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同视域下法院微电影传播的路径优化——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

论文提要

法院微电影在讲好全面依法治国故事,展示法院形象方面作用很大,但公众对法院微电影的关注度不够高,其传播的法院形象与公众的认知也存在一定差别。通过对全国性比赛中近三年优秀作品进行多维度考察,发现法院微电影传播中存在缺乏公众关注度和制作传播偏离公众需要的问题。原因在于法院微电影与公众心理需求存在四维度冲突,因此其功能定位应延伸于司法宣传之外并扮演好三个角色,以发挥其价值。提出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关注公众“选择性心理”需求从动机、内容、信息取得方式把握原则,明确司法认同的三大目标以引导主动认同,并规范法院微电影满足公众的心理诉求,优化人民法院微电影制作和宣传体系,提升公众司法认同。

既有研究发现,人民法院在推动司法认同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随着微时代的到来,信息传达更注重即时性与便捷性,以法院为主题的微电影开始大量涌现,微电影以短短的几分钟到十几分钟就能生动展示法院的景观全貌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形象,在普法、宣传核心价值观等方面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司法认同是社会对司法基于价值认可而形成的心理归属感,包括对制度有效性的认可和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共识。然法院“希望公众看的内容”和“公众想要看的内容”并未能达到完美契合,从目前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两项法院微电影大赛评选出的优秀作品来看,微电影因内容、宣传等与公众的需求之间存在壁垒,传播效果收获甚微,未能引发公众司法认同。对于该问题,当前理论和学界研究尚处空白。因而,从公众需要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法院面向群众引导司法认同的效果,构建起一套完备的优化路径,切实增强法院微电影在制作有效信息说服受众、精准引领司法认同方面的重要作用,尤为重要。

一、问题:法院微电影难以引发公众司法认同

自2013年11月11日,首届全国法院十佳微电影微视频评选向全国法院系统征集微电影作品开始,法院系统涌现出众多微电影作品。从优秀作品中看问题更具说服力,故通过对两项全国性微电影比赛近三年荣获一等奖的61部微电影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微电影普遍存在公众关注度低的现象,深层问题在于法院微电影的制作传播偏离公众的需要,难以引发公众司法认同。

(一)表层现象——法院微电影公众关注度低

引发司法认同,发挥宣传价值,最基本的是要有“热度”,有“关注度”,然而从法院微电影在发布平台的点击量以及通过对公众的调查问卷来看,目前法院制作的微电影没有突出优势。

1.从微电影的点击量来看,与其他法律类短视频比相差甚远

目前,法院微电影大赛的获奖作品公映的官方平台有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以及宣传自家作品的获奖法院微信公众号,从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播放次数来看,61部微电影播放次数为3万以上的只有1部(图1所示)。

 

图1  61部微电影在平台的播放量

其中播放次数最高由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拍摄的微电影《心里的刀子》,荣获全国法院第四届十佳微电影,该片于2017年3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映,但阅读量目前仅1.4万,点赞数也只有246,点击“在看” 数甚至只有6,该数据反映的微电影社会关注度不容乐观。

反观同为法律宣传类的短视频,如“罗翔说刑法”在《哔哩哔哩》的粉丝量为2802.3万,视频的最高播放量达到2432万,其他视频点击量大致都在百万以上。法院题材的电视剧《底线》,纪录片《是这样的,法官》等,在播放平台的点击量和讨论度都很高,播放量甚至上亿,讨论度也有几十万,与法院微电影的热度、社会关注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可见公众并不是排斥法治宣传、普法类的视频或电影,而是法院微电影的制作内容及传播方式等未能“投其所好”,满足公众的需求,故而关注度不高。

2.从公众了解度和接受度来看,公众对法院微电影兴趣不足

为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微电影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对律师、法院干警、当事人、普通公众随机发放调查表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38份,根据反馈信息形成结论。问卷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了解全国范围内举办的法院微电影比赛?是否观看过获奖的法院微电影?对法院微电影内容是否满意?不满意的原因?

