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偏差与调控
论文提要:
执行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表明,执行在实现权利的同时,亦注重积极回应来源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需求。但因制度性规范缺失、非法律效果追求难以把握等主客观原因造成执行在回应社会需求过程中产生了执行行为失范、执行结果失当的偏差。基于执行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动态平衡关系,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应当遵循系统性、本土性、均衡性的总体要求。在偏差的调控策略上,需构建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制度性规范,在利益衡量时引入比例原则,完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常态监督、重点案件事前审查和事后效果评估,同时通过培养执行文化营造良好氛围、消解压力。
执行作为一种法律活动,已不再满足于实现个体权利的单一目标追求,其同时还积极关注和回应政治决策贯彻、经济目标实现、先进文化引导等来源于社会的需求。但因制度性规范缺失、非法律效果追求难以把握等主客观因素共同影响,导致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出现了偏差,使得执行的正当性、合理性受到质疑。因而,执行之于社会的回应不但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亟待厘清回应路径的现实问题。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研究已不能囿于法院内部司法权力优化配置和执行程序约束控制的传统视角,还应当重视基于执行与社会交互关系视角研究。本文以执行典型案例研究为切入,观察揭示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偏差及成因,通过执行与社会良性互动和动态平衡关系理论的运用,为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偏差调控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以促进执行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一、问题检视: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实践样态与偏差类型
(一)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典型案例中的
案例是法律人探讨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第一手材料。近年来,全国法院发布的大量执行典型案例为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研究提供素材。本文充分考虑实证样本的权威性和时效性,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022年间发布的247件执行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观察分析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实践情况。
从典型案例的形式来看,全部样本247件执行案例以综合类执行典型案例(如,XX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与专项执行典型案例(如,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等)两种形式出现,其中有208件涉及对民生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金融安全、扫黑除恶、生态环境保护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热点问题的关注和回应,占典型案例总数的八成以上。从典型案例的内容来看,案例中频繁出现的“既保市场主体,又保基本民生”“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有机统一”等类似表述,体现了执行对多元价值的追求。
结合上述形式和内容可知,执行已不再被单纯地视为实现权利、化解纠纷的方式,其更需要兼顾政治决策贯彻、经济目标实现、先进文化引导等来源于社会的需求。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意味着不仅要在法定程序中实现个体权利,还应关注与此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社会热点问题及其背后涉及的利益,并作出有效回应,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不管是出于法院自身的重视,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回应社会需求已经成为当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趋势。
(二)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具体方式
执行实践中,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要求,该两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两者之间关系的不同决定了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一致型。当个体权利要求与社会需求相一致时,实现权利与回应社会需求不存在利益冲突,可以在实现个体权利的同时一并回应社会需求。如关于农民工工资执行,其既是实现个体权利,同时又是执行对民生问题的回应。如对于金融案件的执行,既要实现金融机构个体的权利,又要回应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的社会需求。此种类型下,为确保执行本身目的和回应社会需求双重效果的实现,法院通常会采取重视此类案件、投入更多资源、加大执行实施强度的应对策略,如选择对此类型案件开展周期性、运动式、大规模的专项执行活动。或者组织涉及多部门的联动执行活动。如某环保案件执行中,法院与检察、公安机关、基层乡镇政府等多部门对接联动,线上线下发力,将赔偿金、罚金全额执行到位。
2.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冲突型。实践中,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回应并非都是一致的。当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相背离,即两者所代表的利益存在紧张关系时,法院就会调整执行策略和措施,倾向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实现权利的同时寻求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如涉企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职工就业甚至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利益会产生冲突,其背后就是个体权利实现与保障经济发展和秩序安定的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了冲突。此时,执行就要在利益冲突中寻找到最佳平衡点,以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情况的出现。此类型案件执行中,法院通常采用执行和解方式缓和矛盾、协调冲突、平衡利益。如在某热电公司执行案中,法院在对申请人利益和热电公司生产经营、居民供热的公共利益衡量后,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后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生产经营设备的保全,以分期还款方式履行义务。
