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借条”引纠纷 法官断案支持出借人

            借条写得不严谨,最终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市民张林便吃了  “模糊借条”的亏,幸亏日前经法院审理,其权利最终得到了保障。

  2005年2月的一天,陈强向张林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林人民币贰万陆千肆佰元”以及自己姓名、借款日期,另外注明“4月30号  还清  2015年”。2013年4月的一天,陈强又向张林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年陈强死亡后,张林拿着两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46400元的还款责任。

  庭审中,对本案借条上另注的内容究竟是还款期限还是已还款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张林主张,“4月30号  还清  2015年”是约定的还款期限,根据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在款项还清时,借款人通常会收回借条,现借条仍在他身边,该款项并未还清。对于张林的说法,陈强的继承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出具借条的日期是2005年,约定还款日期到2015年,时间跨度过长,不符合常理;此外,假如2005年借款尚未还清,不可能发生第二次2013年的借款,因此,“4月30号  还清  2015年”指的是借条上所借款项已还清。

  对此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并非是借款人,而是借款人的继承人,倘若继承人确实不知该借款事实存在,让其提供已经偿还款项的证据未免过于严苛,但其仅凭借条上“4月30日  还清”的字样来抗辩称借款已经还清,显然理由不足。另一方面,根据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还清借款的一般做法是借款人收回借条。本案中,如果陈强当时真实意思是表示在2015年4月30日已经还清,其没有必要在借条上标注这一点,借条也不会仍保存在原告张林处。如果款项已经还清,原告张林也没有要求陈强在借条上注明还清字样的必要。张林的解释“在催要的过程中,陈强做出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偿还,但实际到现在都未还清”,符合事态发展和一般常理。

  基于以上的法律判断,承办法官做起了双方的调解工作,在他的释法明理及耐心劝导下,最终张林和陈强的继承人们达成了和解,在陈强继承人归还部分款项后,张林申请撤回了起诉。

  尽管张林最终保住了自己权利,但也获得了教训。法官提醒,不严谨的借条写法,容易让自己的权利遭遇风险。近年来,民间借贷频繁,借钱须谨慎,写借条同样须要谨慎、规范,以免给自己惹来麻烦。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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