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规制滥用专利侵权警告,明确市场竞争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美公司)是名称为“自锁式滑轨”(专利号:ZL 201410032560.5)的专利权人,与松下、海尔、美的、格力、海信等国内外知名家电企业均有合作。而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经THK株式会社许可,成为该公司名为“伸缩装置、抽屉装置和滑门装置(专利号:ZL200410031XXX.4,授权公告号CN100438XXXC)”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人。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依据上述专利认为晶美公司涉嫌侵权,委托相关机构出具侵权比对分析报告,并向松下、美的、海信和海尔等企业发送内容相同的《专利侵权警示函》,要求收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并对使用的滑轨进行侵权排查。晶美公司认为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在既无官方文件确认涉案专利侵权事实、也未书面通知晶美公司的情况下,仅凭第三方出具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专利检索报告即向其合作商致《专利侵权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
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作为晶美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其应对晶美公司的商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本案中,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在晶美公司的涉案专利和产品尚未由有权机关认定构成侵权且未向晶美公司直接提出主张的情形下,径行选择向其与晶美公司的共同合作对象即海尔公司等四大冰箱厂商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明确声称晶美公司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属于在竞争市场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目的为诋毁、贬低晶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晶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案外人海尔公司在收到上述《专利侵权警示函》后,随即要求晶美公司排查风险、作出说明,并调整了晶美公司和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相关滑轨产品供货配额比例。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发函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晶美公司在相关市场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降低,损害了晶美公司的相关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最终法院判令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赔偿20万元,并向晶美公司的合作对象发送声明、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以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为根基,而本案的司法实践正为此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案是一起向竞争对手核心客户发送专利侵权警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专利侵权警告作为权利人自行维权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为法律所鼓励与认可。但是,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滥用侵权警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如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则超出权利行使的范围,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裁判通过严格规制滥用专利侵权警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市场竞争的法律边界,有效遏制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经营的行为,避免企业陷入低效诉讼消耗,从而将资源集中于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同时,本案的裁判亦确立了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有助于构建以创新质量而非恶意诋毁为导向的市场评价体系,激励企业通过实质性技术创新而非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