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案例1:“12·19”天价赔偿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系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盐酸,对羟基苯甲醚催化剂废硫酸,盐酸、丁酸、二氧化硫、氯乙酰氯、氨基油尾气吸收液。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上述公司在明知江中公司、祥峰公司等单位没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同其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以每吨1元的价格销售副产盐酸,同时每吨补贴20元至100元不等,江中公司戴卫国等人将上述盐酸非法倾倒至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 元。

   

  案例2:戴卫国、姚雪元等14人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戴卫国、姚雪元伙同蒋巧红为谋取利益,在自己没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以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和泰兴市鑫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业务,并指使张建等人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违反国家规定,将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收集的危险废物运出并倾倒至泰兴市境内的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内;曹海锋、丁劲光单独或伙同王长明为谋取利益,在自己没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以泰兴市祥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泰兴市全慧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业务,并由叶志军等人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违反国家规定,将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收集的危险废物运出并倾倒至泰兴市境内的如泰运河;致使泰兴市境内的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水体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十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刑期一年七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

   

  案例3: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陆兴山等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陆兴山等于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在明知自己及他人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分别或者共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一百万元。

  陆兴山等20名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百五十六万八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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