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体视角下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优化的路径思考

内容提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司法效能全面提升,其前提和基础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个体有能力作出好的裁判。于法官个体而言,庭审能力无疑是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能力之一。故在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背景下,以法官主体为视角,提升法官庭审质量与效率就变成了一件重要且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本文以民事庭审存在问题表象入手,从法官主体视角观察,分析归纳出能力、制度、机制、理念层面中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从三条路径出发,以提升法官个体能力水平为基石,以完善庭审规则供给为主线,以健全庭审配套机制为辅助,构建出法官主体视角下提升个体能力,优化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的路径。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前提和基础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个体有能力做出好的裁判,没有能力做好裁判的法官,空谈让其承担责任,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官能力建设包含着复杂、综合、多方面的内容,以庭审解决问题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二者最为基础、最为重要,也最为核心。本课题将研究点落脚于“民事庭审”,以民事庭审实证考察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对民事法官庭审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在不改变现有诉讼体制和制度规定的背景下以法官为主体视角,以提升法官个体能力水平为指引,探索更好更有效地落实现有诉讼和庭审制度并对其实施保障加以完善。

一、识别:现有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表象

对民事庭审的关注与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证据制度改革。旨在均衡证据收集的责任、权能和负担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的证据制度改革,带来了实务中以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环节等程序结构上的重大变化。现在进行的民事庭审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而且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同步推进。课题组以召开座谈会、观摩庭审录像、与法官个别访谈、翻阅卷宗等方式,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民事庭审在理念、运行、组织和效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庭审功能认识不深刻

庭审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主要手段,所有的庭前准备工作都是为了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当庭或庭后作出的裁判都是庭审的自然结果。由此可见,庭审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实践中民事庭审的重要性还未得到重视,忽视了庭审保障法定程序权利的重大意义所在。民事诉讼中,庭审是展现证据、陈述事实、辨明焦点的关键环节,庭审的重大意义首先就与其本身具有的公开性、透明性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了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这也意味着,庭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程序保障。但现实中,很多法官和当事人并未认识到庭审的重要功能,将“开过庭、开了庭”作为履行庭审职能的形式,造成很多庭审流于形式、固于流程,但整个庭审却没有实质内容,当事人对实体争议缺乏基本的对抗,法官对庭审缺乏基本的掌控,完全没有发挥庭审查明事实、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

(二)庭审运行方式不科学

一是庭前准备不充分。在“案多人少”和“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改革背景下,很多法官没有时间或不被鼓励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很多案件在进入庭审后被新证据、新证人等突击环节打乱,造成对方当事人难以回答,法官难以判断,从而多次开庭、重复开庭以致拖延诉讼程序。

二是不同程序中庭审“同质化”倾向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只体现在了审限长短、审判组织人员构成等表面差别中,庭审观摩中很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时间也长达两三个小时,庭审环节和进程与普通程序并无二样。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应有的特点被淡化,其固有的程序优势被消解,从而出现“简易程序不简易、小额诉讼不迅速”的怪像。

三是案件“休眠期”漫长。一件案件到承办法官名下后,因为诸如等待排期、公告等原因,开庭时间通常是在两个月后,这期间法官因为开庭、调查取证、接访等其他工作和原因,这件案件就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中,案件的审理工作几乎没有展开,一直要到法官需要开庭前才被再度激活。

(三)庭审组织行为不科学

一是庭审组织运转死板。在民事诉讼中,出于程序法的公法属性也为保障程序推进的安定统一,当事人及受诉法院须严格依照程序规范设置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死板与僵化的迹象:一方面,庭审走流程。很多法官只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交代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四个步骤,要求当事人按部就班依次走完全部程序,对于当事人陈述事实是否有遗漏、法庭辩论是否有针对性等都不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庭审繁简把握不当。法官面对庭审更多的抱持保守心理,不对庭审进程进行把控,当事人发表意见常常偏离争议焦点,重复无关叙述过多,一些法官在庭审时宁繁不简,庭审节奏拖沓。

二是案件争点归纳不当。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着法官整理争点意识不强、争点整理方法欠缺的现象,导致庭审中争点扩散和漂移、庭审形式化、诉讼效率不彰不显等问题突出。如有些庭审中缺少对案件争点的确定,还有些庭审虽然归纳了案件争点,但还存在归纳不当的情形,如有些法官简单照搬当事人诉请内容作为案件争点,通常表述为“原告诉请是否应当支持”,或是归纳争点过于笼统、散乱,如“合同是否有效”,案件争点归纳不当直接导致庭审组织的散漫、拖沓。

