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内容提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除了审判职能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亦是其重要职责,然而目前人民法庭在深入乡村、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缺少显性成果。与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方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相结合,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庭新的历史使命和职责要求。本文以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为样本和切入点,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对目前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表现及与基层社会治理其他主体间的互动现状等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实践现状与目标要求间存在偏差,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发现此项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尝试提出完善路径,为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加全面地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制度构想。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 世纪60 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阐明了“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近年来,新时代“枫桥经验”被写入了一系列中央重要文件,2022年,新时代“枫桥经验”更是被党的二十大报告吸纳,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枫桥经验”经过60年的发展,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并逐渐形成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即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 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1

人民法庭职能定位有其特定的历史规律。人民法庭基于中国国情产生,极具中国特色。人民法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过程中创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机构,它起源于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庭的地位和设置,之后其职能定位几经调整。2021年,最高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目前人民法庭除了审判职能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亦是其重要职责。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有一定的发展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最高法院亦提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是立足我国国情并吸收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职能的重要保障。案件审判核心职能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职能间依旧存在较大冲突,参与治理动力和治理能力方面仍具有局限。本文从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着手,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对目前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表现及与基层社会治理其他主体间的互动现状等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实践样态与目标要求间存在的偏差。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发现此项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着重尝试提出完善路径,为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加全面地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制度构想。

二、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以最高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为样本

目前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共发布了6编,共245个案例,其中标题从第三编开始出现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表述,但前两编也有法院提到“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以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为样本,了解、分析全国各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先进经验做法,总结共性特征,为进一步探究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打好基础。

(一)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方面

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背景之下。

一是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湖北高院推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统筹考虑,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

二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北京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依托“一庭联一镇、一村一法官”等活动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联合山区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作战单元,适时邀请工商等行业部门开展“驻镇共建”活动,充分激发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广西贺州八步法院桂岭法庭设立“14580”(有事我帮您)调解工作室,联合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法院永和法庭、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水口法庭创建边界法庭跨区域协作机制,同时会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村“两委”等建立“法庭+N”调解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专业调解作用。甘肃张掖甘州法院大满法庭成立“全国道德模范陈宗新”“老支书”等调解工作室,组织辖区好婆媳、五星文明户等参与调解,将法律适用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多元化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江西赣州南康法院唐江法庭联合区工商联、市场监管局、家居服务中心、家具协会在家具集散地设立“泛家居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构建行业多元解纷协同机制。

四是提供便民司法服务。河北曲周法院河南疃法庭在辖区行政村、工业区选取行政村和民营企业挂牌“法官联络站”“巡回审判点”,形成基层司法服务网。河北安新法院白洋淀法庭设立“法庭+旅游局投诉室+水上调解室”模式的“巡回审判点”,主持并指导景区化解涉旅游矛盾纠纷,并用以案说法、送法下乡、邀请旁听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新疆阿克苏中院充分发挥“法庭+矛调中心”联动解纷作用,完善闭环解纷体系,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乡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职能。

(二)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方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从乡村产业、农民权益、生态环境、乡风文明等方面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一是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甘肃静宁法院雷大法庭设立苹果产业巡回法庭,为苹果产业全链条保驾护航。江西萍乡湘东法院排上法庭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强化对辖区内的种业司法保护。浙江宁波奉化法院立足区位优势,打造“渔家法庭”“旅游法庭”等品牌,联合区文广旅体局、渔业协会等单位,健全景区巡回审判、“船老大”调解、“海事渔业调解专家组”等机制,推动特色渔业、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江西南昌法院塘南法庭打造“法护粮仓”工程,为“粮农、粮企、粮地”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全面护航粮食安全。山东金乡法院设立农产品交易纠纷法庭,实行涉农产品交易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促进当地特色农产品经济发展。

三是推动乡村文明进步。江苏泰州法院指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通过开展运用村规民约化解纠纷专题培训引导村规民约实施,并通过政策、法律宣传等方式,倡导村民以村规民约规范言行举止。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法院选派精通瑶语、壮语、汉语的“三语法官”,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两委”干部修订村规民约,并将其改编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山歌形式,积极引导村民“读约守约”,使之成为日常行为指南。

