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评价: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的构建

论文提要:庭审是审判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庭审非实质化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影响个案审判质量,更严重制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费司法资源。现行民事庭审评价标准不一,重点不突出,定性标准多,适用范围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处于缺位状态。事实上,庭审活动具有明确评价并且可量化的客体,在遵循依托司法价值、符合审判规律等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建立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有其现实可行性。可利用层次分析法从质量、效率、效果三方面设计具体指标并区分评价指标与参考指标,根据评价客体特性设置指标性质和运行方式,并以评价结果推动法官能力培养、审判管理优化,发挥评价指标体系对庭审实质化的正向引导。

庭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环节居于整个审判阶段的中心位置,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保障程序和实体规则的实质化,通过庭审实现纠纷的实质处理。但是,现实中庭审非实质化现象较为普遍,持续弱化庭审解决问题的能力,严重制约庭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全面推动庭审实质化需要借助多种手段,庭审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目前,统一的庭审评价体系缺位,实务界和学界的相关研究也极为有限。现有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并不包含评价庭审的直接指标。同时,全国各地法院制定的民事庭审评价标准不一,处于零散状态,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庭审实质化程度,凸显了构建统一的民事庭审评价体系的紧迫性。事实上,庭审具有明确的评价客体,且庭审实质化有很多可量化的评价标准,建立客观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有相当的可行性基础。本文将围绕为何构建、如何构建和如何运用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现行民事庭审评价标准的问题检视

笔者搜集了全国法院制定的10份民事庭审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标准,发现现有标准较为散乱,且存在重点不突出、定性标准过多、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民事庭审实质化程度。

(一)重点不突出无法反映庭审实质化程度

庭审实质化的目的在于发挥庭审在纠纷解决中的决定性作用,核心在于证据的认定、事实的查明、诉辩意见的发表以及裁判理由的形成均在庭审过程中形成,要求庭审做到程序的实质化,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质证、辩论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和案件的裁决;做到实体的实质化,指庭审应当保障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客观公正。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庭审程序的规范性和法官庭审能力的灵活运用。因此,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对象的重点应当在于庭审程序、庭审能力,而庭审形象、庭审公开等均不是重点。而在现有的庭审评价标准中,有些法院未对评价对象的权重加以区分,如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庭审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仅列举了六点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庭容庭貌是否严肃整洁”“审判长或审判员的庭审驾驭能力”等,但并未区分评价对象的重要性。有些法院对庭审形象赋予过高权重,如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审评查标准》赋予庭审形象20%的权重,而庭审程序、庭审驾驭也仅各占30%的权重。评价对象重点不突出,会导致庭审评价标准的导向性不明确,无法准确判定庭审实质化的程度。

(二)定性标准过多导致操作性不强

现有的庭审评价标准多为定性标准,而非定量标准,导致庭审评价标准操作性不强,庭审评价的结果的主要依据仅是评审人员的主观判断,无法保证其客观性。比如,在现有的庭审评价体系中,在评价庭审能力时会运用“恰当准确地进行庭审小结”“处置庭审突发事件得当”“控制庭审节奏恰当、有序”等标准,在评价庭审效率时会运用“庭前准备充分”“庭审重点突出”“庭审驾驭有效”等标准,在评价庭审程序时会运用“庭审程序规范”“证据规则运用适当”等标准。其中,“恰当准确”“得当”“有序”等用语凸显了定性标准的特点,即缺乏客观的评价方式,与案件发改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不同,不能直接通过数据量化。因此,定性标准过多会导致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庭审评价随意性、主观性过强。(详见表1)

表1:常见定性标准



(三)适用范围过窄导致评价不全面

现有的评价模式会导致庭审评价体系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反映全庭或全院的民事庭审实质化程度。现有的庭审评价标准多是针对单一庭审制定的,且在评价过程中,各地法院多采用按比例抽查的方式选择评价对象,评价对象的数量较少,且评价方式多为组织评查人员现场旁听庭审,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为例,评选对象为全国各高级法院推选的固定数量的庭审,初评阶段评审人员为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在校学生、媒体记者、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以及法学会成员组成的公众评选团,复评阶段的评审委员为各高院推荐的评审委员,评选方式为完整观看庭审录像后分别打分,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十分庞大,即便如此所能评价的庭审数量也相当有限。相较“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各地法院自行组织的庭审评价规模更小,如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庭审的考评周期为一年一次,选取评选对象的方式为随机抽查,同样不能覆盖全庭或全院所有的庭审。这一问题也与定性标准比例过高有关,定性标准依赖于具体人员的主观判断,且需完整旁听庭审后方能得出结论,自然无法拓宽庭审评价体系的适用范围。

