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被砸伤景区和公众责任险承保人应该依法承担责任——仇某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保险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某旅游发展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仇某被景区所设立的广告牌砸伤,符合保险约定条款规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仇某的案涉损失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
【简要案情】
仇某在景区门口,被大风刮倒的广告牌砸伤,此广告牌及龙门架由某旅游发展公司所有并进行管理。某旅游发展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相应财产损失责任。
【裁判结果】
仇某被某旅游发展公司景区内广告牌物坠落砸伤,其损失本应由某旅游发展公司作为景区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某旅游发展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根据社会公众及投保人的一般认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存在过失,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分析案涉保险条款,仇某的损失属于“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案涉保险条款,将本案情形排除在案涉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外,不利于公众责任险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公众责任险功能在于分散与转移公共安全风险,填补被保险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不特定第三人权利而造成的损失,为不特定受害人取得实际赔偿条件创造可能,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从事发场所实际情况看,案涉场所属于某旅游发展公司的开放式经营场所,其在景区内设置推广商业广告,存在一定的公众责任事故风险,公众责任险主要功能和价值就在于化解这些风险。
【典型意义】
保险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意义在于为个人、企业及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财产安全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应当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旅游经济是我市在发展大健康产业中重点增长点,旅游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保险在行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为消费者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