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勇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

  1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包勇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当庭判决包勇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苏MV218W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包勇贵驾驶牌照为苏MV218W的奇瑞牌汽车,在靖江市新桥镇、东兴镇沿途连续撞击路边群众,致4人死亡9人受伤,其后驾车逃逸,于途中畏罪服农药自杀,后经当地政府全力抢救治愈。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勇贵为泄私愤,故意驾驶机动车连续撞击无辜路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且致多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主观恶性程度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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