在接受调查问卷的人群中,45.5%的律师知晓法院微电影比赛的存在,偶尔会根据宣传链接点击观看,但因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有时只看一小段,很少能够完整观看整部电影,认为微电影内容挺好;72.3%的律师表示从微信朋友圈、法院公众号等途径听说过法院微电影比赛,但从来没有观看过,并表示有机会一定会观看;对法院干警发放调查问卷,有接近六成的干警表示至少完整观看过一部法院微电影,有四成多的干警表示因时间关系,只点击收看了一部分视频,并表示虽然知道法院微电影制作耗费的精力很大,但不是本单位制作的微电影很少关注;但90.4%的当事人表示不了解法院微电影,或即使知道也不会特地去点击观看,认为对自己没有帮助,缺乏娱乐性,自己案件胜诉才是重中之重;92.8%的普通公众表示不知道法院还会拍摄微电影,也不知道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观看到法院微电影。

(二)深层透视——法院微电影的制作传播偏离公众需要

透过现象看问题,法院微电影公众关注度低现象背后主要问题在于内容情理法理结合度不高、拍摄手法和宣传主题普遍缺乏亮点、传播渠道少且互动反馈渠道缺失、公众对法院的社会认同不佳。

1.从微电影内容来看,情理法理结合度不高

法院微电影拍摄采用的案件案由主要集中在公众熟知的刑事和民事领域(图2所示),其中民事领域居首有19部,集中在家事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的抚养纠纷、侵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刑事案由类型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恶势力犯罪等。

图2 微电影拍摄的案由

可见微电影题材案由的采取并未偏离公众的主流兴趣点,但拍摄的内容却不切合生活。有的电影过于致力于突出人物的正面形象,剧情偏离生活,削弱了故事的真实感;有的电影故事和法理点结合比较生硬,甚至生拉硬套,导致缺乏情感感染力和法理说服力。

2.从拍摄手法和宣传主题来看,大部分微电影普遍缺乏亮点

就拍摄手法看,除个别电影采用悬疑、喜剧创新拍摄形式外,绝大部分微电影以叙事、故事性展开讲述,缺乏新意。就宣传主题看,同质化内容较为严重,其中根据真实案例或者真实人物为原型改编微电影的就有27部,占比44%;以调解为主题的微电影有9部,占比14.7%;传达关注家庭和谐的微电影有《心里的刀子》《希望》《离婚了,我们依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和妈妈》《第一颗糖》《摆渡人》等,超过10部,占比超过16%,此外以法官精神传承为主题的微电影也不少,如《不在他乡》《青空下》《我姓包》等,相似的主题容易让公众产生审美疲劳甚至是抵触情绪。

3.从宣传和反馈机制来看,微电影传播渠道少且互动反馈渠道缺失

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宣传工作, 民意沟通是亮点。宣传媒介不仅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还应当满足他们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成为沟通民意、传递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心的重要载体。目前,法院微电影大赛的获奖作品公映的官方平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以及宣传自家作品的获奖法院微信公众号,未能在当下主流的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小红书、哔哩哔哩等公众接触较多的平台推广宣传,导致绝不部分公众对法院微电影缺乏认知度和关注度。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的播放界面既没有开通弹幕,也没有开通评论区,即使有公众选择观看了微电影也苦于没有评价反馈的渠道,缺乏互动性,不能即时表达意见建议,也会影响后续的观看体验。

4.从司法宣传效果来看,公众对法院的社会认同不佳

号称全球最大中文社区的百度贴吧,平均每天至少有1500万个新贴诞生。2023年6月18日21时,在站内搜索“法院”二字,搜到相关贴数379万余个,按照时间的倒序,从题目中直接含“法院”二字的最具相关性的贴子中,随机选取了100个贴子,并删除了同一作者就同一事件的重复发贴,保留了不同作者对热点事件的相同意见。最后得出如下数据(表1所示):

表1  百度100个“法院”随机贴分类图

客观评价22篇

关注热点事件的

60%

关注法律法规及其它

40%

负面评价63篇(有一贴反映多个问题的)

反映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的

63%

反映不良工作态度的

28.5%

反映执行问题的

25.3%

反映腐败问题的

17%

其他

6%

正面评价15篇

法院自身宣传的

87.5%

外部参与宣传的

12.5%

法院微电影等司法宣传方式层出不穷,但在现实生活或网络平台对于法院、法官的吐槽、举报反映了公众心目中法院形象还有待提升,司法宣传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探因:法院微电影与公众心理需求之四维冲突

