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销售品牌茶叶虚假宣传承担赔偿责任——候某诉某茶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9 月,候某在某网络平台视频直播号上看到某茶行宣传销售某品牌茶叶,于是在通过网络平台向茶行购买了标称该品牌的“瑞贡天朝马帮驮茶进京纪念砖生茶”等商品,总价为 2758 元。然候某收到茶叶后向茶叶品牌旗舰店方核实,发现茶叶品牌方从未出品过该款茶叶,也未授权某茶行销售其品牌茶叶。候某以茶行销售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茶行出售的茶叶与其在直播视频中宣传不一致,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产品信息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况,导致候某基于错误认识购买案涉茶叶,茶行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增加赔偿候某所购买茶叶价款的三倍损失,遂判决:茶行返还候某货款2758 元、支付赔偿金8274 元。

以案释法:

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购买产品已成为大众越来越接受的消费方式,通过销售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迅速将产品推销出去,消费者则可以更加直观、快捷地选购到自己心仪的产品。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透明性特征,销售者为了吸引流量、刺激消费,往往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直播带货行为,本案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情形,即故意隐瞒真实产品信息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直播购物有风险,作为消费者一是在购物时保持理性。警惕过于夸张的低价宣传,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所开设的官方直播间。二是购物全程留存证据。下单前使用截屏录屏的方式保留直播间宣传片段、商品详情页截图和促销文案信息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销售者,即便身处网络空间也应诚信经营,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