三是庭审中沟通指导不够。在普遍强调“当事人主义”的理论研究背景和法官在责任制下处于保护自己和避免庭审冲突的考虑,一方面,一些法官怠于在庭审中行使审判权力,在庭审中任由原告和被告各自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对其内容是否关涉案件争点等完全放任,也不能及时督促当事人就关涉案件事实的关键问题作出回答,致使庭审调查无法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在庭审中怠于释明,对于当事人偏离法律观点、辩论不及要点的情形不能及时释明,对于明显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不能及时释明引导,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任由庭审陷入无意义的争执与冗长状态中。

(四)庭审实际效果不理想

实践中民事庭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多次开庭”现象普遍。无论是多年从事审判的资深法官,还是新手上路的法官助理,都不同程度上存在诉讼中“多次开庭”的情况,这反映出民事庭审的效率偏低。“多次开庭”现象比例偏高,尤其是民事简易程序也存在“多次开庭”,这在无形中拉长了审判周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诉讼中间访”现象不绝。“诉讼中间访”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向法官表达事实、观点、意见等,其原因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尤其是庭审中未获得充分的表达或者未得到有效回应。庭审作为连接法官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表达的载体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当事人在庭审上并未就案件争点、焦点矛盾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表达,才会转而寻求信访的帮助。

二、剖析:法官主体视角下影响民事庭审质效的原因分析

现有司法实践中民事庭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致的,本文以法官主体为研究视角,从制度层面、机制层面、能力层面及文化层面四个方面对影响民事庭审质效的原因作出如下分析。

(一)能力层面:法官能力素养的影响

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官能力和品行的养成,“内在”需要法官个体保有内驱动力不断去学习提升,“外在”需要一套科学系统的法官培养机制,而目前尚未建成一套科学的培养机制,而法官个体在能力提升方面主动性也不强。一是法官个体在能力提升上关注不全面。法官在庭审中要掌控庭审节奏、推进事实查证、梳理矛盾争点,需要具备多种素质与能力,具体而言,法官除了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定的沟通技巧、思维创新等,但目前法官限于案件较多的现实中,往往学习重点都在于法条知识的更新迭代,很少关注综合知识的全面学习和提升。二是初任法官缺少庭审技能专业培训。在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入额后直接开庭,很多初任法官在法官助理阶段并未得到充分的庭审技能培训,初任法官入额后的集中培训时间周期短(一般为一个星期左右),且培训内容集中于实体法律和裁判方法的培训,很多初任法官对于庭审技能和方式既缺乏认识,也缺乏实践操作。

(二)制度层面:庭审规则供给不足

目前关涉民事庭审制度层面的规则供给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庭审指导规则缺失。庭审指导规则是提供给法官开庭时的操作指南,可以让法官快速抓住庭审各个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指导法官推进庭审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庭审中的各种突发和紧急情况等,目前庭审方面的实务操作指南是很稀缺的,更是缺乏兼具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庭审指导规则;二是规则细化完善程度不够。这突出体现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速裁程序规则区分模糊,缺乏规则指引,这直接导致上文所述的不同程序“同质化”现象。庭审程序中的很多配套规则的细化规定处于空白或不完善状态,如对于庭审质效至关重要的庭前准备阶段,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较为宏观且偏于实体问题的处理,对于庭前准备阶段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制度层面是处于空白,不利于指导法官有效发挥庭前准备阶段的效率。再如上文提及的释明权,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下缺失对释明权行使范围和方式的规定,这直接造成实践中释明权的运用比例不高。

(三)机制层面:辅助庭审机制不完善

提升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依靠为其搭台提供辅助支持的各项具体制度,但目前实践中辅助庭审的机制构建并未成熟完善。一是法官助理培养机制不完善。法官助理作为在员额制改革后辅助法官办案的后备法官人选,可以在庭前证据交换、与当事人沟通、草拟法律文书等多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帮助,但目前法官助理机制存在着资源稀缺与前景不明朗两大问题,很多基层法院法官都未能配备法官助理,且法官助理等级晋升制度也不明确,这造成很多法官助理工作动力减退,没有起到辅助庭审的积极作用。二是不当庭审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庭审中由于不当庭审行为而造成庭审拖延冗长的情况并不少见,出于对罚款等惩罚举措实际执行和妥善处理案件的考虑,很多法官并不愿意实施这些具备实际效果的惩罚举措,而单单使用训诫,又不能很有效的阻止不当庭审行为。三是庭审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审判考核指标是法官工作的风向标,也是法官审判业绩的体现。目前有关涉庭审方面的考核指标并未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目标导向,庭审直播指标考核关注的只是庭审数量,对于庭审质量考核几乎没有体现,这造成现实中很多不需要开庭的案件也盲目追求开庭,没有必要固守的一些庭审环节也照搬硬套,造成庭审资源浪费。