3.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相关型。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既不一致也不冲突,但两者存在相关性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除了履行法定职实现个体权利外,还须延伸职能,以达到回应社会需求的目的和效果。如某非国有文物执行中,竞买人竞拍成功后,法院除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外,为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法院还向其送达《非国有文物修缮、保养告知书》《非国有文物处置告知书》,督促其积极履行修缮管理义务,做好文物保护性开发利用。
(三)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偏差类型
如前所述,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方式存在差异,故而所产生的偏差也情况各异。通过对样本案例的梳理,主要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僭越执行权力边界。执行权应当在其权力限界范围内行使。该案执行中,执行所主导和参与的事项已超越资产处置的权力边界和执行的专业领域,滑向其他权力的运行轨道,异化为经济管理权或是行政管理权。法院执行机构也似乎成为了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如某涉企业执行案中,执行法院为了保护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回应经济方面的社会需求,对该企业开展了救治型执行,包括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社、税务等部门共同对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职工再就业、经营区划调整、税金收取及产业政策支持进行会商和安排。
2.突破既有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也是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基础。依据法律文书实施执行行为是执行的最基本要求。而突破既有执行依据回应社会需求将使得执行本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如某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中,执行法院为执结工资而突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拓宽义务主体,迫使建设方与工程总包方主动协商,并由后者先行支付工人工资。为达到实现效果的目的突破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且未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实则突破了原有执行依据。
再如某工人工资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抵押房产)完毕并向抵押权人发放执行款后,因工资债权未获得清偿,执行法院仍长时间多轮次劝说获取清偿的抵押权人其“帮助”解决工人工资问题,最终由抵押权人全额清偿工人工资182.8万元。该案执行的结果是权利人替被执行人清偿了高额债务,额外增加了权利人的过重负担。要求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颠覆了权利与义务的原本位置。
3.违反法定执行程序。执行注重回应社会需求的实际效果,避免程序空转本无可厚非,但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以忽视甚至抛弃规则为代价。否则,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又将有可能重回“乱执行”的老路,不仅动摇执行法律层面的正当性,也会降低社会层面的可接受性。
如某工资执行案中,法院拟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对其异议既未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反而认为其拒不配合协助法院执行并发出罚款决定书。执行活动应当在程序法范围实现权利。在法律对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已然作出规定的情形下,该案为高效执行工人工资的执行行为却与法定程序的要求相悖。
再如某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查明资产处置背后的被执行人违法开矿拖欠民工工资等其他相关纠纷后,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启动“一案一协商”机制,有效化解经久未解的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执行中对所发现的其他相关联的未决纠纷一并处理,虽有回应社会需求的意义,但明显具有“以执代审”的嫌疑。
4.利益衡量失当。执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注定无法满足单一主体的利益实现要求,须某些情形下确需进行利益衡量,以平衡好多元价值追求下。但失当的利益衡量不仅导致权利人的部分实体利益或期限利益的丧失,还颠覆了法律之下权利与义务的原本位置,导致执行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如样本某案中,被执行人某小贷公司在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被依法裁定抵偿债权后拒不腾退厂房,执行法院以保障其经营为由而促使双方同意将涉案房地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后,由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厂房仍由其继续占有使用。为了迁就被执行人单方利益而以执行和解方式改变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该案中的利益衡量是否适当值得商榷。
再如某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多次协调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该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予以信用修复。被执行人在和解中获得了利益的最大化,但却缺乏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约束和权利人的保障。该案利益衡量的均衡性未得到有效体现。
二、追根溯源: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偏差形成的问题归因
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形成的偏差因多方面因素造成,其中既有制度性规范缺失和执行权监督效果不佳的客观原因,又有追求非法律效果和消解多重压力的主观选择。
(一)非制度性安排的规范缺失
