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区市场监管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对伪劣消防设备制售商的市场监管处罚

基本案情

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消防公司)与某动力公司签订《消防灭火服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消防公司向某动力公司供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该批防护服后续将投入使用。被告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批防护服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标签内容不规范且远低于正常生产成本,构成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质量标准,故对某消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消防公司不服,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某消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消防公司销售的消防灭火防护服来源不明,标签内容不规范且远低于正常生产成本,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陆续投入社区微型消防站,明显系用于消防灭火。火灾事故发生时,上述消防灭火防护服不仅不能发挥防护作用,还会降低灭火救援的有效性,严重危及救援人员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消防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消防灭火防护服的依据充分。法院判决驳回某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是按照消防法规定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应对突发火灾风险、有效保障社区居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配置合格的消防设施是开设微型消防站最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3条提出,要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伪劣消防服制售商作出行政处罚,提醒相关市场主体肩负责任,引导诚信经营。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