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执法“一刀切” 分类施策暖企心——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某管理委员会解除行政协议及采取补救措施案
关键词
招商引资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 实质性化解争议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5日,某管理委员会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2017年10月10日,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后期项目投资主体,并于2017年12月11日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完成主体变更。此后,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一期厂房建设,相关费用已结算完毕。二期厂房建设过程中,因土地性质调整原因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取得相关用地及施工手续,二期厂房建设项目停止施工。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遂以该招商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诉至市中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并判令某区政府及某管委会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市中院组织某区政府及管委会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产生的损失数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0月29日,市中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不再履行,某管委会一次性支付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补偿款项,案涉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招商引资协议纠纷的典型案例,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反映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取向,更展现出政府带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践约守诺的良好形象。
一是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实体标准为“原告合法权益获得实质救济”,为此要综合运用判决、调解、协调和解等手段实质解决争议。本案中,市中院通过实地走访、召开专门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诉求沟通、法理辨析、释法说理,促成政府与企业“握手言和”,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群众满意、政府也支持的最佳方案。二是以“依法行政、重信践诺”的良好法治政府形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广大社会民众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为更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作出的“柔性执法”方式,同样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在案涉招商引资协议因客观原因导致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某区政府、管委会在市中院组织下,积极与协议相对人就产生的损失补偿进行协商,充分展现了政府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决心和诚意,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的示范案例,也有助于带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升,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