判决被民众接受的力量。裁判文书需要个性化说理,但也需要分门别类进行划分,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有法官个性化说理的空间,也需要把握个性化说理的尺度,厘清法律用语与修辞的边界,因此,以法律类别为区分标准,对于家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鼓励适用个性化说理,刑事审判强调要以标准规范格式进行论证;以案件复杂程度为区分标准,对于双方矛盾争议较小、案情明晰简单的不强调采用积极性修辞强化论证效果,反之,则鼓励法官运用积极性修辞来补强法律规范与原则;以案由为区分标准,对于人身依附性和亲属性较强等情感化表达旺盛的应当采用积极性修辞的论证说理,对于财产权权益调整等情感化表达匮乏的慎用个性化说理。
结 语
裁判者的眼光努力穿梭往复于法律话语系统和道德话语系统之间,不断寻求价值和法律的契合与印证。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是通过修辞的手法对法律话语进行补强以及对法律规则的说理,形成独具个性与特性,内涵共性与原则的法律准确、程序规范、逻辑自洽的合格优秀文书,回应当事人多元需求,解决纠纷冲突。法条冰冷,但我们理应配得上法治的自由与权利,希望法律学界和社会大众对个性化说理的裁判文书多些鼓励与包容、少些苛责与质疑,更好地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