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情感咨询服务完成后消费者应当支付费用——周某某诉泰州市某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泰州市某咨询公司签订《牵手情缘课程服务产品合约》一份,约定由泰州市某咨询公司提供两性情感咨询服务,服务方式通过微信沟通、在线语音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13:00-21:00,总时长 45 天,服务费用为1888 元。后周某某以泰州市某咨询公司提供的效果不佳、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牵手情缘课程服务产品合约》载明,学习方式为网络在线指导为主,短语音为辅,线上聊天实时指导为关键节点指导,另包括延展话题的能力、升级关系的步骤和技巧、邀约的方式与步骤等九项服务内容。根据泰州市某咨询公司提交的合同履行期间为周某某提供咨询服务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泰州市某咨询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周某某主张的违约情形,周某某以效果不佳为由要求泰州市某咨询公司退还合同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在情感咨询领域,消费者因服务效果未达预期引发的退费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由于这类服务质量判定主观性强、合同约定服务质量标准难以判断,难以支持退款。消费者应该理性看待网络情感服务效果,避免因为过度依赖和冲动消费引发纠纷。服务方应该在服务前充分告知风险,如情感服务的不确定性,网络服务技术的局限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情感服务市场的规范经营需要从业者的专业自觉和消费者的理性觉醒共同来维护。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就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周某某主张泰州市某咨询公司提供的效果不佳,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泰州市某咨询公司提交了全程 45 天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周某某提出问题时及时提供了咨询服务,并分享了相关的学习资料,应认定泰州市某咨询公司在服务期内按照约定提供了咨询服务,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不存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周某某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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