受众是有特定“需求”的个人,其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 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 程。“使用与满足”理论正是阐述这一思想,其系传播心理学的经典理论之一,是指从受众的心理动机和心理需求角度出发,结合心理学和社会学相关知识,解释人们使用媒介以得到满足的行为,提出了受众接受媒介的社会原因和心理动机。该理论以受众为中心,将受众看作拥有特定“需求”的个体,并将其媒介接触活动看作基于特定需求动机的“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获得“满足”的过程。借助“使用与满足”理论的核心内涵进行分析,从受众的心理角度可以发现法院微电影之所以宣传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忽略了公众的心理需求,包括法院微电影的评选与反馈忽略了公众的参与需求、法院微电影题材形式的局限忽略了公众的求新需求、法院微电影宣传的局限性制约了公众的认知需求、法院微电影自身的弊端难以满足公众情感需求。

(一)微电影题材形式的局限与公众求新需求之冲突

对新奇事物更能引发好奇和兴趣是个体的本能,法院微电影题材形式具有局限性,因而内容无法激发公众兴趣、拍摄形式难以满足公众口味,这些都与公众的求新需求存在冲突。

1.微电影的内容无法激发公众兴趣。法院微电影获奖作品要求法院提供的参赛作品必须弘扬主旋律、反映法院人积极风貌、体现法院办案公正等,传递公正司法、温情司法的法院形象,展示了法院人眼中的法院形象,或者是法院人希望社会大众了解的法院形象。微电影的制作既要满足参赛要求、得到好的名次结果,又想竭力讲好法院案件或司法人员的故事,必然优先选择办事数量最多的刑事或民事案由。而求新求异是人的本能,只有大要案、热点事件、有争议的案件才会引起公众的兴趣,直接影响到公众对传播内容的接受程度。

2.微电影的拍摄形式难以满足公众口味。获奖微电影选用案件的刑事案由主要为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恶势力犯罪等,民事案件主要是家事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的抚养纠纷、侵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这些类别的案件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点或温情感人的宣传点,因此大量的微电影以此为题材,煽情等传统宣传手法已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且公众观看微电影的目的大都是为了获取法律知识,微电影与更短更直接的普法短视频对比而言缺乏优势。

(二)微电影评选反馈的局限与公众参与需求之冲突

人对于某一事物的看法总是在其与之互动的一次次经验中逐渐形成的,引发司法认同亦是如此,法院微电影评选机制与反馈互动渠道的缺失让公众无从参与、难以参与。

1.微电影评选机制公众参与度低。基于微电影评选制作的微电影当然会以比赛要求为目标导向,“全国法院十佳微电影微视频评选”和“全国法院微电影微视频金法槌奖”对参赛作品的时常、主题、风格等都有一定的要求,为了符合比赛要求而拍摄的微电影难免会存在题材、拍摄手法上的局限性。且法院微电影评比大赛的主办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中央广播电视台普法栏目等,评委也基本为法院系统人员,法院微电影大赛更多地表现为法院系统内部的评选机制,虽然在评选阶段也会有“网络投票”环节,但是微电影公映的平台就导致大部分公众无法及时知晓并主动参与到微电影的网络投票选举中,因而从微电影的拍摄目的、拍摄方式、评选机制来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法院微电影评选更像是法院人自娱自乐的活动。

2.反馈互动渠道缺失让公众无从参与。社交媒体传播方式的核心是互动和参与,用户的直观感受和直接体验,超越任何形式的节目包装,是满足用户人际交往的重要渠道。“互动”才是受众向往的新型传受模式,而法院微电影却忽视了这一点,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尚未开设网友讨论平台,当下视频中常见的“弹幕”也尚未设置,而当下深受公众喜爱的“抖音”都已开设的“弹幕”功能,让公众随时随地看,随时随地说,随时随地沟通交流互动。在微信传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与受众的有效互动不足,缺少受众反馈机制,传播效果得不到有效测量,也无法与受众建立紧密的联系。

(三)微电影司法宣传的阙失与公众认知需求之冲突

尽管目前司法宣传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逐步扩大,但受众认知、受众态度及受众行为与司法宣传所预期达到的目标仍有不小偏差,法院微电影宣传平台过少、制作目的偏离宣传重心都与公众认知需求存在冲突。

