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赡养案件的困境与解决对策——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近五年赡养案件为例
一、引言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达200余件,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然而,现实中的养老状况却不容乐观:老人生活上得不到应有的照料,生病入院没有子女陪护,甚至还有个别家庭存在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近年来,随着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就赡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分析研究了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年至2018年9月30日立案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希望今后在审理此类纠纷时能够对症下药,为老人养老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近五年赡养案件基本情况统计
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姜堰区人民法院共立案并审结赡养纠纷案件131件,其中移转至其他法院审理的有2件,上诉3件,申请再审1件。通过对这些赡养案件分类研究,赡养案件的基本情况大致如下。
1、案件数量呈波动式上升。从每年的案件数量来看,2013年25件,2014年16件,2015年25件,2016年23件,2017年17件。2013年到2017年的案件数量基本在20件上下浮动,但2018年截止到9月30日已审结23件,仍有8件已经立案,尚在审理。2018年的赡养案件数量相较于前几年有大幅度上升趋势。
2、乡镇地区赡养案件高发。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的131件案件中,仅27件来自城区,占赡养案件总数的20.6%,其余案件均来自周边乡镇。其中张甸镇案件数量最多,达32件,沈高镇和兴泰镇案件数量最少,各仅1件。
3、被赡养人年龄偏大,高龄老人偏多。在这131件赡养案件中,共涉及大约160多名原告。从年龄分布图上可以看出,被赡养人的年龄大致分布在70至89岁之间,其中80岁以上老人约占总人数的48%,年龄最大者达99岁高龄。另外,60岁以下的被赡养人有2名,虽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老人的范围,但是也应当予以重视。
4、参与诉讼人员专业化程度高。赡养案件中的原告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甚至不识字的老年人,这类人虽然知道可以到法院起诉,但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很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近五年的案件数据统计来看,80%的原告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这其中公民代理7件,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52件,职业律师代理案件45件,法律援助案件18件。原告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也多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专业人员参与到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促进纠纷的解决。
5、调判结合,化解纠纷。赡养纠纷案件属于典型的家事案件,多为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此类矛盾存在较大的可调和的可能性。从近五年赡养案件的结案方式来看,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赡养案件大多以调解和撤诉为主。调解结案数量占总案件数的50%,撤诉结案数量占总案件数的21%。判决结案的数量仅占总数量的25%。另外,有3件案件由于原告死亡而诉讼终结。
6、多次起诉的案件数量偏多。在这131件赡养纠纷案件中,十年内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共14件,其中间隔最长的10年,间隔最短的仅不到2个月。其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有8件,因赡养费不能维系生活需要而再次起诉的有3件,因生效裁判未得到及时履行的有3件。
三、赡养案件的特点
赡养纠纷案件是一类典型的家事案件,多半是家庭矛盾未得到及时解决而进一步激化所导致的。虽然每个赡养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经过分析归纳,可以总结出一些特点,且这些特点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存在明显的区别。
1、原告多为高龄老人,生活质量较低。从上文的案件基本数据统计中不难看出,涉诉的老人多为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这些老人大致存在一些相同的特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能力;或病或残,缺乏基本医疗保障;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住房条件简陋,或缺少基本住房保障……而这些特征在来自周边乡镇的案子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另外,由于文化水平和思想意识的限制,原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旧观点,且这些观点难以通过劝说改变,如“谁赡养我,我的遗产就给谁”、“我不要女儿养,女儿也得不到我的遗产”等,给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不少的阻碍。
2、被告众多,文化水平、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赡养纠纷多发生在子女众多的家庭,这也是赡养案件较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子女众多的家庭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子女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老人无人过问的困境。
从被告的文化水平程度来看,被告的受教育程度大多在初中文化水平以下,部分矛盾激化较为严重的案件被告多为小学文化水平,甚至文盲。这部分被告往往缺乏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漠视赡养义务的存在,也难以从道德层面对他们进行说教。
从被告的经济生活条件来看,大多被告的生活负担较重,或身患疾病医疗开销大,或收入较低还要供子女上学。这部分被告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心有余、力不足。
3、审前多次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大多数赡养纠纷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往往经历过至少一次调解。有的是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协议,有的是经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后签订协议,有的是所在地的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这些调解大多数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有协议签订后反悔的,有协议签订后不按协议履行的。当事人在经历过一次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后,会对解决矛盾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轻则不配合再次调解工作的开展,重则激化原有的矛盾,造成纠纷更难解决的困境。
