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工作的思考

在全球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推动下,中国的发展也进入了人工智能的时代,大众逐渐熟悉知并认同、了解人工智能这个新事物。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立足于推进行业、社会的进步,在强大的硬件和软件技术支撑下,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可以重新分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力的使用成本本。对于法律行业而言,人工智能技术不仅符合了司法效率的需求,也符合了市场的需求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信息化建设可谓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智慧法院”的建设已经是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创新工作方式和完善机构体制的重要构成。最大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多数司法领域内所创造的积极价值,避免潜在问题,进一步推动“智慧法院”的深化建设,这必将有力推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工作的价值

1.助力居中裁判,避免冤假错案

两造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是司法可知可感的外在表现,居中裁判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种价值的实现——实现实际正义与分配正义之间的平衡。与人相比,人工智能毫无疑问更为客观。例如,人工智能可以为法官推送有关定罪、量刑的针对性信息,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重要参考。

近年来,回顾法院纠正的多起重大冤假错案,追根溯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往往是导致不公正和虚假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人工智能辅助案件处理系统不仅可以形成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指导标准,还可以帮助案件承办人依法、规范、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避免因人为差异而导致证据认定存在失误,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2.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正义的第二层外延价值便是效率。将人工智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来,可以极大促进法院处理纠纷的自动化、智能化,大大减少甚至避免人为操作中的违规甚至不规范的操作。打破过去传统的静态管理模式,改变为动态模式,实现全方面监督办案各流程节点,避免案件处理中出现非标准操作问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立案、移送、证据提交、开庭、证据交换、通知应诉以及结案等环节,通过引入大量自动化、智能化的办案设备设施,既可以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又可以降低工作成本,严格审限提示,避免诉讼拖延。

3.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根据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的显示与统计,从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收到的新案数量大幅增长,从中,我们可知,实质审查案件的权利后移转移至审理法官的手中,立案庭法官仅作初步的形式审查,减少了当事人起诉的障碍和壁垒,而法院收到的新案件大幅度增加。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案矛盾,虽然法院干警们充分了奉献精神,但无力于案件数量激增、案情逐年复杂的局面。而从人工智能其在司法动态流程中发挥作用逐步显现的过程中,可见,其可将法官从海量的辅助性、低技术含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充分地投入到证据审查、庭审、案件合议、文书制作等重要工作中,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的积压。

4.提升司法服务品质,规避司法腐败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智能导诉系统的建设,包括排队叫号、大屏显示、触摸查询等设备设施的投入,可以大幅提升诉讼服务集成式、一站式、智能化水平,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公众还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进一步了解、评价和监督法院的工作,提高公众对法院在司法和舆论互动中的满意度。正义必须得以实现,并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人工智能可以有效展示、固定实物、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证据,并可以全程记录案件审理过程,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度、透明度,减少了司法神秘性,满足当事人甚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方便事后的案件倒查。人工智能的介入,可以将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的要求融入到日常监督,可以通过强化数据监督、过程监督,实现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全程、实时和自动监管,压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法官也会强化自身的廉政纪律,保证案件的质效。

二、法院工作对于人工智能的需求

1.法院内外部工作产生的对人工智能的需要

一般来说,开发人工智能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用人工智能取代人类规范,以完成人类不想做的繁重的工作;另一种是让人工智能取代人类高质量地完成人类普遍做好的精细的、复杂的工作。这两个目标代表着人工智能发展的不同阶段。在法院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目前的目标已经包括了上述的两个目标,未来也极有可能超越技术层面,进而实现社会公正等价值层面的目标。

法院应用人工智能的需求取决于外在的技术化、信息社会发展趋势,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时代发展大方向,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潮流之中。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需求也是从法院工作中产生的,法院系统内部希望通过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科学地提升司法能力,实现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并完善可以全面覆盖法院各项工作、应用简便、安全高效的、智能化的法院工作系统。法院的的信息化建设都是围绕着审理工作进行的,同时,希望通过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的运用肃清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为上述三权互动规划出科学、高效、安全的路径,为法院与各类诉讼参与人的之间的沟通建立一条平稳、快捷的通道,最终,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用30%的司法资源审理70%的简单案件,用70%的司法资源审理70%的复杂案件。这样,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有效缓解长期以来法院“案多人少”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2.在司法审判中统一适用的必要性