(四)小结

以推动民事庭审实质化为目标检视现有民事庭审评价标准,可以发现现有标准的根本问题在于无法有效实现对庭审实质化程度的评价。民事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在于庭审解决问题的功能,因此要求证据认定、事实查明、诉辩意见的发表、裁判理由的形成均应主要通过庭审完成,否则就不是实质化的庭审。欲充分实现庭审程序和实体规则的实质化,法官应当有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证据规则运用能力、释明引导能力、归纳总结能力等,否则将导致庭审流于形式,无法完成对证据的充分调查、对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无法夯实后续裁判的基础。因此,法官通过庭审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所在,这也应当成为评价庭审实质化程度的主要标准。同时,高效解决问题和发挥定分止争的效果也是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反观现有的民事庭审标准,首先,除了庭审能力、庭审效率、庭审程序之外,现有标准纳入了庭审形象、庭审秩序、庭审公开等要素,且权重相近,导致庭审评价的重点不突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庭审实质化的程度,但是由于存在干扰项,无法将评价过程聚焦于庭审实质化,也无法发挥庭审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其次,现有的民事评价标准多为定性标准,定性标准本身无法得到量化,因此导致其在运用过程中依赖于评价主体的主观判断,无法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会削弱评价机制的有效性。最后,现行评价标准多是针对单一庭审构建的,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大规模反映全庭或者全院的庭审实质化程度,因此难以高效反映庭审存在的共性问题,无法完成评价结果的有效转化。

因此,应当在对现有问题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构建民事庭审评价机制,尽量做到重点突出、增加定量标准比例、拓展评价机制的适用范围,以有效实现对庭审实质化程度的评价。

二、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的正当性证成

评价本身是一种反馈,正面的反馈有助于强化某一行为,负面的反馈有助于削弱某一行为,在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中,建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有其重要性及可行性。

(一)建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的重要性

1.正向引导民事庭审实质化程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可以说,在现代诉讼理念和制度运作态势下,庭审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对裁判者厘清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目前,缺乏具有实质化导向的庭审评价机制对庭审活动进行针对性评价,司法实践中存在庭审走过场的现象,建构具有体系性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能对庭审活动进行引导规制,进一步加强对庭审活动实质化程度。

2.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理念

司法活动的判断性作为司法的根本特性有赖于法官的亲身经历审判程序,使得法官客观事实认定并准确适用法律。庭审为法官审查证据、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以及形成心证结论提供了最基本的载体。庭审评价体系机制作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配套机制,长期处于缺位运行的状态。“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在法官以及其他诉讼主体中还未形成趋同共识,庭审活动的重要性未得到应有重视。缺乏过程性考核评价也使得法官注重办案结果,对办案过程则重视程度不够。司法公信力产生于司法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让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和切实利害相关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是司法民主更深刻、更广泛的表达。面对对纷繁芜杂的事实碎片,通过庭审公开、对抗交锋,让纠纷双方亮明观点、提交证据和辩论,才能做出符合客观真是的司法判断。如果法官没有充分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理念,让庭审流于形式,将导致无法落实口头辩论主义所要求的亲历性原则,造成当事人庭审参与感不佳从根本上动摇司法公信力。

3.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司法所要解决问题的具体性和重要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实现程序公正以及心证形成需要等原因,决定了法官应当“亲自接触并听取诉讼双方的证据、主张和意见,并将裁判结果直接建立在当庭听取并审查过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以解决证据审核、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问题为目标,以自己的法律理论、职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为基础运用职业技能和方法,形成自己的处理方案并引导当事人形成纠纷处理的合理预期。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法官具备相当高的行使阐明权、心证公开等能力,法官没有形成阶段性和最终性司法判断的能力,也就无法及时披露自己的司法判断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举证责任的分配。通过建构体系化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可以甄别法官庭审驾驭能力,驱动法官对庭审能力进行自我提升。

(二)建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的可行性

1.具有明确的评价客体

构建实质化庭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要明确评价的客体,尽管各地区法院的庭审评价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在评价客体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详见表2)

