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免费维修期内销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维修费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顾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汽车免费维修期内出现故障,应享受相应的包修服务。售后经销商主张消费者未有效维护保养或使用不当而不应享受包修服务,但未就车辆故障与消费者未有效维护保养或使用不当之间的必然性、关联性进行充分举证,对于售后经销商要求消费者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顾某于2020年5月26日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案涉汽车一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系某公司授权指定的案涉品牌车辆售后经销商。某公司承诺,案涉类型车辆可享受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8年或16公里的原厂质保服务,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故障所造成的车辆维修费(包括零部件和工时费)将不向客户收取。案涉车辆于2021年就变速箱进行维修,2022年又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更换变速箱,时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未要求顾某支付维修费用。2023年7月,案涉车辆再次因变速箱故障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维修,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该车更换变速箱,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顾某支付维修费2427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但如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可以免除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的生产者为某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某公司授权的品牌售后经销商,应为顾某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某公司承诺案涉车型可享受动力总成8年或16万公里的延长质保服务,保修范围包括变速箱等部件,而顾某车辆自2020年购买至2023年变速箱出现故障时,仍处于某公司承诺的延长包修期内,应享受相应的包修服务。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虽称根据其公司出具的案涉车型动力总成超长质保计划确认书的约定以及三包法的相关规定,顾某未进行有效保养而不应享受包修服务,然本案中,首先,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的案涉车型动力总成超长质保计划确认书中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未经顾某确认,亦未向顾某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故对顾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案涉车辆购置后经数次维修更换变速箱,同一部位故障仍持续发生,未能妥善解决,无法排除系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故障,再次,顾某虽未能提供有效的保养记录,但车辆未维护保养与车辆故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就其主张的案涉车辆变速箱故障与顾某使用不当或未有效维护保养之间的必然性、关联性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且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22年提供包修服务时并未以顾某未进行有效保养而拒绝包修,本案中亦不宜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在延保期限内继续为顾某提供包修服务。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顾某支付维修费用2427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汽车延保政策是汽车生产者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法律规定外的质量承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为产品的特定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服务,是给予消费者选购汽车产品的政策优势,既为扩大产品销售提供额外的政策支持,又反向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强化了汽车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汽车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予肯定。但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相较于生产者、经营者,其对车辆的内部构造、零部件的运行以及出现故障的原因均缺乏专业认识,故生产者及经营者提供的延保服务不应当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负担,除明确因消费者自身过错、使用不当或者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维护保养而导致的损坏外,仍应当提供相应包修服务。当然,消费者按照相应规定对车辆进行正确的使用、维护保养,也是车辆所有人正当使用处分财产的合理要求,是其快速、便利享受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包修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决要素,如此方能实现经营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双赢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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