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商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某儿童乐园诉张某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如果未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性,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且即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悉,其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不能认定为会造成商家名誉权的社会评价降低。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名誉权损害事实的发生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商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28日,张某波于某儿童乐园在拼多多网购平台“某某母婴”店铺购买了乳清蛋白调制乳粉乳铁蛋白2罐,并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案涉商品。2023年4月6日,张某波在拼多多网购平台发起退货申请,退货原因为“不想要了”。某儿童乐园同意退货后,于2023年4月13日签收案涉退货商品。2023年4月7日,张某波通过“市长信箱”提交“拼多多商家虚假宣传投诉”称:“某某母婴店铺在宣传页面中说该产品有抗肿瘤、抗血栓、抗病毒、抗炎症等功效。2023年3月31日,食用后不但没有任何功效,反而出现腹泻,有副作用,延误了病情,该产品就是普通食品。商家欺骗消费者,要求商家立即改正并退一赔三。”张某波在提交该投诉同时上传了订单交易信息截图、商品瓶身照片及“某某母婴”网店上架的有 “抗凝血、抗肿瘤、抗血栓、抗病毒、抗氧化、抗炎症、增强机体免疫机能”等内容的宣传页面截图。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投诉后赴某儿童乐园店铺现场调查,未发现张某波所称的虚假宣传内容,在店内亦未发现所投诉的相关情况,后向某儿童乐园告知了张某波调解的相关诉求,但某儿童乐园拒绝调解。2023年4月24日,某儿童乐园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波所退回的案涉产品没有被拆痕迹,不存在被食用可能,张某波捏造事实、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恶意举报某儿童乐园,侵犯某儿童乐园名誉权,要求张某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某儿童乐园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拼多多流量损失费合计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儿童乐园提交的2023年4月12日收到退货商品时拆开包装后检查退货商品情况后放到货架上的监控视频早于退货物流签收记录,且视频中无法看清退货商品是否为张某波退回的案涉商品、退货商品是否已经被拆封等细节。某儿童乐园接到投诉后,自行下架商品(删除商品链接),导致已无法查看交易快照,不能确定案涉商品存在 “抗凝血、抗肿瘤、抗血栓、抗病毒、抗氧化、抗炎症、增强机体免疫机能”等宣传内容。
张某波拒绝出庭应诉,但陈述市场监督局要求其拿出食用产生腹泻的证据,其未提供。张某波就商品食用者陈述前后矛盾,先是陈述其本人食用了,但无法描述拆开食用后商品里面包装样子,其后又称其“家里人喂孩子吃的,这本来就是给孩子吃的,这是孩子用的东西,不是给大人吃的。孩子(腹泻)。不是大人吃的东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儿童乐园名誉权。首先,某儿童乐园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波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违法行为。其提交的监控录像无法证明收到的退货商品为张某波退货的案涉商品,其自行从网络平台下架案涉商品,导致无法查看交易快照,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商品截图并非案涉商品截图,其不存在虚假宣传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某儿童乐园未能举证证明名誉权损害事实的发生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如果未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即使该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主观内部评价也即名誉感,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张某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且即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悉,其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不能认定为会造成某儿童乐园名誉权的社会评价降低。第三,侵害名誉权以因行为人过错导致第三人知悉为要件,至于是否以公开方式知悉在所不论,本案中某儿童乐园称其店员和经营者的朋友知悉被投诉一事,系因某儿童乐园告知,而非张某波告知,故某儿童乐园主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要件不能满足。某儿童乐园基于其名誉权受损所提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值得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举报或投诉应以事实为根据,张某波投诉事项中称其食用案涉商品后腹泻,但就何人服用后腹泻陈述矛盾,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期间、法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其食用案涉商品后腹泻的证据,其谎称食用后腹泻有违诚信,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之嫌。
【典型意义】
消费者享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法定权利。本案中,消费者以商家虚假宣传、食用后腹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未对外实施公布和扩散行为,不存在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散布和传播的目的,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公众和“第三人”,不应将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商家名誉权。商家享有自身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对商誉的保护关乎到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对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给予保障的同时,亦指出了消费者当据实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不得夸大或者谎报,影响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