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珍、张某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三无产品”风险大,合法来源难支持
【基本案情】
付某系名称为“通用防抢快拔枪套”、专利号为ZL201830610XXX.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后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阻击者公司)从付某处获得该专利的普通许可。阻击者公司认为从被告张某萍处购得的快拔枪套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张某萍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阻击者公司的专利权,张某珍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三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江苏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其来源合法且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案涉专利相同,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张某萍的销售行为系基于其与该公司的雇佣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珍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在审查合法来源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产品来源是否规范、合法,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主客观要件。客观上,被告虽提交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江苏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但该案外人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微信聊天记录未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无法与发货单载明的产品名称对应。主观上,被诉侵权产品无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可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且被诉侵权产品为警用安防装备,销售者对产品来源、生产商是否具备生产资格等应尽更高谨慎注意义务,但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综上,三被告关于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理由。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的经营者而言,该项制度是其保护自己免于承担明显超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但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另一方面被告作为警用安防装备类产品的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难谓无过错。虽然合法来源抗辩未被支持,但是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服判息诉效果较好。
本案通过精准打击“三无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强化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直接维护了技术研发者的市场预期收益,激发警用安防装备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动能。同时,判决针对案涉产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性,强调经营者对产品资质的严格审查义务,实质是以司法裁判引导行业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倒逼企业摒弃低端仿冒路径,转向技术研发与合规管理并重的高质量发展模式,推动地方传统产业向专业化、高端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