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查明境外建设工程事实 服务保障企业公民“走出去”——沈某诉江苏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沈某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和6月,沈某忠以江苏中某建设安哥拉公司(以下简称安哥拉公司)的名义与沈某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其所承接的医院和监狱项目部分工程土建施工任务委托给沈某施工。后沈某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5年2月11日,双方关于监狱项目已完工程量部分形成工作量确认清单,结算总价合计360014.61美元,沈某忠项目部工作人员在上述结算表上签字。2017年1月8日,双方关于医院项目形成结算书,实际结算价格为38515320宽扎(安哥拉货币),结算书下方有测量人员和见证人签字。后沈某忠陆续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沈某支付工程款,共计支付81800000宽扎、35000美元。沈某认为上述工程均已经完工,沈某忠应付工程款为837167.81美元,但沈某忠仅支付了462058美元,尚欠375109.81美元,折合人民币2628131.86元,同时认为安哥拉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建设工程位于安哥拉共和国,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应确定准据法。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和企业,中国法律是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案涉两个工程因故均未全部完成,沈某在未完工前亦已离场,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可以通过修复和补充建设等弥补工程缺陷,并且沈某忠确认部分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工作量确认清单、工程结算表、结算书等证据,参考合同约定的价格,可以计算已完部分工程款数额,故对沈某忠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美元计算,但是沈某忠实际支付了大量宽扎。因宽扎在我国境内不可以自由兑换,综合考虑宽扎汇率波动情况、沈某收款时对美元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按照1:140的汇率计算沈某忠已经支付的宽扎。安哥拉公司为江苏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哥拉成立的分公司,江苏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江苏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沈某忠支付沈某工程款125882.11美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处理国际工程纠纷的典型案例。海外建设工程作为本土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一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工程所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法治环境差异较大,由此引发的国际建设工程纠纷也不断增多。本案的判决对维护本土企业海外利益、保障跨境工程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晰裁判规则,为后续类案提供参考。针对境外工程鉴定难、争议大、耗时长等实际困难,法院通过细致分析现有证据材料,基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平等保护承、发包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准确查明涉外工程量等关键事实,为处理类似跨境纠纷提供了有益经验。二是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外汇折算标准。由于国际建设工程所在国的市场环境复杂,汇率波动极大,且我国央行并不公布人民币对案涉外币的汇率,市中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所在国市场汇率情况和当事人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合理酌定美元对案涉外币的汇率比,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对类似案件裁判具有参考价值。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海外稳健发展。市中院依法维护本土企业在外权益,提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为提升本土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走出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入选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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