(四)理念层面:传统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虽说不是非常完善,但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与整体上较为先进的制度设计相比,我国的诉讼文化具有严重滞后性,导致实践中“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严重背离的“司法二元化现象”的泛滥。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但本应作为案件审理中心的庭审却一直未能成为真正的中心,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着忽视庭审作用和程序保障的倾向。这不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且阻碍了实体与程序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实践中,法官不是将庭审当作案件实体裁判的基本保障和重要环节,而是将庭审当作履行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任务,在这种理念驱使下,庭审很难不落入拖沓或摆设的境地。

三、出路:法官主体视角下优化民事庭审质效的路径分析

提升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是民事庭审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一项需要各种要素配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协作、配合,不同主体视角下完善与优化庭审质效举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本文以法官主体为研究视角,从提升法官能力水平这一根本路径出发,提出对庭审前准备、裁判方式、庭审规则、配套制度等进行总体性改革背景下推动民事庭审的优化与完善,采取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推动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的提升。

(一)根本路径:提升法官能力水平

法官能力水平是司法责任制体系全面推进并取得理想成效的基础,也是优化民事庭审质效的根本所在。法官能力水平提升体现了法官个体对于职业荣耀和理想的追求意愿,其折射出的是法官个体的思想认识和价值选择。落脚于庭审能力,提升法官能力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持续提升专业素养的能力。法官专业素养中以庭审解决问题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二者最为基础、最为重要,也最为核心,这两项能力涉及争点提炼、审核分析判断证据、归纳整理、语言运用等多项能力。这些专业素养能力的提升,法官需要具备持续学习的意愿和能力,这里的“学习”不仅指书面知识的学习,也指从实践中学习的能力。一方面,法官要持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要涉及更加综合广泛的包括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书面知识;另一方面,法官需要将学到的知识不断运用,并从实践中不断修正、校正书面知识的能力。这是一个困难重重且需要不断思考的艰难过程,需要法官个体付出很多努力,但具备这种能力的法官,才有能力在职业生涯中创造出有影响力且让自己引以为豪的判决。

2.保持良好司法作风的能力。司法作风是法官自身修养的一种外在表现,体现了法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群众观念和纪律意识等,影响着法官的职业信仰和具体行为、日常学习和工作。司法作风具体表现为法官与当事人、社会公众交流接触过程中的行为,这些言行举止会在不经意间让当事人、社会公众产生对案件公正与否的直观感受,甚至影响他们对法院整体声誉和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评判。保持良好司法作风,需要时常检视司法作风中的不足并正视问题,辅之以塑造和构建法官队伍司法行为制度规则,以公正的司法行为更好地向人民群众传递司法的公平正义。

3.培育自身精神气质的能力。法官自身的精神气质是法官个体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体现。结合法官职业特性,法官个体精神气质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首先要培育勇气与担当,面对法律关系的明确、重大利益的衡平甚至自由和生命的剥夺,法官必须具备主动承担案件裁判结果的责任与担当;其次要培育缜密与冷静,这是法官审理案件、查清事实的基本要求,不放过一个疑点、不漏过一个证据、不忽视一个细节;还需培育独立思考的能力,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讨论,要在讨论案件中吸收和整理有益的意见,但必须同时保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为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二)具体路径:完善庭审规则供给

提升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是民事庭审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一项牵涉各种要素配合的系统工程,包括明确简易程序“如何简、简什么”规则指引、制定小额诉讼制度规范、完善普通程序庭前庭中庭后规则供给,切实推动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的提升。

1.优化简易程序的“简易”价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故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所有环节应遵行“简便”为指导原则进行简化。一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准备,在核对身份信息等方面可进一步简化,可在收案或庭前调解时就将身份信息、诉讼权利义务事项交待清楚并予以固定,庭审时这些审理前准备可以略过。二是确立简易程序案件原则上一次庭审,庭审时可不严格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可将两个环节予以合并同时进行。三是简化简易程序案件文书制作。可突破传统文化格式采用要素式文书或简化版标准格式文书,确立当庭宣判视为送达的生效制度,为法官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下发裁判文书创造有利条件,真正使简易程序案件可以解决纠纷在庭上、文书制作在庭上。

2.适当简化开庭前准备环节。民事诉讼法为庭审的大致进程提供了基本的模式,包括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再到法庭辩论的进程框架,在遵循和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对开庭前的准备环节可以进行适当简化和变通。书记员可在正式庭审开始前查明和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并可以对诉讼权利和回避事项进行事先交待,让当事人庭前就清楚这些事项,这样当法官开庭审理时,只需要简单核实和询问当事人对诸如身份信息、诉讼权利义务和回避事项是否清楚就可以,不必再一一核对当事人信息,也不必再一项一项交待一些权利和回避事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正式庭审前的环节,使得正式庭审的节奏更为紧凑。

