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免费体验活动应注意保护消费者安全——吴某某诉靖江市某健康生活馆、某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4 月,吴某某在靖江市某健康生活馆处体验熏蒸桶项目过程中将双脚放置于桶口,熏蒸桶滑出,身体从椅子上跌落受伤。吴某某先后入住靖江市中医院手术、到靖江市斜桥镇中心卫生院治疗。2024 年10月,吴某某至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警,称因为理疗仪器没有管理好,导致其摔伤了,与店家因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25年2月,吴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费用共计17万余元。经鉴定,吴某某脊柱损伤致 L1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另查明,靖江市某健康生活馆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零售业店家财安心某款保险。吴某某与靖江市某健康生活馆一致认可,吴某某参与该熏蒸桶免费体验项目,已经体验过多次,案涉事故发生于最后一次免费体验过程中,使用的熏蒸桶高于膝盖,下方安装有滑轮,但是对于事发时滑轮是否上锁双方争执不一。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酌定由靖江市某健康生活馆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 30%约4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该案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该费用。
以案释法: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责任。本案中,因事发区域未设有监控,无法查明摔倒的具体过程,某某健康生活馆作为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熏蒸桶体验项目中所使用的熏蒸桶高度超过膝盖,下方安装有滑轮,即使滑轮处于上锁状态,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充分的提醒、说明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吴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并非首次体验案涉熏蒸桶项目,应当对于双脚放置于桶口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防范意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