4、审理难度较大,个案可参考度不强。赡养纠纷案件作为一种典型的家事案件,案件矛盾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很多矛盾都由来已久,积怨较深,导致亲情淡漠,这样的隔阂是很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凭着三言两语消除的。
第一,案件审理之前往往经历过多次调解,当事人对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情况都多少存在抵触情绪,无形中给案件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二,由于原告多为高龄老人,他们行动不便、文化水平低,加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沟通难度。有的老人甚至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就算老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到庭,也难以通过诉讼代理人了解老人的真实想法,不便于结合老人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纠纷。
第三,由于每个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家庭背景不同,纠纷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每个案件的可参考性也就不强。且赡养纠纷案件都涉及赡养费问题,而目前赡养费基本参照的是本地最低生活标准,并没有一个专门针对老人的参考标准,这也就导致诉状中要求的赡养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十分常见。没有统一标准,无疑给案件办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5、案件审结后执行难,自觉履行度不高。赡养案件的履行不同于其他案件,此类案件的履行主要靠当事人的自觉性。一方面,对于一些道德上的义务,例如孝敬老人,不得责骂老人,定期看望老人,定期带老人检查身体等,法院很难强制义务人履行,只能通过说服教育、训诫等方法来督促他们,这些方法缺乏强制力,实际产生的效果并不大。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金钱给付的义务,虽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得到实现,但赡养费一般是每个月、每季度、每半年支付一次,反复性较大且不便于监督。
四、赡养纠纷的产生原因
每一个赡养纠纷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除一些涉及家庭物质生活条件的原因外,大部分赡养纠纷的产生原因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法制意识淡薄,漠视尊老爱老的美德。根据对近五年赡养纠纷案件的统计,赡养义务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爱老敬老的美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不少赡养义务人漠视赡养老人这一法定义务。有的义务人认为老人年老体弱,是家庭的包袱;有的义务人认为老人没有为自己的发展提供过帮助,也就不愿意赡养老人;有的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老人的财产或将来不会得到老人的遗产,而拒绝赡养老人……这些想法都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再加上一些赡养义务人自身道德水平不高,从而造成了不赡养老人却心安理得的情况。
2、老旧思想引发矛盾。在传统思想中存在一些不符合时代发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思想,这些思想一定程度上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线。
旧思想一,出嫁的女儿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有的老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觉得女儿出嫁后就是外人,导致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负担过重,产生抵触、不平衡的心理,反而连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愿意承担。
旧思想二,放弃继承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不少赡养义务人认为,自己反正得不到老人的遗产,或认为老人的财产无利可图,便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旧思想三,老人再婚的不赡养。有些赡养义务人认为继父母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照顾过自己,就拒绝赡养继父母。更有些子女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父母再婚是给自己“丢面子”,拒绝赡养亲生父母,甚至要亲生父母断绝关系。
3、家庭关系处理不当埋下祸根。家庭关系包括了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等,这些关系处理不好,都会引发家庭矛盾,成为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例如,父母在分家析产过程中或订立遗嘱时,子女认为父母偏心或确实存在父母偏向某一个子女的情况,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产生隔阂。再如,婆媳之间或因思想观念,或因生活习惯,产生矛盾,造成儿子不愿意赡养父母的情况。
五、赡养纠纷解决建议
(一)、从根源上减少赡养纠纷的产生
赡养纠纷频发,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点:民众法制意识淡薄,敬老爱老意识不强;老人为生活所迫,为维持生活而起诉。针对这两点原因,可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从根源上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宣传敬老爱老的思想,树立模范标杆,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各基层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宣传手册、法制讲座、黑板报、宣传标语或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思想。对于传统观念中,如出嫁的女儿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再婚不赡养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思想,要及时向群众释明并予以纠正。在法院组织的“巡回审判”活动中,积极组织群众旁听案件,真正发挥法院审理工作“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2、提高老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巩固老人的养老物质基础。第一,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积极推进全民参保;第二,及时发放退休金、高龄津贴等老人应得的财产权益,对于非本人领取上述财产的情况,要及时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出现子女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出现;第三,对于家庭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老人,政府部门和相关社区可提供适当的补贴或帮扶,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四,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定期了解辖区内老人的住房及生活环境的情况,确保老人享有水、电、煤等基本生活保障;第五,政府部门可通过调研、走访等形式,了解全区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制定老年人生活标准,对生活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老人多走访、多关心,也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一个参考标准。
