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寒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上半年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寒多次向吸毒人员被告人郭某及叶某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计18个,非法获利人民币4600元。
2024年9月15日至12月21日间,被告人郭某多次向未成年人徐某、佴某某、胡某等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计53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8206元。
2025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寒明知马某某系未成年人,仍在沭阳县某酒店409室内,容留其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寒、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朱某寒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郭某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朱某寒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郭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等国家严格管制的麻精药品被不法分子伪装制成“上头电子烟”,以更具迷惑性、隐蔽性的形态向低龄群体渗透,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托咪酯作为短效麻醉药品,被非法注入电子烟油后,披上潮流消费品的外衣,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辨识能力弱、易受朋辈影响等特点,极大消解了其对毒品的心理防线,致使部分未成年人在毫无戒备中坠入毒品深渊。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毒品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毒品危害后果认知尚不完全,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是一起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朱某寒向郭某等人出售依托咪酯电子烟弹,郭某又将购得的烟弹多次转售给佴某某、徐某、胡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各未成年购买者通过熟人、同学、朋友之间互相介绍获取贩毒者联系方式和购买渠道,这种“社交圈信息共享”模式使毒品交易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迅速扩散,污染面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朱某寒还容留未成年人马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吸食依托咪酯,利用未成年人的旺盛好奇心为其提供吸毒场所,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处罚,传递了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容留未成年吸食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裁判导向,充分体现了对向未成年人“伸毒手”犯罪“零容忍”的司法立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案警示全社会,必须破除“电子烟无害”的认知误区,对“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涉毒产品保持高度警觉,对未成年人社交圈内的涉毒信息传播做到早发现、早阻断、早惩处,共同筑牢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侵害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