四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河南襄城法院麦岭法庭探索环资类案件专业化审理,创新“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全方位保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重庆万州法院大周法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打造长江沿岸首个司法实践基地,推进乡村绿色发展。

(三)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方面

便于当事人诉讼、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都是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工作原则,各地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从诉讼和非诉等视角着手,积极探索便民利民举措。

一是提供定制化诉讼服务。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聚焦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提升涉老审判“专业化”水平。河北邯郸永年法院广府法庭紧邻5A级古城景区,把法庭迁至广府景区附近,游客驱车10分钟内可达法庭,打造“10分钟”诉讼服务。

二是提供就地化诉讼服务。河北安新法院白洋淀法庭开展涉旅游纠纷专业审判,设立“七点一线”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就地裁判。吉林通化法院二密法庭制定“立案到乡镇、开庭在村屯、调解进家门”便民服务措施,为特殊群体提供定制化诉讼服务。

三是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山东临沂河东法院汤头法庭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法庭配备“诉源治理直通车”,开展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法院头屯河法庭突出调解平台的建设和优化,采取“1233”工作模式,打造“知民忧、解民怨、暖民心”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

四是提供立审执一体化诉讼服务。广西灵川法院潭下法庭制定《关于开展“立审执一体化”工作协调运行的暂行办法》,通过立审执一体的办案模式,为群众提供便捷诉讼服务。北京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保水的工作意见》,建立“立审执”全流程衔接工作模式,规范涉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四)文化传承服务社会治理方面

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强,农村社会结构日益分化,传统乡土熟人社会结构已然发生改变,但完全的陌生人社会还并未形成,目前以半熟人社会来描述我国乡村主要社会形态更为恰当。在半熟人社会,长期生活形成的文化和风俗习惯仍对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充分利用当地文化包括法文化资源,继承中华法系“德法合治”思想,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

一是文化融入自治规范。安徽黟县法院古民居法庭打造“作退一步想”徽文化司法辐射工程,促进徽文化精髓融入家规家训、村规民约、行业规约,不断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向好。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法院以文筑源,积极推进移法于俗,引导村民订立新村规民约、整治旧陈规陋习。

二是文化融入调解工作。福建厦门集美法院灌口法庭将闽南文化和解纷资源融入调解,挖掘运用“滴水檐互让”“住厝好厝边,种田好田墘”等闽南民俗,提升实质解纷成效。重庆九龙坡法院白市驿法庭,依托成渝古驿道茶馆文化,结合当地群众喜好以“摆龙门阵”形式磋商议事的特点,打造“‘白·典’龙门阵”调解品牌。

三是文化融入法治建设。重庆江津法院双福法庭布局“法治网红打卡点”,围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将法庭融入公园建设,定期在法治文化公园与企业互动,开展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湖南通道法院临口法庭探索构建“法庭+红色”基层治理模式,设立“服务旅游红色示范岗”“战役先锋岗”“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巡回审判点”,打造“红色驿站”讲堂,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

(五)数字赋能人民法庭职能发挥方面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力量,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加强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赋能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及其延伸职能的有效发挥。在案件审判、纠纷调解、诉调对接、联调联动、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浙江高院开发“共享法庭”应用平台,汇聚各类治理数据资源,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省、市、县、乡、村、网格六级贯通,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强有力智能支撑。浙江嵊泗法院嵊山法庭,针对海岛交通不便现状,推进“E讼服务”等数字应用,打造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离岛解纷“线上”平台,帮助渔区居民足不出岛解纠纷。河北安新法院白洋淀法庭把机动船舶改造成“船上法庭”,配备移动数字法庭系统,常年穿梭在白洋淀水村、淀泊、码头、航道,进行开庭和调解工作。安徽六安法院配备移动背包法庭,实现巡回审判“数字化”。乌鲁木齐永丰渠法庭研发多语种智能翻译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攻克民族语言翻译难关,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诉讼权利。

(六)人民法庭基础建设方面

各地法院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注重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不断充实人民法庭人员力量配备并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一是经费保障方面。辽宁高院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保障资金投入向基层倾斜、向人民法庭倾斜,用于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公场所维修改造、智能化升级。安徽歙县法院深渡法庭制定《“时令法庭”品牌建设方案》《“时令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系列规章,保障“时令法庭”专项经费。