1.微电影宣传平台过少限制公众认知的可能性。法院微电影的宣传渠道不够畅通,正如上文中的调查表明,作为接受信息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有92.8%的普通公众表示,不清楚法院微电影是什么,或知道有微电影存在却不知道到哪个网站去收看视频,或是收看了视频找不到反馈渠道,从而使普通社会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其中,使法院微电影宣传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从法院微电影比赛的组织主体和参与主体来看,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微电影的宣传主体也局限于法院系统。宣传平台仅仅是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或者政法公众号,推广方式过于单一。

2.微电影的制作目的偏离宣传重心。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办案是主业,宣传也很重要,但因法院并非专业的新媒体部门,因此拍摄微电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最终目的一定是为了达到司法宣传的效果。而目前大部分大制作微电影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参加全国性或各省、市、区级的微电影大赛,亦或是为了取得一定的名次在年底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与制作微电影进行司法宣传的初衷存在出入。

(四)微电影价值定位的模糊与公众情感需求之冲突

人们对某一价值观念产生情感认同后,会在社会交往中将自己的情感体验传递给他人,并对他人产生影响,甚至是同化。当前微电影追求高频比赛使得公众审美疲劳、软说教方式缺乏情感认同的感染性,来源于价值定位的模糊与公众情感需求之间的冲突。

1.追求高频比赛使得公众审美疲劳。心理学有一个“刺激阀限”理论,就是同一刺激过频,超过了激阀限,受众就会对信息进行抵制,甚至产生逆反和抗拒。法院微电影也是如此,刚刚开始法院微电影大赛,“星星之火”之所以很快得以“燎原”,主要原因在于它以短视频的形式掀起了法院神秘面纱,让大家了解法院、法院微电影是什么样的,但公众总是对多样化的内容和形式感兴趣,随着各地纷纷开展“三微”等微电影微视频比赛,很难再激起公众观看的欲望。

2.软说教方式难以引发公众情感认同。情感认同的倾向性是指人们对一种新的价值观念进行情感体验和感知时会带有预设 的倾向性态度。如若这种态度是积极的,就会产生欣赏、愉快、满意的情感体验;反之,若这种态度是消极的,就会产生憎恨、 悲伤、恐惧等情感体验。微电影属于艺术加工,法院微电影真实性不及纪录片,娱乐性不如电视剧,其无时无刻不在弘扬的主旋律类似法院宣传片,亦或是法治教育宣传片,这种软说教形式也会忽略公众的情感需求,激发公众的抗拒心理。

三、价值:认同视角下法院微电影的功能定位与角色互动

法院微电影作为司法宣传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功能定位不能简单定位于法院宣传工具,应当延伸于司法宣传之外,致力于通过宣传引发司法认同,基于该功能定位,充当好“法院工作的‘传声筒’”“司法人员的‘穿衣镜’”“普法宣传的‘启示录’”的角色,与公众进行良好的互动,发挥更大价值。

(一)法院微电影的功能定位——延伸于司法宣传之外

法院微电影作为司法宣传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人们法院向外界展示法院形象、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媒介,但是若仅仅将法院制作评选的微电影的功能仅仅定位于司法宣传,那么容易引发宣传不到位的一系列问题,如前所述,因此应当将法院微电影的定位延伸出司法宣传之外,即通过宣传引发公众的司法认同,更有助于从公众的需要角度厘清宣传的误区,从而达到司法宣传与司法认同精准对接的良性局面。认同并不是对某种事先预设、并且恒定不变的结构功能组件进行抽象连线的结果,而是隐含着对具体的主体间关系的判断。按照社会认同理论的核心命题,只有通过互动,认同才能够实际地获得自我意义。需求,即人对某项事物的愿望、兴趣和动机等,因而,法院微电影需要与受众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从受众的角度分析司法获得感、幸福感的来源,从而更能准确把握法院微电影的功能定位和角色价值。

(二)法院微电影在引发司法认同中的角色互动

1.法院工作的“传声筒”

一是展示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也是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准则。法院微电影中很多电影如《生死抉择》《失格的爱》《使命》都传递了这样的司法形象,其中根据《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3日第三版)刊发的《母亲离奇失踪真相》纪实文章改编的微电影《生死抉择》讲述了法院在审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案件过程中,法官陈庭以法治的思维,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对存疑有利于被告司法原则慎重适用,成功尝试了由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依法改变指控的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文军有期徒刑12年。

