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飞龙、李浩杰、张珍、夏甲明:
本院受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梁飞龙、李浩杰、张珍、夏甲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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