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以新车瑕疵系生产商正常维修导致为由 即能免责?
近日,泰州中院民四庭审理的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处理。消费者严某与某汽车经销商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并付款,严某在提车后即发现车辆左侧日行灯内有水雾、车辆有补漆、后挡风玻璃有更换迹象,与某汽车经销商多次协商均未果。严某遂以某汽车经销商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双方之间所达成的购车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日,3月11日,泰州中院民四庭将法庭搬到了泰州国际汽车城的梦创大厦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了汽车城附近数十家汽车经销商、人民群众前来旁听庭审。审判中,上诉人严某与被上诉人某汽车经销商就某汽车经销商在案涉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某汽车经销商认为,案涉车辆产生的质量问题均是由汽车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正常维修产生,己方并不知晓且汽车生产商已出庭作证与经销商无关,故己方不存在欺诈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汽车经销商作为从事销售新车的专业性机构,其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设备和技能通过检验并发现其所销售的新车是否存在质量等问题,在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案涉车辆时有义务真实、全面地将车辆信息告知消费者。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虽然汽车生产商出庭作证案涉汽车的质量问题与某汽车经销商无关,但案涉汽车后挡风玻璃制造时间为2017年5月,而整车合格证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只要经销商认真检验,完全能够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某汽车经销商由于自身原因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怠于履行该检验义务而未能够发现上述严重质量问题仍以新车销售给消费者,现其仅以自己不知道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将新车存在瑕疵的责任完全推给汽车生厂商明显系推卸自己的法律义务,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明显以次充好,从而构成了欺诈,故法院对某汽车销售商由于生产者的行为并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近些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汽车日益走近寻常百姓人家,但一些汽车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不规范销售、不履行承诺、捆绑销售等导致汽车类的消费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为减少涉汽车类案件的纠纷,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应尽量选择从4S店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购车前应充分了解意向车辆市场价格及相关配置情况。在购车过程中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汽车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等排除经营者责任或免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在提车时应当注意检查细节,按照交车清单查验车辆信息,保证相关单证齐全后再填写确认单。使用时若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到专业的车辆检测机构检测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语音等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汽车厂家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投诉、仲裁或者诉讼等合理方式理性维权。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则应当恪守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具有告知义务,经营者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意隐瞒或遗漏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构成欺诈者,消费者有权以欺诈为由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