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某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对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应采取“一般性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0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金街业主投诉某置业公司在“金街项目”中涉嫌虚假宣传。该局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调查。调查中,王某代表某市金街业主投诉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将“某市金街”宣传成“万达金街”等内容;某置业公司的总经理高某认可在销售过程中部分使用“万达金街”字样的事实,且未能提交与“万达广场”合作运营的相关协议。2022年1月30日,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某公司。
某置业公司认为,该公司与某市万达公司曾于2022年3月29日签订《某市金街项目招商咨询服务合同》,具有合作意向背景。且“万达金街”使用权并不属于某民事主体专有,公司地理位置毗邻万达广场,使用上述字样不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某置业公司与万达方确在一定领域有一定程度的合作,但关于这种合作关系的性质与具体内容,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万达”作为知名商标及企业名称,在广告中使用该字样本身即会对社会公众及潜在房屋买受人的认知产生重大影响。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某置业公司显然不具有使用该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被告据此认定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之一。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销售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房地产作为重要的民生产业,市场中的健康有序发展及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屋是大宗商品,是一个家庭的重大置业,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且基于真实的信息购买到物有所值的房屋,对其利益影响重大。本案明确了广告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在通常的市场状况下,施以正常的注意程度是否有产生误解的危险。即使确有证据证明曾与商标或商号持有人及关联企业进行过磋商或合作,但若其未取得授权使用该商标或商号作为广告宣传用语时,即使商标权人未主张侵权,仍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本案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定性,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营销市场环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