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免税额度购买商品后转售获利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李某诉孙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孙某合伙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由孙某在免税店购买商品,再转售他人牟利。李某为此投资35000元,与孙某约定四、六分成。后双方因合伙利润分成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与孙某合伙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购买免税物品后,再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双方的行为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认定合伙合同无效。

以案释法:

海南离岛免税市场建设不仅是经济政策的创新,更是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海南岛国际影响力、促进消费升级具有深远意义。海南离岛免税市场建设是海南岛国家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支撑之一,有利于打造国际化的旅游消费目的地,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海南岛免税商品是国家为促进跨境消费、支持特定区域发展给予税收优惠的商品。该类商品通常明确规定为“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本案中,李某与孙某利用个人免税额度购买商品后再转售他人牟利,有违国家在特定地区实施免税政策的初衷,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法律上应予以否定性评价。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