表2:民事庭审评价的客体分类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1)庭审程序合法。庭审程序规范是彰显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公开效果和司法文明程度的直观反映。(2)庭审驾驭能力。庭审驾驭是否熟练是法官庭审能力的直接体现,也是实质化庭审评价机制要素中的重中之重,要求法官具有紧密围绕争议焦点推进诉讼程序,高效有序处置突发事件,及时履行阐明义务等庭审技能。(3)庭审效率高。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审判效率的提升能够优化审判效果,减少当事人诉累。(4)庭审言行。法官在庭审中过程行为是衡量庭审规范的重要方面。确保庭审过程言行的规范性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活动的严谨公正。(5)庭审秩序。良好的庭审秩序直接体现司法权威,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威严性和有序性能够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能够充分实现。庭审活动本身具有明确评价的客体,设计实质化庭审评价体系仅需要针对能够体现庭审活动实质化程度的客体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

2.评价方式具有可操作性

从评价庭审活动实质化程度而言,庭审形象、庭审礼仪、庭审言行评价客体等并非庭审实质化的重点。庭审驾驭能力、庭审效率等方面才是实质化庭审评价的重点,并且可针对该类评价客体设计指标反映。例如,审判效率的提升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在确保查明案件的前提下开庭次数应该越精越好,因此可设置案庭比来反映开庭次数,还可以通过庭审时长等可量化的指标反映庭审效率。各地探索的以赋分来对单一庭审进行评价的方式受主观因素影响,操作性不强,定性标准过多无法统一评价标准。对庭审活动本身进行解构,分析明确需评价的客体,通过设计指标建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够较为客观地描述法院民事庭审的实质化程度,不仅便于操作,还可以避免常规评价方式主观性、随意性过强的问题。

3.可实现对庭审活动的整体评价

目前各地探索的庭审评价方式主要是针对单一庭审展开评价,采用按比例抽查的方式组织评查人员现场旁听庭审,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评价数量仍然较少。因此各地开展评价活动的时间周期也相对较长,同时以个案的庭审质量来评判整体的庭审质量也有以偏概全之嫌。与赋分制的评价方式相比,客观指标体系的评价方式较为直接、快捷,能够对连续期间内民事庭审实质化程度进行量化统计,并通过分析比较进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能够在整体面上对庭审活动实质化程度进行评价,实现由点及面,由面带动点的效果。

三、构建实质化庭审评价体系的设计逻辑

评价是主体基于一定评判标准、程序、方法对所评客体价值有无、价值大小的认知活动。司法评价体系的构建,大致可分为评价对象、评价目标、评价指标等外延要素,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体系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将外延要素集合到一起,才可能对评价客体进行全面评定,这样的集合也才能成为“体系”。

(一)构建的总体目标与原则

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总体目标是,以体系化评价为方法,科学、全面地了解当前法院民事庭审实质化程度,分析民事庭审实质化建设中存在的短期和长期问题,作出趋势性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指导法院有的放矢的推进并完善民事庭审实质化。围绕总体目标,构建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体系应当遵循依托司法价值、符合审判规律、确保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

1.依托司法价值。司法救济在于通过司法权的运作实现社会正义,当公众认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当局合法时,对法律的遵守、对法律权威的支持及与法院合作的意愿都会增强,会更加遵从司法裁判。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不同,法院开展各项司法活动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获得公众广泛认可,评价考核亦是如此。因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法院进行各项评价考核的基本价值取向,构建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体系也必须与此核心价值一致,充分突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2.符合审判规律。司法工作不仅需要法官通过严格司法维护法律体系的静态安全,亦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司法“续造”,通过“能动司法”来确保司法裁判经受公平正义的最终检验。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基于法官庭审活动的庭审评价机制必然以符合审判规律为本源,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但在考核指标的“规训”下,很容易造成根据评价指标的规定片面追求拿“高分”,忽略办案质量的情形,不仅不利于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还容易形成恶性竞争,危害法官身心健康。庭审实质化指标应当客观反映庭审工作成效,限制易人为异化或数据失真的指标,切实符合内在司法审判规律。

