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童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打击制假售假,守护国产彩妆消费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共谋,生产假冒橘朵牌化妆品并通过拼多多店铺销售。四人总投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其中陈某某、周某某各出资10万元,张某某、陈某各出资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联系定做假冒橘朵牌化妆品以及财务记账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共同维护店铺日常运营,打包发货等,被告人陈某不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制作45000件假冒橘朵牌化妆品,其中七色玩趣组合盘30000件,单色腮红15000件,非法经营数额计1125000元。经统计,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销售假冒橘朵牌化妆品的销售金额226252元,违法所得157745元。2021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委托被告人郑某某生产包装盒、委托被告人童某某进行压料、包装,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955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童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家庭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电商平台零售业务爆炸增长,人民群众已普遍接受、偏爱网购消费。其中,化妆品业一直都是违法犯罪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灾区。本案通过源头打击犯罪,并对犯罪分子处以财产刑,斩断制、产、售假产业链,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橘宜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国内化妆品行业的新兴企业,其注册商标“橘朵”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假冒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假冒商标的化妆品流入市场,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假冒“橘朵”注册商标进行美妆产品制假售假行为的产业链上下游实施无死角的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不仅有效惩治了犯罪,还对潜在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形成震慑,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力守护了消费者的“颜值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