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协同治理的司法促进——以泰州法院司法实践为样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之大者’,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在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的方法论下,以能动司法理念促进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泰州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社会治理,坚持个案审理调整与常态化协同相结合,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与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共同促进金融领域协同治理。

一、开展金融协同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泰州金融司法协同治理的总体情况

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坚持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多家基层法院成立品牌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金融纠纷发生率大幅降低,信用卡纠纷、小额金融纠纷调解率稳步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率48.2%。全市法院办案中发现金融风险点,分别向省法院、市委报送风险研判报告和调研报告,向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发出败诉风险提示书和司法建议合计30余份。泰州法院与金融机构共同创建金融领域风险防控研究基地,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践行纠纷多元化解,推动金融源头治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在全市强化最高院“二号司法建议”一体落实工作,加大信用卡及信用类消费贷案件多元化解工作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立案前先行调解,积极推动当事人自行和解,促成债务人自动履行。泰兴法院探索成立“泰融融”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邀请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入驻“泰融融”调解工作室,围绕“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两大环节,助力金融纠纷前端预防和集约处理,工作室线上线下共受理案件975件,受理金额11804.4万元,调解成功457件,金额5833.01万元。该做法在全市法院进行推广,现有多家法院成立品牌金融调解工作室,以一站式服务推进金融纠纷源头治理。

2.延伸金融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泰州法院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分局等部门,就如何加强司法协同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地方银行保险行业监管工作共同研判,从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主动作为,做好以案释法。全力打造金融风险系统防范工程、金融违法犯罪打击工程、金融创新促进工程、金融纠纷化解工程、金融秩序优化工程,协助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定期总结金融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梳理分析金融机构败诉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发布《泰州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有力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实现司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银行创建金融领域风险防控研究基地,充分运用会商、协商机制,通过司法与金融机构双向互动,搭建金融安全绿色屏障,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3.聚焦治理薄弱环节,建言献策共促善治

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数据风险识别“晴雨表”功能,以泰州两级法院金融审判实践为基础,详细分析辖区内金融审判司法数据、列举典型案例,对债权清偿率低、国有平台债务风险积聚、民间借贷追逐高利等金融法律风险点进行提示,并对债务风险处置不当、担保制度滥用等行业监管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化解建议,向市委报送《关于泰州金融法律风险的分析报告》,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海陵区人民政府投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再担保时,业务审查及风险防范存在缺漏,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向海陵区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有效应对国有融资平台金融业务风险。加强涉大型房地产企业金融案件风险研判,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风险隐患,迅速摸排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书。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职能定位不明

在协同治理体系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理念存在差异,如何在保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沟通协作、互补发展的同时,又固守合理边界,避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各行其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权责定位需要在金融协同治理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如在审理农民专业互助合作社案件中发现,非资金互助合作社从事资金类业务、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超注册范围吸纳社员、超许可范围对外融资等情形。如在审理典当纠纷时,发现部分典当机构以提高当金利率和服务费标准,收取顾问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上限。部分典当机构超经营范围,实施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高息贷款业务。基于司法权谦抑被动的特点,奉行不告不理原则,金融司法难免有其限度,无法主动介入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如何有效应对上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典当机构的行为,仅通过个案金融审判调整无法满足金融监管需求。

(二)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机制不成熟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尚未形成系统协作机制。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虽对金融稳定均形成富含业务特点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但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之间未形成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处置等合作机制,信息壁垒导致对综合性复杂嵌套金融业务的风险穿透不足,风险预警滞后,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突出问题。如某保理纠纷案件,保理人为深圳公司,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上海公司,合同在上海签订,多次债权转让后提起诉讼的为靖江公司,经大量判决检索发现多次转让公司与保理人之间均存在关联性,同时该保理业务存在效力问题,当事人将原本不属于泰州地区管辖的案件,通过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方式设计成由泰州地区管辖,意图规避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此类跨区域金融监管案例,对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协同体系化机制建设形成挑战,目前机制无法有效防范风险跨区域传导。再如出票人为房地产企业的票据纠纷案件,经多手背书转让,持票人为非房地产相关公司,票据到期后出票人无法承兑,持票人对前手进行追索,此时易将房地产相关债务风险传导至其他行业。目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机制无法有效应对此类跨行业风险。

