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培训机构未依照约定提供服务应该退还消费者费用——朱某诉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消费者与培训机构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培训机构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依法应当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31日,朱某在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报名创意美术课程,付费5198元,其中5000元含55课时,198元为双十一福利团,内含4课时,期间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并未提供纸质合同。至2022年3月6日,结余课时共43节,后因疫情原因,至五月份上旬未开课,待疫情结束后,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在未曾通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培训中心搬空跑路,亦无法联系培训中心负责人,致使朱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亦未退还朱某任何课时费。

【裁判结果】

根据朱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朱某向培训中心交纳了教育培训费,培训中心应当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因培训中心教学地点搬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履行,其应退还朱某课程学费。朱某现要求培训中心退还课时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美术是陶冶情操的良好方式,许多消费者参加了各类美术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也通过各种方式吸引美术爱好者。近年来,培训行业为吸引消费者报名交纳资金,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例可以指导消费者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如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督促经营者更好的提供商品或服务,从而更好的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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