法律适用一致性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有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类案推荐、量刑规范化改革等措施来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但现在看还远远不够,我们亟需人工智能结束的介入,充分利用技术来进行操作,考虑地方存在的客观差异,并对法律的一致性、标准性进行实证分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兼顾到我国各个地方的差异性。因而,人工智能技术必须设置两套演绎推理系统,一则是规则推理,另一则是具有特殊条件下的个案推理,规则推理和个案推理两种逻辑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中应该同时存在,这是由我国审判工作的国情所决定,规则推理出的结果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也即最基本的法规则演绎逻辑,个案推理的要求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在符合最基本的规则推理的基础之上,更多地从正义、具体条件、个案案情出发得出的符合实际的演绎结论。

3.司法理想主义驱动的需要

司法理想主义所设定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对司法活动有两个要求:一个是要求司法人员不偏不倚、不将自己的个人情感好恶、知识积累、生活经历映射到案件中;另一个是要求司法可以随时随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定纷止争的服务。假设人工智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替代司法人员的一些工作,或者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行为实施真正有效、实时的管理和监督,司法理想主义会认为以上两个要求是可以实现的,因为在司法理想主义眼中,司法人员的行为是不被信任的,与司法人员的行为相比,而人工智能的可预测性要高很多。

三、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应用的主要方面

1.诉讼服务中的应用

法院系统的诉讼服务中心大都与立案庭重合,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当事人参与司法服务所接触到的第一个部门,其对外表现事关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前往法院寻求司法服务的当事人本身就身陷纠纷矛盾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情绪,加之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的程序规范、人工窗口的应接不暇、配套设施缺失、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的配比失调与缺少,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司法程序的第一步便使得一方当事人与审判机关的角色位置上处于对立面,而根据法学家查比罗的观点,诉讼法律关系应当是一座等腰三角形的构造,因诉讼服务中心服务不够到位造成的畸形的“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原告)——法院”的诉讼构造阻碍了最终的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而将人工智能——“互联网+诉讼服务”运用到位,将极大程度上地缓解上述矛盾。其主要方法是将诉讼服务中心的服务设施电子化、网络化、可操作化、便捷化。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主要的服务项目为提供审判及执行立案服务、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文书查阅及司法公开服务、涉诉涉访举报服务、先行调解服务等,上述的业务大都是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完全可以考虑通过人工智能替代,如执行立案,通过电子化设备将执行立案所需要的程序性要求输入计算机,同时借助司法大数据,将可供执行的执行根据进行筛选,输入系统,并借助人脸识别技术快速识别当事人,并将可以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解释的程序进行编辑输入计算器,通过可视化的外接设备提供给当事人进行操作。再如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司法公开文书查询器与法律条文的检索设备,方便群众进行文书查询。此外,诉讼文书的收发、扫描等工作亦可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完成,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将工作人员从与当事人低效率的沟通中解放出来,这不仅仅是法院人、财、物的一次整体整合,也大大减少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冲突。

2.审判辅助中的应用

(1)审判知识和案件关联信息支持

司法审判是一项需要大量法律法规、判例案例储备的工作,而人工智能本身所具备的大数据检索功能契合了其需求。人工智能可将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法律问题及相关知识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和管理以形成方便检索和查找的法律适用及法律相关问题的可视化大型数据库。法官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检索出符合自己需求的相关知识以及检索出人工智能查找出的方案和建议供断案参考。同时,人工智能还可将学术前沿理论、期刊论文等进行判别和整理,剖析出其核心观点和方法,为法官提供专业指导。