3.确保简便易行。从理论上说,评价指标越多越能反映评价客体的全貌,但过于繁琐容易造成指标重叠冲突,难以被评价对象掌握。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当简约明确,复杂的庭审评价体系不利于突出评价目标,也不能突出评价重点。庭审实质化指标应当合理设置指标的数量,各项指标明确具体、计算方式应当一目了然,有助于法官在充分了解庭审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自身履职行为;同时指标内容应适当减少无法直接获取数据的指标,增强评价的可操作性,控制司法资源的投入。

(二)构建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评价体系要通过评价指标建立起指标与评价客体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将评价客体的本质属性和评价指标设定的特征之间建立起某种对应关系,形成反映事物全貌的特征的指标集合。构建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体系就是设计与庭审活动具备客观联系量化指标,划分不同类型加以运行,形成反映庭审实质化情况的指标集合。

1.量化庭审评价客体

设计和选取指标不仅要在理论上站得住脚,还要能够反映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设计指标时应当量化评价客体,尽量避免主观性的评价指标。量化指标通过具体的数据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但局限在于其不可能涵盖庭审评价的所有差异性因素。有些工作可以直接进行量化分析,比如开庭次数、开庭时间的长短、是否进行庭审小结等,但是还有大量的工作很难量化或无法量化的,比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质证认证的展开等,这些庭审活动无法通过直观的数据予以展现。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价此类定性的庭审活动,可通过分析定性活动的直接关联因素,挖掘支撑数据。比如判断法官通过庭审进行事实认定的能力,可以通过挖掘当庭认证的次数、庭审小结的次数、案件发改的件数等,进行量化评价。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量化指标时要关注裁判的异质性,将案件类型、案件难易程度、审理层级等异质性因素纳入综合考虑。

2.依据指标属性划分类型

在评价体系中,不同的指标与组织战略目标的相关程度也不同,依据属性划分指标类型能够确保战略目标的有效实施。庭审工作纷繁复杂,包含庭前准备、庭审进行、庭后裁判等诸多环节,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争议焦点的归纳、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能够直接客观反映实质化庭审情况,庭审的次数、庭审休眠期的长短等则是从侧面观察实质化庭审情况。因此,设置实质化庭审指标要根据指标的属性区分评价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发挥不同类别指标的特性。评价指标作为客观反映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指标,引导法官及法院综合运用评价结果查找庭审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升庭审能力、推进实质化庭审改革;参考指标作为围绕评价指标设置的辅助指标,深化审判管理主体对实质化庭审工作整体态势的认知和了解。

3.设置不同使用方式实现指标功能

为防止部分评价指标已经取得良好效果后,仍违背司法规律盲目攀升或压降数值,对于定量指标设置合理区间进行使用,确定高线标准和基本底线标准,共同形成区间。评价指标中处于合理区间内的视为合格,低于下限值的视为不合格,高于上限值的说明单项指标优于大多数,但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数据异常情形;参考指标同样可以采用合理区间测定,但指标仅供辅助判断,不作评价通报。当然,预设目标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合理区间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注意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加以动态调整。

四、建构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的具体路径

为确保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将评价指标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基础层等三个层次,将目标进行多维度、多层次拆分细化,提升评价指标的精确度。同时,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即提升法官庭审能力,优化庭审质量。

(一)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体系的具体指标设计

庭审活动应当以司法价值为依托,公正和效率作为评价体系的价值取向,并确保庭审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宜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进行评价,从这三个维度细化相应的下级指标。(详见表3)

表3: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指标体系



1.确定一级指标。民事庭审实质化综合指数。

2.选取二级指标。依照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的关联度和影响因素,围绕民事庭审的“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设置三项二级指标。庭审质量要求庭审能够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即法官既能通过对诉辩意见、证据的审核判断在庭审环节形成事实认定,使得案件结果符合法律规范确立的公正理念,又能把握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诉权充分实现。庭审效率反映的是司法资源投入与庭审质量之间的比值,实质化庭审要求法官能够实现高效庭审,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消耗换取最大的审判效益,即在较为合理的时间内实现高质量庭审目的。庭审效果则是庭审行为对社会的客观作用与社会对审判行为的主观认同接纳程度的综合效应。庭审效果指标不能脱离庭审质量指标和庭审效率指标单独存在,庭审质量关系到当事人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公众感受到公正才会对庭审作出正向评价,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审效率关系到当事人权益能否及时得到保障,耗尽时间和成本艰难获得的结果自然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正向评价。

