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西藏某能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倾心调解化纠纷,盘活项目暖民心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济宁某新能源公司和西藏某能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济宁某新能源公司为西藏某能源公司某一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同时约定济宁某新能源公司服务内容和西藏某能源公司付款期限等。合同订立后,济宁某新能源公司依约履行了技术服务义务,但由于西藏某能源公司经营陷入困难,除了按约定给付第一笔款项54万元以外,对第二笔、第三笔款项合计126万元均未给付,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因此停工。济宁某新能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西藏某能源公司给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技术服务费。
【法院认为】
法院受理后先后三次开庭详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全面查明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纠纷源起的系列事实,为明晰各方责任、依法判决解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合议庭在多次慎重评议后,虽就裁判已形成一致意见,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前期均为案涉光伏发电项目推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如果仅仅就案办案,简单就济宁某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技术服务费作出判决,案涉光伏发电项目仍处于“濒死”状态,西藏某能源公司及其项目公司也会因为案涉光伏项目屋顶上已经安装的电缆和光伏陷入后续诉讼,只有通过强化诉讼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才能最终实现项目重生、双方共赢。为此,法院及时追加被告项目公司、原告关联公司为第三人共同参与协商,通过“云平台”进行多轮视频调解,面对面协商,即便在多次调解后各方因后续若干合作细节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合议庭也始终不愿放弃努力,反复帮助当事人先后十余次调整和谈方案,终于化解这起历时五年多的纠纷,有效推动陷入僵局的光伏电站项目起死回生,也实质避免后续纠纷产生。调解成功后,几十页的判决初稿虽永久“尘封电脑”,但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均收获了各方当事人一致肯定和由衷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涉新能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典范,生动展现了司法审判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助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新能源技术项目投资方因经营困难而无法跟进后续投资和配套设施建设,以致拖欠技术服务费,法院摒弃机械裁判思维,牢固树立“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的意识,创新运用“云调解+多方协同”模式,通过追加项目主体、关联企业参与协商,精准疏通技术转化梗阻,最终推动各方当事人顺利调解,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事后,当事人从千里之外寄来锦旗,盛赞法院“倾心调解化纠纷 秉公执法暖民心”,《江苏法治报》、江苏法治APP相继报道本案。
光伏产业系国家大力支持的战略性产业之一,其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案的妥善化解,不仅实现了案涉技术服务费的动态清偿,更推动“沉睡”五年的光伏项目重启。本案的实践以司法“含新量”提升发展“含金量”,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中的驱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