此外,人工智能具有一项重要的技术便是案件关联的查询,在实务操作中,关联案件的查询步骤是宏观、全面分析案件的重要手段,可以避免滥诉、重复起诉、虚假诉讼、制造矛盾这些情况。在执行程序中,人工智能的关联案件查询,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必不可省的步骤,关联案件的查询对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庭审录像的文字化和数据化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目前,多数法院都配备有科技法庭,以录音录像记录庭审内容的方式替代传统的庭审笔录,技术革新后,确实极大程度上解放了书记员的压力,并且方便实现司法公开,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识别的技术仍需要加强这点上。首先,当事人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专家或者学者,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表达的语言缺乏法律术语以及规范化、精炼化的表达,这就造成了在识别语言后归纳总结时,进行系统化整理、规律性总结的难度加大,其次,语言本身存在着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受管辖因素影响,绝大多数都是案件当地人,本地的群众在庭审时,无可避免地使用地方方言,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仅仅只有一套语音识别系统则无法满足庭审的需求,如笔者在庭审的过程中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时,闹出了XX法律服务所被识别成了XX法律废物所的差错。因此,需要大量的数据积累及系统化整理、人工整理,才能够形成一套适审判庭审适用的庭审记录。

(3)法律文书的辅助生成

法律文书是呈现在当事人面前的最为直观的经过司法审判的“作品”,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正义的认同。在人工智能的运用过程中,通过其对审判庭审的客观结构化分析以及其自动识别数据库中类案的参照,最终根据预设的演绎推理逻辑得出合适的审判结果,同时人工智能系统还可根据预设的模板完成裁判文书的校对和排版。

3.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审判管理研究室是审判机关效能建设数据提供的主要部门,其主要研究的数据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受理案件数、审结案件数、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等案件指标,审判管理的数据研究给审判机关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案件的量化分析、员额法官的动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审判管理是以诸多数据为支撑和分析对象,但实际上是对人的管理。在实践中,据分析,目前限制审判机关工作开展主要有两大因素,即物质限制与时间限制。其一,物质限制,前文已述,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人、财、物的客观物质制约,法官人才的出走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其二,时间限制,正义的实现需要效率价值的支撑,法官办理的案件数量大,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到结案时间、审限,与此同时,案结事了后,新案件又源源不断分到法官名下,这也给法院、法官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人工智能对审判管理应用而言主要也有两个方面的体现,其一,智能分案,利用人工智能已有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新案件进行客观标准的数据识别,初步将案件分为简案、繁案等诸多标准,同时考虑现在审判机关试点的繁简分流机制,形成联动、有机、灵动的案件分流、分派、管理、流转等机制,在宏观的视角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给法官减压。其二,在法官的管理和效能考核上,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全面、客观分析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的情况,丙提供相关的审判质效工作报告。可见,人工智能技术在审判管理的上可以破除案件流转的僵硬化、评判效能的刻板化、传统法官管理模式的行政化,从而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模式。

四、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工作中的困境。

1.安全性问题

审判机关在解决纠纷时,常会知晓当事人不愿透露给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那么人工智能在整合有关信息的时候必须有所取舍,涉及到有关隐私的需要隐名操作。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承担着特殊的司法公开社会职能,这边要求人工智能应用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因而在法院内网与外界互联网之间需要设立特定的只能系统,对法定需要公开的数据、文书、公文等材料实现数据交换,从而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

2.人工智能司法行为的归责问题

人工智能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易滋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惰性,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定位是为了减少重复性工作的反复操作以及在法定的范围内简化辅助性工作,而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放松工作的避风港,更加不是逃避工作、规避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另一方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术仅仅是通过预设的数据分析、系统流转等方式减少程序化流程事项、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案和建议,但是实际的裁决者仍然是员额法官,员额法官在判案的演绎推理中可以考虑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的方案,但不能以此替代自己而做决定,倘若,过分追求效率,依赖人工智能,会使得人工智能过于急速,而“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因此,最终的实施方案应当是法官自己演绎推理并经证成的裁决结果。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司法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将信息化、只能话、科学化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发展、大数据的深层次共享,人类正在迈步其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承担着国家审判职权,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努力创造出先进的、高科技含量的、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文明。在审判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水平应用,是我国司法对人民乃至世界司法作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高度实现人工智能和审判工作的结合,将越早地把握住主动权。

(作者单位:兴化市人民法院 王兵、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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