3.设计三级指标。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设置13个三级指标。

质量指标下设庭审阅卷笔录率、争议焦点归纳率、当庭认证率、庭审小结归纳率、二审开庭率、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六项三级指标。

庭审阅卷笔录率。充分的庭前准备能够有效提升庭审的质量与效果。庭前准备不充分直接影响后续庭审,导致庭审安排随意无序,举证质证呈现流水账式样态,法官发问随意无目的,易造成庭审拖沓冗长无效率,进而引发多次开庭、重复开庭。

争议焦点归纳率。审查诉讼请求,核实请求权基础规范,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能使庭审时重点围绕争议焦点,提高纷争处理的效率及正确性。归纳的过程可以使当事人就案情所进行的多面向、多层次、多来回的沟通、对话,使当事人更加准确地预测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防止突袭式裁判也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度和接纳度,达到庭审实质化的庭审目的。

当庭认证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质证、认证展开的。庭审时,法官应结合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逻辑,熟练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认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时有效进行回应并且清晰说理,及时整理证据争点。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可采用的前提,故一般应当庭认证,除非需要庭后进一步核实;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具备当庭认证条件的可当庭说明进一步证明真实性的要求;对于证据关联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合理把控当庭评判的尺度,对于重要的或有争议的证据,还是应秉持合议庭认证为原则。因此,对当庭认证率的比例要求不宜过高,更多考察法官是否对证据合法性予以当庭认证,并以该指标倒逼法官提升证据适用规则能力。

庭审小结归纳率。庭审小结是对法官庭审成果的汇总和下一步的庭审计划,可以倒逼法官对庭审保持全程关注和高度专注,有效杜绝庭审“走流程”、庭后“做功课”的现象发生。由于庭审小结并非法定要求,在实践中的运用不受强制要求,也并没有规则可以参照执行,通过设置庭审小结归纳率提升法官运用庭审小结的比例,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梳理与总结。

二审开庭率。二审开庭率反映了二审裁判的程序透明和庭审实质化水平,二审开庭率越高,说明诉讼透明高,庭审实质化水平也越高,促进法官的心证和裁决建立在庭审中兼听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之上,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同时,由于考虑到二审案件很多是通过书面审理、询问审理完成,该指标可用于数据展示。

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该指标作为负面指标,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过高一定程度上从侧面说明一审庭审的质量不高。案件改判可能是因为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原因,也可能是因为审判组织程序违法。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程序的实质化和实体的实质化,因此,从改判发回重审率可以侧面体现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程度。

效率指标下设审前平均休眠期、庭后平均休眠期、庭审平均时长、当庭宣判率、一审案庭比五项三级指标。

一审案庭比。面对同样复杂程度的案件,以较少的开庭次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能够体现庭审的效率高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减低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在确保查明案件事实裁判公正的前提下,开庭次数应该越精越好。设置一审案庭比可以反映平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多少次开庭才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要求法官在开庭前做好准备工作,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开庭时对庭审活动有一定的驾驭把控能力,若需要再次开庭的,总结下一步庭审工作的计划,尽量精减开庭次数。

审前平均休眠期。一个案件随机分配到承办法官名下后,由于等待排期、公告以及其他案件开庭、调查取证、接访等原因,开庭时间通常是一两个月以后,该期间案件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案件的审理工作几乎没有实质性开展,一直到法官开庭才被激活。较长的休眠期对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是有影响的,有些案件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难以查证,消解了一审认定事实的优势和功能,有必要通过指标设计缩短审前平均休眠期。

庭后平均休眠期。一个案件开庭结束后,应该及时梳理庭审情况、作出裁判结论并撰写裁判文书。实践情况是,案件庭审结束后到最终做出裁判之间存在较长的实践,甚至等到案件临近结案期限,案件的处理才再次被激发。庭后休眠期过长,法官或者合议庭需要对案件进行裁决时,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审核及事实认定等情况进行温习,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也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效果和效率。

庭审平均时长。庭审时长反映案件庭审效率,通常情况下,庭审平均时长越短,说明庭审效率越高。同时,庭审中因各种因素影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干扰甚至打断庭审有序进行。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发的情形,合理运用释明方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充分解释并释明,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将对案件裁判结果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主动释明,可以压缩庭审时间提升审判效率。