执行是以强制行为完成司法决策确定的任务。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是执行的目的和职能所在。回应社会需求并未纳入执行的法定目标范围,而是执行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法院所作出的积极选择,属于一项非制度性安排。因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法院内部指导性意见均未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并没有“回应社会需求”的概念,也就未形成关于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制度,缺乏对于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规范约束。实践中,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更多的是参考国家政策或者当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级法院发布的相关工作意见进行实施等。而上述内容并非规范性文件,客观上无法形成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具体规则,造成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回应社会需求过程中缺乏有效指导和约束,更多时候只能根据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和主观认知酌情作出应对。
(二)执行实施监督的效果不佳
执行权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民事权利的国家公权力。学界对执行权的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之争。但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实践中,特别是在“深化内分,适当外分”模式下,以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区分基础,将执行权划分为实施权与裁决权之后,与执行程序有关的审判权、执行裁决权已逐步从执行权中剥离,民事执行权已纯化为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更类似于行政权,其自身具有较大的行权空间。一方面,为了高效率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回应社会需求的效果,执行实施权的行权过程中势必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同时也增加权力不当行使的风险,容易异化为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另一方面,不管是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监督,还是来源于执行裁决部门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在监督对象上均集中关注执行行为本身,在监督方式上主要着重于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偏差难以起到预防和控制作用。如前述执行法院劝说抵押权人清偿工人工资的案例中,尽管抵押权人并无清偿工人工资的法定义务,执行法院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但现有执行监督机制并未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纠偏作用。
(三)非法律效果的难以把握
执行在目标任务上更加注重效率和效果,具有明显的结果导向。一般而言,执行中个体权利的实现对应法律效果,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则往往对应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回应社会需求的目标导向之下,执行对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追求更为积极和强烈。“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等类似用语是执行典型案例“典型意义”部分的高频词汇。而在实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要求下,对于执行行为本身是否规范和执行结果是否合理的质疑会被隐藏或忽视,即法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忽视。一旦放松了对具有较强客观标准法律效果的要求,转而追求和放大非法律效果,就会导致执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容易陷入执行人员的个体主观判断,而每个人的经历、阅历以及知识体系的不同,均会造成对非法律效果理解的主观差异,甚至会导致对非法律效果判断的随意化。因而,非法律效果在执行实践中实难把握。如前述案例中执行法院查明其他相关未决纠纷后一并纳入执行处置,有效化解经久未解的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被赋予了社会效果后,其法律效果则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
(四)压力消解要求的机会选择
立案、审判阶段未能化解的利益纷争经过裁判成为确定的权利。在执行阶段,抽象的权利将得到兑现,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增加和减损。因而,执行成为压力的聚集点和承压点,其间利益交织、压力集中、矛盾爆发。首先,执行面临着来自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压力,既有申请执行人对实现权利的迫切愿望,也有被执行人对执行的拖延和抗拒;其次,执行面临着来自全社会对执行到位、解决执行难期待和缓解执行不信任、不认同的压力;最后,执行面临着贯回应各种社会需求的压力,包括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参与推进行社会治理、保障民生社会经济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诸多任务。面对执行实际面临的多重压力,执行人员为最大限度消解压力,完成执行任务,往往会根据压力的大小选择对社会需求的具体应对,其行为的选择具有趋利避害的动机成分。如前述突破执行依据执行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中,法院和执行人员所面临的来源工人群体和民生需求的压力要远远大于面对某一当事人的压力。因而,拓宽义务主体,迫使建设方与工程总包方主动协商并由后者先行支付工人工资也就成为了其消解压力下的机会选择。
三、理论运用:基于执行与社会交互关系的综合考量
执行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不可避免地与其所处的社会存在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关系。执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须置于执行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中考量,注重其系统性、本土性和均衡性,在使得执行本身达到最佳发展状态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实现执行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和动态平衡。
(一)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系统性