(三)金融纠纷源头治理理念偏差,力量配备不足

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是推行金融协同治理的重要实践内容,实践中发现对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纠纷解决力量配备不足。比如简单将金融纠纷源头治理等同于案源治理。重视诉前案件分流以减少收案数量,但对纠纷产生前的风险预警、矛盾预防、多元解纷等方面作为不足。再如部分地区过于依赖法院单方推行金融协同治理。源头治理是一项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从形成、完善到最终发挥实效,需要包括司法、行政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通力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动。但受诉讼中心主义的长期影响,现阶段依靠法院单方进行引导和协调的局面仍存在,与多元共治的价值理念尚存在距离,导致解纷主体欠缺实质多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源头治理工作的最终效果。另外,金融纠纷有其特殊的专业性,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不足,金融行业及主管部门支持不足,导致调解组织缺少专职人员管理、统筹,各调解机构在整合调解资源、提升调解效能等方面存在不足。

(四)金融机构参与协同治理责任落实不足

从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看,部分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够审慎,自主催收责任还待压实,潜在纠纷案件数量巨大,亦是影响金融协同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一是不少金融机构对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熟悉,尚未完成理念转变。比如某国有融资公司,将持有融资对象的抵押权证理解为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融资对象债务无法清偿时,融资公司无法行使抵押权。二是不少金融机构贷前对风险控制责任落实不到位,尽职调查缺失。如审理某公司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现,该公司使用多位员工身份证件从金融机构处取得大额贷款,金融机构缺乏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同时引发系列风险。三是贷后对纠纷化解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部分银行在自主核销、自主清收等方面对司法程序有较强依赖,通过其他方式化解纠纷的动力不足,最后导致批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消极占用司法资源。

三、下一步建议

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金融系统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作为,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需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为此建议:

(一)明确目标导向,构建金融司法协同治理的职能框架

1.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金融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虽与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不同,但参与金融协同治理的目标一致,即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优越的金融法治营商环境为目标。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应加强工作协同,同向发力、良性互动,共促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取得实效,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2.人民法院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职能发挥,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面行政案件,支持、监督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尊重金融监管部门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首次判断和专业判断,依法纠正违法干预行为,确保金融行政审判不缺位、不越位,着力实现金融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3.协同推进法院、公安、检察院和人行、银保监局、证监局、金融局等多家单位共同组成联合工作平台,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在金融工作中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妥善处理金融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关系,聚焦破解长期制约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积极引导金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做好金融纠纷化解、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理论研究三项职能。

(二)立足审判职能,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协同化解机制

1.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强化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与诉讼服务更好衔接。积极引入调解力量推动纠纷化解,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和交流,持续提升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托金融行业组织的职能,指导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协同推进调解工作,推动纠纷源头治理。

2.优化金融案件审理模式,推行案件集约化审理,大力适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审判机制,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增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集中审理金融类案件,选拔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854”模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进一步提升金融债权执行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3.健全金融纠纷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案件审查时间,提高立案速度和效率。完善分层递进的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立审执全环节快速协同,满足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司法需求。充分发挥金融纠纷案件集中办理优势,通过常态化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制定统一办案指引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公平公正保护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协同机制,构建立体化金融风险协同防控体系

1.建立信息直通共享机制。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监督分析、信息简报等及时相互通报,共同做好金融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案件规律研判等工作,并适时就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各方对于涉及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理解适用的重大法律问题,共同加强研究、协作。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对各自处理的监管事项和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监管政策的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建立风险协同防范机制。在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等纠纷案件监管与审理中,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正确、合理、适当的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监管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并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监管并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规范融资担保和典当等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的专业融合优势,在打击金融刑事犯罪、堵塞风险漏洞等领域提供司法建议,凝聚形成工作合力。

3.建立风险协同处置机制。一是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案人数众多的刑民交叉案件时,充分运用金融监管部门调解,做好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预重整、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促进企业脱困重生。对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稳妥有序退出市场,防止引发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四)加强协同会商,搭建健康化金融产业协同促进网络

1.定期及时会商,妥善处理敏感案件。一是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共同关注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调研,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会商,最大限度的统一认识。二是对重大、敏感案件共同挂牌督办。人民法院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到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必要时双方可共同挂牌督办,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三是对重大、敏感问题定期会商。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重大、敏感金融工作情况,重点针对金融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

2.保护金融债权,协力打击“逃废债”。一是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二是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既要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更要严防追偿诉讼成为以追债为经营主业的少数主体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维护金融和国有资产安全。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不当利益输送的违规线索,及时书面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3.加强执行协作,保障胜诉权益。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构建执行绿色通道,强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力度,对经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调解后司法确认的案件,及时立案执行、随时反馈执行进展、缩短执行办案周期,开辟“一站式”执行绿色通道。全面推进对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失信惩戒、拍卖贷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共同营造良好金融法治执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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