二是法庭布局方面。新疆高院构建以“基层法院—中心法庭—巡回法庭—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基础的三种差异化布局模式,初步织就“纵向见底,横向到边”司法服务网。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聚焦产业发展,优化人民法庭功能布局,形成职能突出、功能齐备的海岛专业化人民法庭工作格局。

三是基础建设方面。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法院建设文化法庭,借助白族等世居民族的建筑元素,将善良风俗、法治文化等融入法庭建设,同时梳理当地发生的纠纷案例,让法律上墙、文化说理。江西婺源法院坚持把法庭基础建设纳入最美乡村发展规划,科学谋划法庭布局,立足本地徽派建筑特色,建造徽式园林法庭。

四是队伍建设方面。吉林延吉法院朝阳川法庭,定向招录双语人才,定期选派双语法官参加培训,培育多元双语人才队伍。四川高院推动法庭人员配备纳入省委对市州考核,探索事务外包、人员外聘等方式,完善人员队伍构成。天津津南法院建立“党建联络员”“廉政督察员”“质效分析员”“简报信息员”“案例调研员”“新闻宣传员”六大人才储备培养平台,并配套制定6项规章制度,构建青年干警培养体系。

三、人民法庭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和探索中,全国各地人民法庭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困难:

(一)理念认识层面有待进一步转变

一方面,重办案轻治理的理念依然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仍有部分干警对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存在认知偏差,主观上并未充分认识到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职能的重要性,客观上加之案件审判压力,用于参与社会治理的时间和精力更是有所限缩,导致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主动性不足、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程度不够深入等问题。近年来,虽然人民法庭大力加强了审判资源和人员配备方面的投入,但干警身兼数职的情况仍然存在,人案矛盾再加上案件审理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数据等材料的报送,各类案例、调研文章等的撰写及其他事务性工作,也要消耗庭内工作人员的相当一部分精力。囿于执法办案与审判质效等考核要求,也影响到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其应有的提供司法服务等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重机关轻法庭的理念依然存在。部分基层法院理念上存在偏差,认为人民法庭是法院的内设机构,协助院机关进行工作,没有认识到人民法庭性质和功能上的独特性。

(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因地缘关系与群众距离较为密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直接调处矛盾纠纷的优势。基层社会治理,治理在源头,法院审判定分止争是最后落脚。但由于繁重的审判压力、业务考核等因素,人民法庭法官对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深入性,虽然大力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以来,各地人民法庭采取多项举措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参与方式仍较为传统单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实践中,基于重诉讼事务轻非诉事务的观念、案多人少压力等因素,法官主动参与矛盾化解的能动性不高。此外,人民法庭与地方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协同联动也不够,未能形成有效治理合力。

(三)部门联建共建职能有待进一步厘清和发挥

融入综合治理大格局的要求,使得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离不开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建共建。最高法院公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中,亦有多家人民法庭采取了该种方式。人民法庭虽然具有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但审判工作仍是其主业,必要的独立性是其司法职能有效发挥的应有之义。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建共建活动时,应当把握职能对接的限度,不得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在与其他部门进行问题沟通时,对于相关部门行政履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指导并无不妥,但法官进行指导亦应当具有一定限度,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如对于即将进入审判程序的个案审判路径及后果指导过度,或对已进入审判程序案件加以指导,则可能出现法官未审先判问题,造成法官指导行为失范。〔2

(四)法庭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人民法庭处于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在做好审判主业的同时,也要担负起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任。在理念认识上,如上文所述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审判、轻治理”的观念,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仍需提升。在人力资源配备上,近年来,各地人民法庭的人财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例如去年以来,泰州各基层法院将审判资源和力量配置向人民法庭倾斜,目前18个人民法庭共配备了66名法官和116名审判辅助人员。虽然人员力量方面有所加强,但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仍使得干警在处理诸多问题时分身乏术,使得人民法庭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考核评价体系上,还没有完全形成符合法庭工作特点的科学全面的考核体系,影响了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

人民法庭不仅是基层法院派出机构,亦是基层政权机关,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既是履行人民法庭职责需要,也是更好地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效能的要求。在理念认识层面,要坚持执法办案与参与治理相统一。“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法院系统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司法方式参与乡村治理的前沿阵地,强调以多元协同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真正化解,通过与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配合,纾困利益格局多元、群众服务需要增强的乡村治理难题。〔3

