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审结泰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11月16日上午,泰州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名被告违反国家规定,获取且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徐某、马某、尹某向他人非法获取且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尹某从事活动策划推广工作,结识了在广告公司工作的徐某。徐某所在的单位经常会到各个小区开展线下活动,只要参加活动者登记自己的电话号码就可以获得一份礼品,在这样的过程中,徐某获得了不少小区业主的个人号码。尹某推广活动时需要大量的客户信息,去年的一天,徐某整理了共计23031条江阴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发送到尹某的QQ邮箱。

  被告人马某经常会和一些家装建材品牌商联合开展团购活动,通过活动,也获得了不少客户信息。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马某非法提供江阴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633条给尹某。后来,马某得知自己的朋友吴某也需要这些信息,马某当即通过微信向吴某发送了10990条信息。在收到这些信息后,吴某又分别提供给了一家培训机构、两家建材商。

  经查,吴某、徐某、马某、尹某主要是通过业主自愿填写信息、向他人购买、熟人之间互相交换这三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吴某、徐某、马某、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相关法律,靖江法院最终判处四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余三名被告徐某、马某、尹某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500元、1300元。

  审判员兰垒介绍,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四名被告在归案前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说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给更多人敲响警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切莫自以为恶小而为之。

  近年来,因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法官也提醒市民,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遇到陌生来电,也要多询问、多核实,一旦遇到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延伸阅读■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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