1.执行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执行本质上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客观依存于社会生态系统之中,无法脱离社会中的重要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执行与社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与社会生态主要因素,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互过程中。执行在立足与完成兑现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基本职能外,还应当直面和回应案件中所反映的来源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需求。不管是对于政治决策和中心工作的贯彻,还是对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以及对于先进文化的培养和主流社会价值观的引导,执行都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回应。
2.社会对执行发展的有益支持。执行对政治需求的处理,贯彻政治决策部署,势必提升执行在党委政府心中的分量,从而可以获得更多来源于政治的支持。如法院可以获得党委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增加人员编制、加大协同联动力度等。执行对经济需求的回应,对经济问题的妥善处理,服务保障经济运行发展,有益于经济发展、财富积累、财政增加,从而助于增加执行物质方面的投入,包括装备、物资、信息化等,提升执行能力。执行对文化需求的满足,有益于执行权威的增加,执行氛围的改善,促进执行文化的塑造和形成。这将使得执行将逐步从法院单兵作战模式转而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应对的模式。
3.执行对社会需求的有限回应。执行对于社会需求的回应是有限的,无法对全部需求均做出有效回应。一方面,限于职权范围的有限性。法院作为执行权的行权主体,其只能在执行权的范围内回应社会需求,而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另一方面,限于资源投入的有限性。社会对执行投入的资源是有限的,执行只能在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回应社会需求。上述两项因素共同决定了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效果的有限性。如果过度回应,不仅不利于执行自身发展,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职能分工和功能发挥。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因经济困难需要获得医疗救治或基本生活帮扶的,对其执行救助也难以解决根本问题。此时,解决路径并不在执行中,而应当回归社会保障或社会救助的路径。
(二)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本土性
执行处于一国地域的特定社会生态中,面对到来源于本土社会中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具有显著的内生性,与经济、政治、文化、观念联系紧密,更直接地反映了社会环境。因而,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应当置于当下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考量,并以中国式执行加以回应。
1.执行对本土政治需求的服从。政治是法律的存在基础,也是法律的现实目的。司法与政治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司法是从专业性的技术层面诠释和实践现实的政治需求。政治与司法虽有着不同的属性和目标,但如果因此认为两者无关,甚至倡导“去政治化”的司法,与司法理论、实践乃至中国国情都是不完全符合的。执行基于与司法的隶属关系,更无法回避对本土政治需求的服从。
执行对政治的依赖尤为突出。无论在何种体制下,司法的人才及物质资源通常都是由政治权力机构所提供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政治需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执行中贯彻党的路线方略政策,以高质量执行服务和保障党委中心工作。是执行对本土政治需求服从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立足点。
2.执行对本土经济需求的满足。执行及其所属司法系统同样无法离开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运行状态、发展效果势必会对执行产生影响。当经济发展受阻或下行时,导致经济纠纷增加,加之受制于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大量司法裁判无法顺利执行;在经济发展不佳的情况下,各种执行资源投入不足等因素又会进一步对执行产生消极影响。反之,经济稳定繁荣时,对于执行的资源投入充裕,执行系统获得较大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是“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执行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满足本土经济的需求,包括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市场主体的救济等。具体而言,执行对于经济需求的满足,一要紧密围绕并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二要契合当下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三是要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性。样本诸多案例中所显示的执行对营商环境的保护、对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保障、对金融安全的维护等,都是结合本土实际对当下中国经济发展需求满足的具体体现。
3.执行对本土文化需求的引导。执行在社会文化氛围中运行。存在于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大众心理、公共道德、社会舆论势必会对执行的运行和实际功能效果的发挥产生制约和影响。文化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引导执行主体形成一致的执行价值观念和执行立场,进而形成重视执行、愿意执行、主动执行、高效执行的价值取向、协同心理和行为习惯。
执行是法律活动,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借助强制措施兑现司法胜诉权,形成对逃避执行、失信行为的震慑,教育、引导普通社会民众诚信守法。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执行是社会活动,活跃于本土特定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在方向上,执行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不断增强中华文化自信。在措施上,执行应体现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社情民情为出发点,关注善良风俗、乡规民约、传统习惯的适用,在执行中实现法理与情理、强制与自愿的统一,促进社会法治、家庭和睦和个人诚信。
(三)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均衡性
动态平衡是执行与社会交互关系的最佳状态。这就要求执行回应社会需求予以充分的均衡性考量。不管是总体的执行投入,具体的执行手段,抑或是最终的执行效果都须保持总体均衡。