(一)坚持党的领导

强化人民法庭建设的政治引领。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实现人民法庭工作长足发展,把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治理效能。〔4对在人民法庭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存在或突出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说明,并争取他们的支持。深入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支部建在庭上要求,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促进党支部功能的有效发挥。与辖区乡镇党支部开展共建活动,使得法庭支部融入基层党委领导下的治理体系,以支部共建凝聚纠纷预防化解合力。

(二)立足执法办案

发挥人民法庭的区域纠纷快处中心职能。案件审判是人民法庭第一要务,牢固树立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避免程序空转,促进案件实质性解决。依法综合运用法定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成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主要程序。树立“立审执一体化”审判理念和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完善多诉合一机制,防范化解衍生纠纷,促进诉讼纠纷实质性化解。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例如泰州法院强化审判主业,以“实行纠纷审理属地化、实现诉讼服务便利化、构建解纷方式多元化、实施繁简分流渠道化、实现案件审理快速化、打造综合业务精品化”为核心,建设群众家门口的“六化”纠纷快速化处理中心。此外,大量的案件审理任务到基层人民法庭后,如何提高基层法庭的审判质效,特别是庭审质效上存在的多次反复开庭、庭审形式化、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开庭缺乏区分度等问题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突出难题,需要将庭审作为案件审理提质增效的关键。全面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场景化培训等方式,提升法官通过庭审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庭前准备能力,围绕庭审完善现有庭前会议制度内容,在争议焦点归纳上下功夫。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设定不同的程序体系,鼓励法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简化改进程序。将一次开庭就能解决问题作为人民法庭案件特有的考核指标,以促进开庭质效的提升。

(三)硬治理、软治理相结合

注重社会软治理功能的发挥。中华法系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凝练,从立足我国本土并延续了数千年的中华法系中寻找智慧,并结合时代特征,进行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发展,为解决当前乡村治理难题拓宽思路。加之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单一的硬治理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治理需求,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满足人民物质需求的同时也要关注精神需求,因此必须重视软治理的作用。软治理亦是“德法合治”思想的体现,以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为底蕴,以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软法规范为依托,发挥多元主体优势,进行合作共治。人民法庭作为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治理效能。事实上,近年来人民法庭的实践也早已不在局限于单纯的“定分止争”这一表面,其正以更多“看得见的方式”将符合法治预期、利于凝聚共识的“德行治理”融入到基层治理的全过程之中。〔5当前多地法院进行了指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的探索,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发挥指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职能,加强与村居组织沟通衔接,指导创制凝聚群众共同道德、情感和价值观的村规民约,以柔性道德规范填补基层治理空白,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民心。

(四)聚焦纠纷源头化解

提升参与纠纷源头化解的工作质效。纠纷源头化解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主动融入基层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树立协同治理理念,与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委会等建立对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其他部门联建共建过程中,注重协同共治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平衡,可以在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参与限度等方面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性调解作用,利用数字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利用网格优势,通过驻村法官等形式,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将当地文化资源融入调解,注重“情法相融”,提升实质解纷成效。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五)加强人民法庭自身建设

优化人民法庭的力量配备。在人员配备上进一步向人民法庭倾斜,注重人民法庭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建立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新招录干警一律到人民法庭跟班锻炼,注重培养干警服务基层司法能力。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入额、遴选、晋职、晋级、领导干部选任时,同等条件下得以优先考虑。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或吸纳村、镇中新时代乡贤“入编”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人民陪审”“法治宣传”队伍,补强人民法庭力量配备。加强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突破时间空间限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经费,保障人民法庭职能有效发挥。注重人民法庭文化建设,通过法治长廊,红色文化和党建结合等形式,增添法治文化元素,增强人民法庭文化底蕴和干警凝聚干力。最高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方案》中对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设置了系列考核指标,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过程中以此为依据,建立科学考核评价办法。

结语

新时代赋予了人民法庭新的历史使命和职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是新时代人民法庭推进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总抓手,我们要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将创建要求作为检验人民法庭改革和建设成效的标准,不断深化人民法庭的建设和改革,让人民法庭以更强的司法能力、更有效的工作机制担负起新时代的社会治理重任,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