二是人民法院关注家庭和谐,尤其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微电影《心里的刀子》《希望》《离婚了,我们依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和妈妈》《第一颗糖》《摆渡人》等均传达了这一理念,其中微电影《心里的刀子》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女法官为原型,通过她们在巡回审理中悉心调解家事纠纷的真实故事,反映基层法院法官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精神面貌。《离婚了,我们依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和妈妈》是上海市长宁区“为孩子父母学校”(区法院和区妇联等主办)拍摄的一部公益微电影,法院通过安排父母双方参加“为孩子父母学校”的办学活动,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妥善解决了抚养权归属问题。

2.司法人员的“穿衣镜”

一是人民法官无私奉献、担当作为。微电影中讲述的法官是无私奉献的,乃至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微电影《盖尼法官》讲述了人物原型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藏汉双语法官杨华晖同志扎根藏区、林区近30年的故事,《法官东哥》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官周卫东同志生前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主要线索,以倒序的手法通过平凡而真实的案例反映周卫东同志最真挚朴实的为民情怀。《心中的家》讲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赵江辉同志深深牵挂的经堂村乡,2017年11月19日因肝癌晚期,生命永远定格在47岁。

二是人民法官坚守初心、精神传承。微电影《不在他乡》讲述的故事以小见大,反映出老法官对司法事业的“初心”和“坚守”。《青空下》讲述了一对父女的故事,也是一段新老法官“初心”传承的往事,父女之间对法官职业的理解也在故事的推进中碰撞与升华。《我姓包》讲述了包公戏世家的“假包公”父亲老包与儿子刑事法官“真包公”小包之间无言的“默契”和信仰的坚守。

三是法院干警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微电影《起航》根据青岛海事法院真实案例改编,反映了在新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青岛海事法院干警积极进取和勇于担当的精神面貌。《消失的信号》讲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专项执行活动,湖南是全国最大的工程机械产业基地。近年来,拒还购买、租赁工程车欠款,恶意藏匿转移工程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据法院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申请,长沙市某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奔赴大西北。

3.普法宣传的“启示录”

一是展现法院创新科技手段解决异地诉讼难题。微电影《E场官司》讲述了王宝成因远距离打官司难而犹豫是否撤诉,法官林蓉通过“全在线诉讼平台”解决了远距离诉讼难问题,并结合电子证据防篡改认证等技术保证双方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最终,王宝成微信投票纠纷案通过三方异地在线的方式,顺利调解。

二是提示当事人要远离干预司法。微电影《红线》以法院干警执行“三个规定”为主题,讲述了一名青年法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家人受委托打听过问案情、查询案件信息等情况时,如何抵制住当前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各种人情事故和金钱美女诱惑,严守纪律红线和感情红线。

三是为公众普及法律常识。法院微电影的题材除了展示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形象之外,还有个重要功能就是普法宣传,以不同的案由拍摄的微电影除了讲述法院处理案件的经过外,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传达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价值观以及倾向于保护的不同法益等,法院微电影在此角色的互动中充当了普法宣传的“启示录”,为公众处理此类矛盾纠纷带来启发。

四、策略:“使用与满足”理论下微电影传播的路径设计

“使用与满足”理论注重从受众需求的角度来分析,前文已作介绍,本部分对该理论进行适用,在可行性基础上提出要把握三个原则,关注公众“选择性心理”需求改进微电影,进而明确引导主动认同的三大目标,即引领形象认同、制度认同、价值认同,再而从规范法院微电影满足公众的心理诉求角度构建出法院微电影制作传播的具体路径设计。

(一)理论证成:“使用与满足”理论的适用

1.模式构建:媒介接触行为被概括为“社会因素+心理因素——需求产生——媒介期待——媒介使用——需求满足或其他后果”的因果连锁过程(图3所示)。

 

图3 “使用与满足”过程的基本模式

根据这一理论,公众对法院微电影的重视和使用过程包括:

(1)社会因素:满足公众了解法院工作内容、法院办案方法、法官的情感倾向、一些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热点案件、公共事件等。心理因素:通过收看不同类型优秀的法院微电影,满足公众求新、求异以及参与、认知等心理。

(2)公众接触和使用法院微电影的两个条件:

A.接触法院微电影的可能性;

