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1: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因养猪多次向陈某购买猪饲料,货款按约定于2018年年前一次性给付。2018年年底陈某按约定向刘某追要饲料款,刘某拒绝给付。陈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后因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向靖江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靖江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无人居住。执行人员又至该村委调查,据调查,被执行人刘某生有残疾且家庭贫困,父母双亡。被执行人刘某现住其妻子家中,刘某妻子长期患病无法工作。2017年刘某通过村里帮助贷款购买了生猪饲养,但因猪瘟损失了全部猪仔,确实无履行能力,其农保因无能力缴纳由村里代缴。执行人员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陈某,陈某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案件是否能够执行完毕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该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家庭贫困,其本人生有残疾且无稳定工作。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工作能力等,被执行人刘某对该笔货款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需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案例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刘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由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万余元。
【执行情况】
执行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微信、支付宝、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执行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今年54周岁,靠打零工生活,且体弱多病,经常吃药,其配偶也常年卧病在床,家中房屋破旧,经搜查也未发现有处分价值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体弱多病,家庭困难,收入仅能维持生活,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3: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致使案件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朱某申请执行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调解书载明树某应付朱某1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90元。因树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共有未结案件六件,执行标的百万余元。执行中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车辆虽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至其原工作单位了解,树某早已辞职且长期下落不明,无工资性收入。本案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暂时无法得以清偿。
【典型意义】
市场有风险,借贷需谨慎。本案执行法院已穷尽一切措施,唯一财产车辆因无法扣押暂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亦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后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借款人受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终本”之后,法院对案件也不是“一终了之”,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会通过查控系统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4: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
朱某与钱某非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钱某驾驶电力三轮车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朱某受伤,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颧弓骨折、软组织损伤,泰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构成交通事故X级伤残。后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决,钱某应赔偿朱某各项损失计98079.82元。
【执行情况】
执行中,姜堰法院对被执行人钱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两次至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搜查。经查明,钱某与其丈夫夏某务农为生,家庭经济能力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朱某因事故伤残,需长期吃药,经济条件确实困难,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条件困难,姜堰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也为申请人朱某申请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保险,肇事人员又无赔偿能力,经常会导致执行不能。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但被执行人钱某自身确已失去赔偿能力,其驾驶的电力三轮车又未投保保险,导致执行不能。针对申请执行人朱某受伤致残的情形,执行法院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让朱某的困境得到了有效缓解,也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
案例5:民间借贷有风险,执行不能不罕见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338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某因多起借贷债务被法院执行,欠付标的总额累计300多万元。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名下除一份保险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依法冻结徐某的保险权益后,执行人员前往徐某住所地调查,也未能搜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某某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法院在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兴起虽然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部分需要,但出借人并不具备审核借款人资质信用的条件,极大地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在此,也向出借人敲响警钟,在出借资金时,不能仅被高额利息吸引,要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认真审核,同时要借款人提供充足的担保,否则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