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施工中物业公司未尽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郜某某诉某物业公司、某某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郜某某因私家车停车需要向物业公司租赁小区的车位,并向物业支付了相应的租金。某日,小区一楼栋因外墙真石漆起皮、剥落需要维修,在对楼栋外墙进行喷漆维修作业过程中,喷漆飞溅到郜某某停放的车辆上,导致车辆损害。后评估公司对郜某某车辆因喷漆飞溅造成的损失所需维修费进行评估,认定损失为1万余元。郜某某以财产损害为由将物业公司等主体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的上述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对于郜某某停放在车位的车里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案涉车辆附近外墙需维护作业时,物业公司在未能联系到车主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案涉车辆损害的发生,故对案涉车辆损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郜某某作为业主,在未被通知具体施工范围、施工时间、施工内容及安 全隐患注意事项的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其具有使用权的车位上,并不具有法律上过错,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案涉车辆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由于物业形式的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规定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义务,而是用一个条款的篇幅精炼地概括了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即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这是物业管理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之后的必然。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也是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的过程,其完成合同义务的全面性、完整性直接决定了业主的满意程度和物业服务制度能否顺畅运行。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停车位属于物业公司需妥善维护的物业服务区,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然物业公司已知晓案涉车辆停放区需进行喷漆作业的情况下,既未能及时通知业主挪车,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维修作业造成车辆损害,属于未能尽到其应尽的义务,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