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执行案款信息公开和对账核查制度的通知》,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
执行案号 | (2026)苏12执33号 | ||
案外领款人姓名 | 领款人与当事人关系 | 发放依据 | 拟发放金额 |
广东知翰律所事务所 | 代理人 | 申请人公司书面确认 | 3086.89 |
联系人 | 陈法官 | 联系方式 | 0523-86391935 |
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