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化妆品公司与顾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帮卖团长”身份,厘清私域电商责任
【基本案情】
泰国某公司于1988年创立化妆品牌“MISTINE蜜丝婷”,由其出资成立的中泰合资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该系列商标。该品牌防晒产品深受消费者好评和喜爱,并荣获多个奖项,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圳某化妆品公司经合资公司授权使用“MISTINE蜜丝婷”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经调查,顾某系某线上团购平台的帮卖团长,其利用平台的“一件帮卖”功能,转发供货团长销售商品的链接,对外销售使用“MISTINE蜜丝婷”商标的假冒产品。深圳某化妆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停止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认为】
顾某虽未直接接触商品,但其将商品链接置于自有店铺页面,并通过微信社群、朋友圈等私域渠道进行推广,消费者通过其分享的链接完成购买,其行为客观上拓展了销售渠道,构成了该销售模式中的必要环节,依法应认定为商品销售者。在“一件帮卖”模式下,帮卖团长从交易中获取佣金,即应当对商品来源、商品信息、商品宣传的真实性等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顾某未能提供供货团长的真实信息,且被诉侵权商品价格与正品相差悬殊,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故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在销售模式中的地位与作用,法院酌情确定顾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团购平台“帮卖团长”这一新型电商参与主体法律地位予以清晰界定的典型案例。当前,依托私域流量、社交推广的新型电商模式蓬勃发展,各大平台推出的“一键帮卖”“一件代发”等功能在降低终端销售者经营成本的同时,也使商标侵权行为隐匿于复杂的销售链条之中。本案明确认定,“帮卖团长”虽不直接接触商品、仅赚取佣金,但其将商品链接置于自有店铺面向公众销售、通过私域渠道推广获利的实质,决定了其属于商品销售者的法律地位,应当为其推广、销售的商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充分贯彻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即经营者从商品宣传推广销售中获取利益,就应当对该商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标权属、商品品质等,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这一裁判规则不仅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认定标准,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选择推广商品链接时务必审慎核查上家发布的商品信息及来源,避免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推手”。本案通过厘清“帮卖团长”的法律身份与注意义务边界,有力推动私域电商从无序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电商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