B.公众对法院微电影满足需求的评价;

(3)公众开始观看法院微电影;

(4)观看后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满足需求,一种是未满足;

(5)无论满足与否,都将影响公众以后对法院微电影的选择观看。

2.从“使用与满足”理论分析公众观看法院微电影的需求。“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受众使用一种媒介是由某种需要和动机所驱使的。卡茨×格里维奇×赫斯从关于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及心理功能的文献中选出35种需求,并分五大类:认知的需求、情感的需求、个人整合的需求、社会整合的需求以及舒解压力的需求。据此,公众观看法院微电影的需求应包括以下方面(表2所示):

表2  公众对法院微电影的需求

序号

公众观看法院微电影的目的和动机

1

个人整合需要(加强可信度、信心、稳固性和地位)

2

舒解压力的需要(转移自身压力,获得身心愉悦)

3

社会整合需要(监督法官履职、参与社会管理)

4

认知的需要(获得信息、知识和理解)

5

情感需要(对法院、司法的关心、理解、表达、尊重)

3.反观目前法院微电影对公众需求的满足情况。如前文所述,公众在观看法院微电影,是抱有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的需求,希望通过观看法院微电影,能够满足上文提到的期待。而事实上,目前的法院微电影恰恰忽略了公众的参与需求、认知需求,也无法完全满足其自我实现需要,以及求新、求异、求全等心理需求。因此,公众在经过一个阶段的收看和关注后,因对使用的效果不满足,必然影响到对法院微电影的期待和收看。另外,目前网络上每天都会出现各种海量信息,只要不是公众期待和满意的,那公众就会选择收看其他信息,而不再继续使用或关注法院微电影。

(二)原则把握:关注公众“选择性心理”需求改进微电影

受众倾向于有选择的接触那些能够加强自己信念的讯息,也就是当大众媒介所传达的讯息符合受众的认知范围,且能够满足受众的需求时,才能引起受众对它的兴趣而加以注意。笔者认为,要想法院微电影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认可,传递符合公众心中的法院形象,应对法院微电影的制作内容和传播形式进行完善和规范,具体可以把握这样一些原则:

1.动机要有转变性

就法院微电影宣传而言,要改变宣传工作政绩观,现如今法院更多地把它作为一种上下级之间展示工作成绩,交流工作经验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式媒体,不过是我们古典的邸报型官方媒介在现代的翻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对内性,老百姓不能理解和接受。因此从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角度看,尽管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却没有起到引导舆论的效果,因为公众在媒体上看到的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而他们关心的通过个别言论又被误导了,根本还在于动机要转变。

2.内容具有显著性

法院微电影要扩大受众面,更能够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制作出的微电影需要迎合公众的喜好,从微电影的产生来看,需要从源头,即法院微电影比赛的要求考虑受众的偏好,微电影评选可以前期对公众的喜好度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最想看某类型的微电影,对某些题材的微电影感兴趣,或是某些拍摄手法更受欢迎,通过调查分析制定评选机制和方案,在微电影评选过程中,加大公众的参与力度,如增设大众评审,优化网络评审,更有利于制作出内容显著的受大众喜爱的微电影,为公众主动积极选择观看。总体看,单一同质的微电影制作易导致众口难调,唯有遵循互联网时代赋权用户的发展逻辑、细分受众需求、创造主攻不同痛点的产品才能促进微电影的平衡发展。

3.信息具有易得性

让公众可以毫不费力地通过使用这一形式而得到需求的满足至关重要,从前述问卷调查结果看,有92.8%的普通公众表示不知道到哪个网站去收看微电影,宣传平台的多样性和信息的可得性能够加大公众观看的选择性心理,普通公众如非法律工作者,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登录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的可能性很低,因此扩大法院微电影尤其是获奖微电影在各大视频门户网站公映,考虑与社会知名媒体,报刊,视频网站等媒介进行深度合作,让公众经常性得关注到法院微电影,增加观看的可能性,才能让法院微电影的制作和宣传呈良性发展态势。

(三)目标导向:明确司法认同三大目标,引导主动认同

在根据原则对信息资源开发筛选后,法院还需改善传播方式,搭建与受众之间稳定、友好、信任的公共关系,将受众态度从“被说服” 引导至主动认同,需要从目标理念入手,明确法院微电影引导司法认同的三大目标。

