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服务损坏贵重衣物应当折价赔偿——陈某某诉褚某某、某某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干洗店于 2021 年6月注册成立,2024 年3月注销,褚某某原系该店经营者,陈某某为该店充值会员。 2024 年3月,陈某某将LV品牌皮衣送至某某干洗店清洗,褚某某未向陈某某明确皮衣的洗涤方式、收衣时皮衣存在的瑕疵等问题,亦未向陈某某告知可保值清洗。收衣后褚某某在某某干洗店对皮衣进行了清洗,清洗后皮衣大面积毛脱落、皮衣色差严重,褚某某协商后请第三方进行修复,但无法恢复原状,陈某某拒绝接收,该皮衣目前仍在被告处保管。另查明,某某干洗店向陈某某出具洗衣小票一份,载明支付方式为会员卡,并注明“脏尽洗、磨渍、洗发白、 油污、LV 寄上海”等字样,但该洗衣小票并非收衣时出具,系后期补打,陈某某亦未在客户签名处签名。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褚某某赔偿其 37000 元。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褚某某赔偿陈某某 25900 元。

以案释法:

服务合同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服务,服务接受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陈某某将皮衣交由专门经营洗染、洗烫业务的某某干洗店清洗,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接收衣物 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 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 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根据以上规定,如案涉皮衣在送洗前存在破损情况,褚某某应当将衣物有无破损、破损的位置及程度等情况向陈某某说明,并记载于服务单据上,但褚某某并未履行上述说明告知义务。褚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衣物在送洗前已经存在脱毛和色差等情形,且其自认由于不恰当洗涤,导致洗衣事故,褚某某亦认可衣服清洗后出现脱毛和色差等情形,故应认定皮衣损坏系清洗不当造成。案涉 LV 皮衣为品牌服装,其受损后的处理方式与一般生活用品有所不同,不能仅以清洗后是否具备物理上的使用功能来判定其剩余价值。案涉皮衣经洗涤后造成大面积毛脱落、色差严重等情况,经修复无法恢复原状,丧失了其作为品牌服装应有的价值。案涉皮衣购买于 2024 年 1 月, 送洗时间为 2024 年3月,前后间隔不到两个月。《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衣物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效购 物发票或双方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具体赔偿方法如下:因经营者原因造成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经营者应承担赔偿 责任,赔偿的方法是按年折旧计算。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非保值洗染衣物,原则上按照洗染衣物25%的年折旧率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原值的 70%,最低不低于原值的 30%”,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案涉皮衣的赔偿标准按照原值的 70%计算为 25900 元(37000 元×70%)。褚某某辩称陈某某未表明送洗的服装属于高档衣物,又未对自己的高档衣物予以保值清洗,即使褚某某需要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法院认为,褚某某未向陈某某明确告知干洗店有上述服务,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以此作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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