1.执行总体投入的均衡。面对社会的多种需要、任务以及压力,执行在投入一定执行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执行活动满足需求、消解压力和实现发展。实践中,人员、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的投入历来是中国法院应对特定需求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重要方式。而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下,执行所能投入的资源是有限的。针对社会的需求,执行投入的分布应当处于大体均衡的状态。在总体满足各种社会的基本需求下,要根据当时社会的特殊需求对执行投入做出合理统筹安排,并根据社会的变化及时调整。如在疫情期间,执行资源的投入要适度照顾因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在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背景下,执行投入要适度照顾重点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保护的需要。
2.执行手段适用的均衡。执行手段是实现执行目的的基本保障,也是回应社会需求所实施的具体方式。面对不同社会需求,执行手段在一定程度内的差异化,包括适用不同类型、形式、强度的执行方式等,可以被予以理解和容忍。具体而言,在不同执行案件实施中,选择采用的财产调查方式、执行强制措施、适用执行和解、集中性的强制执行活动,要保持大体均衡,不能显示出过度的差异。而一旦执行手段的非均衡性过度将会导致选择性执行风险的增加,加剧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执行信任危机。
3.执行效果显现的均衡。执行效果是执行行为或执行活动所获得的实际功效和后果影响。以作用方式划分,可分为有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以作用类型划分,可分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一般而言,法律效果是在局限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效果,是关于当事人权益增减的结果。法律效果是对执行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在个案执行中。而社会效果则是执行对社会价值观、大众舆论产生的影响,是执行的基本导向。政治效果则是整个执行的内在逻辑。后两者属于间接效果,但其重要性和影响力往往大于个案中的法律效果。慎重考量执行后果,充分加以利益平衡,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对执行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执行均衡的最终目标。
四、调控之策: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纠偏措施
从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偏差的成因出发,基于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总体要求,在构建制度性规范的基础上,引入比例原则实现利益衡量的合理化,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实现有效预防和及时纠偏,营造良好氛围实现压力消解。通过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调控偏差,保障执行回应社会需求过程规范、结果合理。
(一)制度性规范的正式构建
制度性规范的缺乏是导致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既不能失位,更不能越位,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遵循规则底线。因而,加快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制度性规范的构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一环。
1.明确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制度性要求。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既是执行发展之必然,也是社会发展之需求,已成为法院执行的新趋势和普遍做法。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内容已有涉及,但只是对强化善于文明执行理念的要求,并未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故确有必要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正式规定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予以制度化,为其规范合理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规范约束。
2.将社会需求转化为规则要求。在能动主义理念中,司法不只是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实的程式化活动,更是实现其社会功能、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实践。不管是贯彻政治决策,还是落实经济发展要求,抑或是引导文化前进方向,都是执行对社会宏观层面目标任务的回应,是执行能动的体现。在具体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应当善于将上述需求引入现有法律规则体系中。此时,需要通过借助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甚至法律的内在精神,将社会需求具体化,寻求在法律体系内找到恰当的依据和解释,使得执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转化成为对法律的贯彻,以增加执行能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在面对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措施适用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该规定为将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经济需求提供了具体规则。
3.及时填补规则空白。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况且,执行涉及的领域众多、事务纷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各级法院应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及时将回应社会需求形成的成熟做法总结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相同或类似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如在提高资产变现溢价率方面,某执行法院在允许被执行人设定自行处理资产的同时,还就自行处置资产制定了相应规则,约束被执行人的处置行为,保障债权及时有效清偿。
(二)利益衡量的合理适用
在个体权利实现与社会需求向冲突时,利益衡量是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所采取的应对方式。利益衡量是在法律文书既定权利基础上对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平衡,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且缺乏程序约束和披露机制,应当慎重对待,充分保证利益衡量的合理化。为实现对抽象利益衡量的具体化,衡量公权力之运用所欲实现的目的与其后果之间的比例原则应成为约束执行利益衡量的基本准则。执行人员应当在比例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
