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却为法官送来了锦旗……
“感谢刘法官,虽然官司没打赢,但却取得了胜诉的效果,双方本可能激化的矛盾得以化解,我们真的很感谢刘法官!”在民四庭的会议室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律师为刘旭送上锦旗,一旁的当事人陈某某早已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只是双手紧紧握着他的手,久久不愿松开。
据了解,2018年6月29日,佳某公司与某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的一块土地出让给佳某公司。2018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先后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不动产权证,并开始对该地块进行拆除重建。在拆迁过程中,陈巧英因该地块上有其自建房屋,与佳某公司发生纠纷,佳某公司遂以排除妨害请求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处陈巧英败诉后,陈巧英上诉至泰州中院民四庭刘旭手中。
审理中,刘旭发现虽然佳某公司已取得包括陈巧英主张的自建房屋所涉土地在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诉请排除陈巧英妨害于法有据,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但陈巧英在九十年代自建的房屋亦应该享有财产权益,因此他在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同时,向相关国土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要进一步核实拆迁地块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净地出让”,并妥善协调、处理地块上相关权利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保护相关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该国土部门在接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的矛盾争议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陈巧英得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事情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的处理,一方面体现了法院积极更新审判理念,不‘机械办案’‘就案论案’,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预防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泰州高质量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