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词权益终被唤醒 司法亮剑树保护标杆——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诉黄某灿、宋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等产品上的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米品牌智能产品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自2017年诞生以来,被内置在多款手机数码、生活电器产品中。被告黄某灿、宋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多款名称为“小米智能马桶”的产品,产品详情页面、说明书中宣称产品搭载了“小爱小爱” 智能语音唤醒词。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二字,将“国货小米”作突出宣传,销售含有“小米”“”标识的马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将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相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智能语音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小米”“”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两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国货小米”“”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案涉“小米”“”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即将“小爱同学”语音指令内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近年来,“小爱同学”活跃用户数和唤醒次数逐年攀升,已经成为用户在使用小米智能设备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经过多年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小爱同学”已成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词。原告旗下内置“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的智能设备包括扫地机器人、空调、洗衣机等家居产品,与被控侵权的智能马桶产品在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被告在商品介绍中说明案涉马桶产品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词,与原告“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马桶产品属于原告旗下智能硬件设备或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案涉商标、语音唤醒词的知名度及案涉淘宝店铺销售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及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法律规则适用、新兴权利保护及创新生态维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一是创新法律适用规则,回应人机交互技术发展司法需求。市中院突破传统保护框架,将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机交互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此举以灵活的法律解释填补技术迭代中的规则空白,彰显了司法对新技术、新业态的敏锐回应和主动适应,助力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法律规则体系。二是确立新兴权利保护标准,护航技术成果转化。针对语音唤醒词法律属性模糊的难题,本案通过裁判明确其作为新兴市场竞争要素的可保护性,将语音指令与商业标识功能、用户认知紧密关联,确认其承载的企业商誉与创新价值。通过遏制“搭便车”行为,为语音交互、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应用筑牢法治屏障。三是维护创新主体权益,激发技术研发内生动力。本案通过制裁新类型混淆行为,有效打击市场“傍名牌”乱象,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行业公信力,传递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的司法信号,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迭代中恪守诚信原则,推动以技术突破为核心的良性竞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生态注入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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