3.准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案件争议焦点的整理与归纳是庭前准备中的重要事项,也是法官提高庭审效率的“法宝”。在现有争点整理的制度框架下,提升法官争点整理的技巧与方法是最为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提升法官争点整理技术的方法可参考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围绕争点分类进行归纳整理。法官可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两大类进行整理,在整理事实争点时,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将事实争点限缩到与诉讼相关的要件事实上,从而有效缩小审理范围,准确把握审理重点;在整理法律争点时,法官更应积极发挥主动作用,尽量将当事人的法律争点固定至法律规则适用与理解上的分歧,防止出现重复当事人诉请的争点整理形式。其次要把握不同诉讼阶段的争点整理重点。在庭审前要注重归纳整理案件的事实争点并固定无争议事实,在庭审中要借助释明及庭审进程,围绕事实争点展开庭审,并依据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对法律争点作出初步判断,并在庭审中依据当事人的对抗,对法律争点不断进行调整并最终固定。

4.围绕争议焦点改善举证质证认证。一是分类细化举证阶段。将关涉原被告主体资格、夫妻关系、与案件相关事实的辅助证据和系列批量证据尽量放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庭审中只须明确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即可,且尽量做到一证一举、一证一质,从而充实和细化庭审证据调查。二是有效落实质证权。充分保障当事人就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以及对质证意见的辩论,可适当赋予当事人在证据交换阶段两次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及时制止当事人再就证据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保障法庭辩论阶段的高效性,避免不断的重复。三是强化当庭认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可采用的前提,故一般应当庭认证,除非需要庭后进一步核实;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具备当庭认证条件的可当庭说明进一步证明真实性的要求;对于证据关联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合理把控当庭评判的尺度,对于重要的或有争议的证据,还是应秉持合议庭认证为原则。

5.加强庭审小结和当庭宣判。庭审小结和当庭宣判可以保证法官心证形成于庭审中,裁判理由产生于庭审中,对于提升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作用显著。一方面,转变传统裁判模式。加强庭审分析和小结,对法官的庭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转变传统中以卷宗为基础的裁判分析和论证方式,要将裁判的中心置于庭审中,注重分析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另一方面,在特定类案件中适用当庭宣判制度。以诉讼程序来推行当庭宣判制度,可以在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等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案件中原则上适用当庭宣判制度,以更加突显简易程序案件简便、快捷的特性特点;以案件特性来推广当庭宣判制度,可在道路交通类、金融借贷类等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证据较为完备的案件中积极适用当庭宣判制度。

(三)辅助路径:健全庭审程序配套机制

法官助理辅助办案机制完善、庭审绩效考核指标等辅助机制也需同步改革与完善,为庭审充分高效运行提供基本条件。

1.健全法官助理协助庭审机制。一要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层面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法官法》明确了法官助理的身份、职责和职业发展,但均未作细化规定,需要在制度层面就法官助理的单独序列晋升、业绩认定、薪酬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提高法官助理的职业尊荣感。二要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双向选择机制。法官与法官助理双方之间的配合度和协调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审判团队的工作质效,为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应尽量避免完全依靠上级指令安排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对,可采取自由搭配或竞争上岗的方式,以提高法官与法官助理团队的工作效力。三要明确法官助理对于庭审的协助职能。司法实务中法官助理的职能考察和认定集中在协助办案数量和署名的裁判文书,要将法官助理协助的庭前证据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参与庭审等工作计算在考核中,提升法官助理在协助庭审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2.健全法官培养和业绩考核机制。法官培养机制着眼于系统和组织提供给法官的外在保障,可以使法官在培育机制中得到专业化、全面化、系统化的培训。具体而言,应将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法官综合能力的培训同时并列,同步健全培训规划、完善培训课程体系,提升法官培养机制的科学性。同时,对初任法官培训的时间、课程设计等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划。法官业绩考核机制是法官工作重心的指向灯,可以以其为手段调整法官的关注重点,具体而言,应在现有考核指标中增设更多体现法官庭审技能的考核指标,如开庭次数、当庭宣判率等,同时加强对于法官庭审技能的表彰,增强法官持续提升庭审能力的外在动力支持。

结语

推进民事庭审质量与效率的提升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本课题的研究是立足法官为主体,以法官组织掌控庭审的技巧和方法为主线提出改进民事庭审的方法与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民事庭审水平的整体提升是一项需要法官、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多方协调促进的整体工程,只有在完备的制度支持、合理的分工协调的基础上,民事庭审才能在真正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真正显示出其在民事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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