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40万借条 起诉索款被驳回
4040 万元钱的事实,最终败诉。
去年10月份,张武以王强写的借条为证,到江阴园区法庭起诉王强,称王强因做生意需要,在2015年8月的一天到他家里借现金40万元,口头约定在当年12月底归还并付息,当时他家刚好有这么多现金,便借给了王强。借款时,他的妻子在场,王强当场出具了一张“今借到张武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圆整”的借条。然而,他多次到王强家里催要这笔钱,却分文未得,于是决定起诉王强。
对于张武的起诉,王强辩称没有收到过张武的借款。2015年,他只向案外人赵洪借款28万元,2015年8月的一天被赵洪、张武等一伙人带到张武家里,并被迫写下借张武4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张武并未借钱给他。2016年4月,王强将赵洪的借款连本带息全部还清,却忘记将涉案借条要回。何况,巨额借款既无担保也无抵押,明显有悖常理。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王强主张其系被胁迫出具借条,但张武予以了否认,王强也自认公安机关处警笔录中无直接记载胁迫的行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因此王强的该点辩称法院无法采信;本案中,原告张武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依法应对借贷合意的成立及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武自认借条出具之日前并不认识王强,与王强之间仅有涉案一笔经济往来,足以说明原告张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张武诉称“交付百元纸币现金”,事实上虽然单张纸币轻薄,但是仍具有一定的体积和质量,四十万元纸币数量换言之即为四千张,堆放在一起则体积和质量已经不可忽略,通常人的两只手掌无法捧住或装入衣裤口袋,需要相应尺寸的器具存放转移。而张武无法提供其已将40万元现金实际交付给王强的证据,庭审中亦无法陈述清楚资金清点人、清点时长、装载器具等交付细节,对于借款期限、在场人的陈述先后也不一致,不符合“亲历亲为”的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特别是唯一的交易,使人怀疑借款合意的真实性,因此原告张武尚未完成举证义务,其主张事实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张武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不能光凭借条来证明,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是不生效的。
(文中均为化名)
提 醒:借钱别忘保留事实凭证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层出不穷。原被告均无法提供除借条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借条只要是本人亲自签字,就属于直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并非持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法院还需要审理整个借贷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借贷是否发生,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资金往来、是否符合日常行为规范等来判定。
张武起诉王强的案例中,所涉借款金额较大,而原告却不能完成举证义务,主张事实的依据不足,因此法官不予采信。此案也给市民提了个醒,向他人提供借款时,要多留个心眼,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对方书写借条,同时尽量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打到借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保存好凭条。若以现金形式支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同时保留款项来源的证据(如取款凭条)等,以便诉讼中将上述材料结合到一起作为完整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趁着未支付款项,还应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一旦对方真的不还款,需要诉讼时非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