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侵害民企 宽严相济治理腐败——叶某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职务便利  采购员  虚报采购价  收受回扣

基本案情

泰兴检察院指控叶某华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泰兴法院提起公诉。泰兴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20年9月至2024年3月间,叶某华利用其担任江苏某胜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由其先向公司供应商鲍某兵、柏某、刘某、张某东等人询价,后伙同上述供应商,采用抬高报价的方式虚报采购价中标后,再由鲍某兵、柏某、刘某、张某东等人将抬高部分的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叶某华,叶某华通过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95079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20年8月至2023年11月间,叶某华利用其担任江苏某胜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公司供应商周某龙、罗某东、徐某丹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予的回扣,合计人民币178486元。

案发后,叶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江苏某胜公司的谅解。

2024年8月9日,泰兴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叶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采购岗位是民营企业中的关键岗位,被告人叶某作为采购员,采取与业务单位人员内外勾结的方式,虚报采购价格,将差价占为己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收取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动员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为企业挽回全部损失,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二是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提示,就完善内控机制、明晰关键岗位工作职责等提出合理建议,帮助企业构建内部反腐“防火墙”,推动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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