当庭宣判率。当庭宣判直接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两大原则,即使法官在开庭前已经充分完成庭前准备工作,由于无法通过庭后阅卷再形成裁判结论,在庭审时需要集中精力当庭查明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充分关注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各种意见,促使法庭审理活动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避免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

效果指标下设服判息诉率、庭审投诉信访率两项三级指标。

服判息诉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保障庭审质量以及庭审效率的基础上,通过阳光透明的司法程序,以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接纳度和信任度,使得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讼,从而提升司法审判实际效果。该指标作为正向指标,表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处理过程的认可,实现了庭审活动实质化的要求,即通过庭审真正解决问题。

庭审投诉信访率。社会公众舆论对司法结果的评价和看法是反映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庭审的当事人接受度效果一般只能从事后发生的不良影响进行客观评价。庭审后有无出现当事人投诉庭审现象、引发当事人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矛盾激化以及其他有损司法机关形象的恶性事件等反映当事人对庭审的评价。当然,不良影响的发生不必然是因为庭审原因导致的,需要对事件产生原因以及责任进行全方位分析,只有因法官开展庭审过程不当等原因致使情况发生才能认定庭审效果存在问题。

(二)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结果的实践运用

诚如苏力教授所言,“现代社会对规则的确认并不是或仅是一种规范性要求,而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是一个过程。”人民法院对民事庭审实质化开展评价的目的在于查找影响民事庭审实质化的症结,加速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使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向实际操作层面转化。

1.激励与约束并重

评价本身具备潜在的考核属性,但评价与考核的价值定位毕竟不同,实行实质化庭审评价的侧重点是技能建设,引导法官发现自身庭审中的问题与不足,切实提升法官庭审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将庭审实质化评价结果运用到考核过程时,要兼顾激励与约束功能,将外在考核要求转化为法官的自觉意识,推动良好庭审生态的形成。

一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合理的、科学的激励机制,激发法院法官改进庭审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人的考核,尤其是对道德理性和职业理性要求较高的法官进行考核,应假设其为“勤奋的、主动的、积极追求自我实现的”形象,对其考核更应该侧重鼓励。总体来说,可以采取经济激励、目标激励、发展激励、情感激励、荣誉激励等措施激励法官,致力于促进法官群体的价值追求和职业尊荣,将评价结果与法官的遴选、职级晋升、奖金分配等有效联动,形成符合法官职业发展特点的利益激励机制。(详见表4)

表4:法院评价考核激励措施



另一方面,建立适度的约束机制,倒逼法官提高庭审解决问题的能力。法院及时将庭审实质化评价结果反馈给法官,可通过法官主动报告、定期面谈、庭室会议、咨询等方式与法官共同确定和理解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官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采取行动,及时向法官提供可能需要的其他帮助。对于庭审评价结果低于最低限度、持续不佳的法官,可以适当采取观察、调离岗位等手段,谨慎适用降职、降薪等措施。惩罚需要有一定的限度,相较而言,对于庭审表现优异的法官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其他法官未获得激励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惩处属性。

2.优化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实质化评价结果不仅要对法官个体行为提供指引,也要向法院的决策层、管理层反馈评价体系运行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共性问题,从根源上解决依靠法官个体努力无法克服的落后方面,对审判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要使庭审实质化评价结果发挥实效,还应将评价贯穿到法院的日常管理之中,使之成为法院建设的有力抓手。

在法院、部门管理层面,通过分析法院、部门庭审实质化评价指标中的弱项短板,及时发现审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院级及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目标和方向,不断优化部门管理;在司法资源配置层面,通过各部门的庭审实质化情况更为客观地了解各部门审判工作负荷,进而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推动司法资源尽可能地达到最优配置,有效缓解当前法院人案矛盾、资源紧张等问题;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层面,庭审效果的优良离不开技术支撑,在进行庭审实质化评价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发现庭审系统、审判管理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有效进行更新和改善,使技术支持和审判管理有机结合,有效提高庭审活动智能化水平。

结语

建立体系化的民事庭审评价机制是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存在,庭审活动具有交互性、动态性的特点,构建客观的、直接的评价庭审过程的指标体系具有难度,证据的审核判断与事实认定等方面难以设计具体的指标反映,权重配比和合理区间的测算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为实质化民事庭审的评价方式提出一种可能选择,并对具体的指标设计进行初步探索,以期对实质化民事庭审评价机制的构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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