比例原则由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构成。其要求合比例、适度,着眼于相关主体利益的均衡,其精神在于反对极端、实现均衡,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利益衡量应对比例原则的要求重点把握。
1.利益衡量的适当性。执行中的利益衡量,应当考量是否有助于实现其所欲的目的,包括个案利益的实现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首先需要预设执行行为可能的后果,进而对诸多后果作出评价,即对具体利益和价值的衡量。利益衡量的结果是决定某种执行后果可否予以追求的根本缘由。如果并无益于目的的实现,则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执行,不需要再进行利益衡量。
2.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在适当性考量的基础上,对拟采取的对目的实现相同均有效的诸多手段中,应当优先选择最温和、副作用最小,对权利限制最轻的手段。如对具有良好前景的企业执行中,慎重采用冻结银行基本账户、查封厂房设备等影响其生产经营,而应当善用“活封”“活扣”措施,使查封财产继续发挥价值,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融资能力,以回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3.利益衡量的均衡性。利益衡量的结果要是达到大致的均衡,即对申请人所采取的利益限制手段与实现社会需求的目的之间应当合理、适度,能达到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之间的总体平衡,获得当事人各方及社会满意的结果。特别要避免执行过分回应社会需求,限制甚至侵害权利人利益情况而导致的利益严重失衡。
(三)监督机制的有效完善
基于根据执行权天然的行政权属性,加之在回应社会需求下对执行权的进一步强化,执行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和潜在危险性也随之增加。有效的监督是对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偏差的预防和纠正。对执行偏离既定轨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偏,能够使得其重回既定方向或者适时调整方向。
1.健全上下级之间的常态监督机制。在法院系统内,执行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不同于审判机构的上下级关系。执行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既有执行业务指导的性质,更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如部分地区实施的执行“三统一”改革,即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从管人、管案、管事的角度强化对执行的监督和控制。在此机制之下,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监督得以常态化,同时借助执行指挥中心的大数据管理和监测功能,可以实时监控执行的流程节点、措施运用、实现执行监督的实时化。
2.构建重点案件执行的事前审查机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涉及利益众多的重点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应提前形成审查报告提交执行机构集体审议,对案件所涉的当事人权利、社会需求等作出深入分析,并对于拟采取的执行思路、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疏漏或不当之处,要求其补充改进或者采取弥补措施。通过重点案件执行审查端口的前移,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后再行补救的滞后性和所产生影响的难以挽回。
3.建立执行效果的事后评估机制。案件执行效果的事后评估有助于法院和执行人员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工作,避免类似偏差的再次出现。通过执行案件的评查、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回访等方式对回应社会需求过程中执行行为的规范性、执行措施的合理性与执行结果的实效性进行检视和评估。对确存在不当执行的应当予以纠正和补救。同时,通过对类案执行经验的提炼总结,为制度性规范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四)良好氛围的持续营造
文化虽然不是正式规范,但却能从内心规范和制约个体的行为。培养执行文化有助于社会成员在内心层面理解、信任和支持执行,有助于法院和执行人员消解来源于个体和社会层面的多重压力,使得执行可以在更加理性宽松的氛围中回应社会需求。执行文化的培养是长期的过程,从执行的认知、认同和信仰三个层次逐步提高。执行文化浓厚之时,也是良好执行氛围形成之时。
1.执行认知的深化。执行认知是培养执行文化的初级阶段,旨在使得社会个体正确认识执行,形成对执行的理性观念。作为公力救济的方式,执行所提供的只是补救程序, 而不是补救能力。如执行不能,是债权人必需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民事交往的风险则需要由民事主体自己承担。法院应注重把推动执行认知深化融入执行办案的全过程,通过执行法律的普及,执行活动的宣传,执行故事的讲述,不断深化民众对执行的认知,特别要得全社会认识理解执行的有限性,降低对执行的过高期待。
2.执行认同的增强。国家强制性虽有助于执行权威的塑造,但教育说服引导和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的柔性方式,将有助于从情感上拉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执行的距离,增强其内心的执行认同。通过执行认同的增加,使得更多人支持执行,为执行营造良好氛围。如某交通事故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将已扣押的出租车返还给仅以出租车营运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被执行人,在客观上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同时,使得被执行人内心深处形成对执行的认同,从而促使其积极筹款偿债,主动履行义务。
3.执行信仰的建立。执行信仰是全社会对执行发自内心的信服和尊重,是执行文化培养的最高境界。在深化执行认识和增强执行认同的基础上,执行行为的规范、执行质效的提升,执行更加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在更高层次上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都是建立执行信仰的必要措施和必经阶段。而当社会场景下的执行信仰建立之时,“良性执行生态—能动的均衡执行”形成循环,执行生态将得到根本改善,执行难也将从根本上得到消解。
结 语
如果司法欲在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与社会的融洽相处,就必须谨慎且真诚地回应社会,恰当地发挥自身的回应能力,并掌握好回应社会的力度。执行回应社会需求既是执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社会运行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而执行回应社会需求的偏差不仅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亦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基于执行与社会良性互动和动态平衡关系的审视,执行回应社会需求应当遵循系统性、本土性和均衡性的总体要求,在规范合理的路径上运行,在实现权利的同时,回应和满足社会需求,实现执行和社会发展的互相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