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广告虚假宣传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郝某诉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简要案情】
2022年12月20日,郝某通过电商平台以1588元向深圳某公司购买内存512G、产品厚度5.2mm、重量为436g的平板电脑。郝某收到货后以案涉平板电脑重量及厚度与宣传不一致向电商平台投诉,电商平台客服认定商家应当承担责任。后因郝某与深圳某公司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郝某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公司退一赔三。
案件审理过程中,郝某提供的视频显示,平板电脑内存实际使用至56.38G时便出现储存空间不足。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郝某自深圳某公司处购买平板电脑,二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深圳某公司应向郝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案涉平板电脑实际重量及厚度均与深圳某公司宣传不一致,且商品页显示所售平板电脑内存512G,但实际使用至56.38G后便出现储存空间不足的情况,上述事实均与深圳某公司对商品的描述不符,故法院认定深圳某公司构成欺诈,判决深圳某公司退还郝某货款1588元,并赔偿郝某4764元;郝某将电脑退还深圳某公司。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作为新的消费方式,在为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电子产品,因消费者仅能够通过销售者在电商平台的产品展示页面浏览产品的图片及视频信息,无法亲身体验和试用,加上电子产品的功能丰富多样,导致消费者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本案既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也给电子产品电商敲响了诚信经营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