1.坚持品牌思维,引领形象认同。法院微电影不乏优秀作品,但目前的微电影中很少有特色品牌的案件或人物,让观众印象深刻,微电影中的法官形象同质化严重,千篇一律的公正司法、柔情办案的法官形象缺乏鲜活的人物特征,因而法院可立足其权威性、专业性,继续发挥案件类内容说服效果较好的优势,进行反复说服、引导,同时可以通过打造优秀法官、书记员或特色品牌等方式,不断强调案件特点、审判优势,通过强调信源提升情感依赖,增强说服效果。

2.坚持法治道路,引领制度认同。制度认同是指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可而产生的归属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和正确方向。法院通过制作微电影进行宣传,要尤其注意对道路、制度的正确引导,要坚决抵制错误思潮影响。在各类制度性文件出台后,如民法典中与公众生活密切度很高但公众缺乏理解的有关条文,要有意识通过微电影的形式加强解读,传达出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普法宣传,让公众更易了解条文的涵义,更易理解国家立法的初衷,达到对制度认同的目标。

3.坚持德法共治,引领价值认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的融入,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举足轻重的途径之一。法院要准确把握案件价值导向,如百姓关注度高、社会普遍引发矛盾纠纷、公众感兴趣的案件,将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融入法院微电影的制作中,充分挖掘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加强信息发布中的价值引领,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

(四)具体路径:规范法院微电影满足公众的心理诉求

1.多方面开展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解决公众“不愿看”的问题,满足公众“求新”心理。目前很多法院都开展了微电影的制作与传播,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与其他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相比,法院题材的微电影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选材上都相对偏少,可挖掘的潜力很大。由于人民法院并非专业的影视制作机构,完全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微电影摄制难度较大,因此全面开展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非常重要,可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各级法院微电影制作进行指导,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提高微电影制作质量。

2.积极构建“多行业评委审核、公众参与”的评审机制——满足公众的“参与”心理。目前的法院微电影比赛的评审机制更多是评委的打分,公众参与较少。法院拍摄微电影属于跨行业,且涉及的面较广,专业度与导演专业、电影行业相比不可相提并论,故而在评审团中增加多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评审,更能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势头,另外,公众的参与度也评审阶段也确有必要,从需求角度出发评选出的作品更能符合大众“口味”。

3.与知名网站或短视频平台对接——解决公众“看不到”的问题,提高公众认知度。为了让信息的公开更加规范和可控,当前法院微电影仅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来进行。事实上,一般公众很少会浏览这样十分专业性的网站,从而对法院推出的包括法院微电影在内的种种公开作品根本看不到。相反,每天到新浪、搜狐等知名门户网站以及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浏览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建议在公映渠道上,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媒介开展宣传,展示,播放等工作,在进一步提升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力的同时节约宣传成本。

4.增设信息反馈机制——满足公众“互动”的心理需求。在微电影传播中,“观看”功能需求没有传统媒体那样强烈,“互动”才是受众向往的新型传受模式,而不少机关单位却忽视了这一点,在法院微电影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与受众的互动不够有效,缺乏受众反馈机制,无法有效衡量传播效果,也难以与受众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5.完善微电影比赛及作品的审查机制——满足公众的“情感”需求。当前微电影比赛种类多样,要严格规范比赛的审查机制,切忌鱼龙混杂。为确保微电影在宣传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其严肃性,杜绝不符合宣传报道要求的内容出现,还应当对微电影进行严格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确定负责部门,对微电影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公开发布的微电影进行编号,便于存档和备案。同时固定发布渠道,由于当前信息媒介高度发达,必须杜绝法院干警私自发布未经审查通过的微电影。

6.允许“素人”导演、拍摄作品参与竞选——解决传播形象与社会认同差异问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承载者和行使者,法院除了为加大宣传作出一贯的努力之外,更应当加强对外联动,争取有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外部资源。法院微电影在微电影里创作门槛相对较高,普通观众参与创作较少,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的限制,完全由普通受众找选题、写剧本、进行法治微电影创作的,目前还不多,但是综合公众对法院形象、法官形象的不同看法,让普通公众拍摄的微电影更能够看到不一样的视角,给法院创作者不同的灵感,更有助于缩小甚至解决法院微电影传播的形象与社会认同存在差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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