3、为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环境,完善各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市区内建立托老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康复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建立以敬老院为依托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留守老人或其他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对身患疾病的老人,应当组织医疗小队定期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对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或独自一人生活的孤寡老人,可建立“一对一”的帮扶体系,并将老人的情况及时与老人的亲属沟通。另外,仍需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可定期组织老人们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重视老年大学等机构的组建,丰富老人们的精神世界。
4、谨慎对待工作中涉及老人权益的事项,妥善解决涉老问题。高龄老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文盲现象也比较普遍,难以凭一己之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在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涉及老人权益的事项要妥善处理。例如,在拆迁工作中,对于老人们用于养老或所有权归老人所有的房屋,在拆迁时要仔细了解老人的生活安居情况,妥善安排好老人的安置工作,确保老人“老有所居”。针对老人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的情况,老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要做好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老人“老有所养”。
(二)、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赡养纠纷
对于已经发生的赡养纠纷,及时处理问题,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在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解决好纠纷,可以多单位配合,在不同的时段做好相应的纠纷化解工作。
1、将纠纷遏制在萌芽阶段。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对本村60岁以上的老人进行登记,了解每个老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个人情况。定期走访老人,对走访过程中发现的矛盾苗头要及时了解情况,以组织矛盾双方谈话、动员周边群众调和矛盾等方式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激化。
2、充分利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在家庭内部成员难以自行和解的情况下,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邀请该家庭中有威望的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等对纠纷进行调解,在仔细听取矛盾各方意见和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合理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形成的调解协议,可建议当事人及时到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力。
3、强化支持起诉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对于矛盾激化难以调和,当事人迫于某些原因未寻求司法保护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支持当事人起诉,为他们提供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援助以及法律知识的帮助。如老人所在的社区或原工作单位,可在了解情况后为老人寻求司法保护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可派员出庭支持赡养案件的审理工作,对行为恶劣触犯法律的赡养义务人起诉,发挥案件的社会教育作用。
4、扩大法律援助在赡养案件中的范围。第一,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赡养类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是否经过调解,是否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确有起诉的必要等;第二,对未经过调解或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沟通,可派员指导案件的调解工作;第三,对符合法律援助且确有必要起诉的,应当优先受理,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法律援助的赡养案件“专人办、定时间、保办结、保质量”。
(三)、巩固纠纷解决成果,防止纠纷再起
赡养案件的矛盾大多由来已久,很难凭借三言两语或一纸裁判文书就得到解决。及时巩固纠纷解决已经取得的成果,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有助于更好的化解矛盾,防止纠纷反复发生。
1、督促家庭成员的自我反省,及时履行义务。在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组织涉案的家庭成员以家庭小会、检讨书等形式,督促当事人反思自己的不足,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那些拒绝悔过、甚至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手段督促他们认识错误,履行义务。
2、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帮助当事人重建和谐家庭。对产生赡养纠纷的家庭,特别是矛盾突出、经过多次调解的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专人走访,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及时帮助这些家庭解决遇到的困难,确保纠纷能够有效的解决,不再反复。
3、发挥典型案件的社会教育作用,用案件教育警示群众。宣传部门可定期开展主题活动或设置宣传教育专栏,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以邀请法官说法、故事改编报道、微视频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知晓义务。对于一些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触犯刑法的当事人,可采取曝光的方式,让社会舆论来谴责他们,同时起到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作者单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俞海虹、钱少林、王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