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网络买卖销售商未能尽到说明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季某诉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作为采用网络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要案情】

某商贸有限公司为Apple(中国)授权Apple二手设备的回收商,某科技公司在咸鱼APP上一店铺内销售该公司回收的Apple二手设备。季某通过该店铺向某科技公司购买99新的银色、尺寸40mm的Apple watch s6蜂窝版手表一只,购买价格1900元,手表序列号GY6F1003Q1YN。次日,季某收到某科技公司供货的99新的银色、尺寸40mm的Apple watch s6蜂窝版(耐克版,机头印有耐克标志)手表,经查询该序列号为二手官方正品,非官换机,随机未附验机报告、使用手册、提示说明等书面材料。季某佩戴案涉手表游泳,入水前未打开游泳模式,出水后手表已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正常开启。某科技公司客服告知季某,进水不属于质保范围,无法质保。季某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应当有主观上的故意。本案双方约定交付的标的物为二手苹果手表,从案涉买卖合同订约过程看,季某与某科技公司就二手苹果手表的买卖,双方曾多次沟通、协商。对合同标的本身双方均明知二手苹果手表,某科技公司并不存在就案涉二手苹果手表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进行虚假宣传或承诺,诱导季某作出购买行为的相关行为。季某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案涉二手苹果手表系拆修手表或手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案涉二手苹果手表交付后,季某作为买受人并未就苹果手表交付提出异议,苹果手表亦能正常使用。故认定某科技公司按照双方磋商的内容交付二手苹果手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季某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客观依据不足。即使是原厂原装的苹果手表,苹果公司在出售时,并不提供书面操作使用说明书,仅提示消费者可以查阅使用说明书的相关途径。收到某科技公司出售的二手苹果手表后,季某既未自行查阅、了解案涉二手手表的使用方法,又未就如何使用的问题主动咨询某科技公司,导致其在游泳时因使用不当,手表进水损坏。法院综合认定由某科技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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