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推进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泰州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办法》《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管理办法》(泰中法〔2026〕42号)规定和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次编制管理人名册暂不接受自然人管理人申报,并在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同时对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进行评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机构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泰州地区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工作经验的团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1.律师事务所

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具有五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且均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具有三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且均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

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具有五名以上成员,团队成员均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且均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联合体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资产管理公司组成联合体,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合并参加管理人等级评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员构成:联合体由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资产管理公司组成,成员限两家;各成员均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申报条件,并分别提交申报材料。

2.协议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书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机构、成员分工、履职安排及内部责任划分,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等级评定口径:对联合体管理人评定等级时,执业年限按照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中执业年限较长者确定;办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数量以及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数,可以累加计算。

4.责任承担: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接受履职监督和考评,对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从管理人报酬中支出,不列入破产费用。

5.成员限制:同一机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联合体申报,也不得在参加联合体申报的同时以单独名义申报。

(三)分级评级条件

本次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同时进行评级。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一并对照《泰州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办法》第十四条(一级管理人)、第十五条(二级管理人)、第十六条(三级管理人)规定的执业年限、团队规模、团队成员资质及办案经验等条件申报拟参评的管理人等级。联合体申报的,以联合体的名义合并条件后,填写等级申报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评审(含专业能力测试)情况,综合评定各机构管理人等级。

特别提醒:原已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特别是联合体分立或者新成立联合体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拟参评等级、参加评审(含专业能力测试),否则不纳入本次编制名册范围。

二、禁止申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除联合体解体外,自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评级申请书

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入册、评级申请书(模板附后)。

(二)机构规模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3.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团队成员社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团队成员具有破产、清算案件办理经验的证明材料。

(三)执业能力材料

1.本机构执业年限及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规模、成员结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情况;

2.近五年(申请一级管理人)或近三年(申请二级管理人)以来本机构担任破产或者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参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相关工作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3.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等专业会议上发表有效见解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1.本机构三年内未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2.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3.本机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股东名单。

4.机构申报信息电子汇总表(附件3)。

说明:所提交的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邮寄或者送交至中院审管办。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须提交原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时间另行通知。提交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pdf”格式,机构申报信息电子汇总表提交“.xlsx”电子档,电子材料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联合体应于2026年11月16日前,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要求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初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2026年11月26日前反馈初审结果。

(三)评审与专业能力测试

1.参加测试人员。经初审通过、拟编入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院审管办在每个机构中抽选3名从业人员代表所在机构参加专业能力测试。

2.资格审查。参加测试的人员应于测试当日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及执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方便资格审查。

3.测试时间及地点。专业能力测试初步定于2026年12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发放准考证时另行通知。

4.测试范围、方式及类型。与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文书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本次专业能力测试采取闭卷考试,专业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测试人员取平均分为其所在机构最后得分,平均分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采取模拟招标管理人的方式进行,面试范围待初审后公布。

5.评审方式。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通过书面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评审,并结合专业能力测试成绩,综合确定拟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管理人等级。

(四)公示

评审形成的管理人名册(含管理人等级)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院将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拟评定等级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五)复核与公布

公示期届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中介机构从名册中删除。管理人名册及分级结果经审定后,本院将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予以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分级管理说明

1.本市管理人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各级管理人的数量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及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统筹确定,一级管理人原则上不超过管理人总数的15%,二级管理人原则上不超过管理人总数的30%。

2.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可以在泰州市全市范围内执业。

3.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4.管理人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决定晋级、保级、降级或者除名。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王德宇  电子邮箱:jstzwdy1988@sina.com 联系电话:0523-86391828。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1月6日  

附件1:泰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申报机构管理人用).docx

附件2:泰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定等级申请书(机构管理人用).docx

附件3:机构电子信息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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