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引纠纷 房东阻扰次承租人开业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靖江法院生祠法庭调解了一起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引起纠纷的案子。
2016年9月1日,余军夫妇以其经营的超市的名义,与出租人张林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一年,从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4月下旬,余军与孙金协商将该房屋剩余租期即从2017年5月1日至9月1日以16000元的租金转租给孙金,双方签订了房屋转租协议。孙金请工人搬运工具准备开店营业时,遭到了房东张林的阻挠,张林不同意孙金用自己的房子做生意。
孙金的开业计划受阻,找来余军协商无果,愤而到法院起诉余军,请求判令余军退还租金16000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
孙金起诉后,余军在开庭前返还了孙金4000元。孙金考虑到余军转租时为腾房产生了一定的损失、陪同自己与房东协商时被房东家人打伤等因素,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经生祠法庭调解,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转租协议;孙金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将租赁房屋钥匙返还余军,余军当日再一次性返还孙金房屋租金6800元。
法官提醒,《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行为,则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或者根本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此,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转租房屋,既是对己负责,也减少了次承租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法官建议,尽量避免采用转租这种模式,最好争取直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必须采用转租模式,次承租人在转租时,应严格审核承租人与房东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允许转租、转租的期限是否在租赁期限内、转租范围是否符合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以免惹上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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