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12民初100号

梁飞龙、李浩杰、张珍、夏甲明:

本院受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梁飞龙、李浩杰、张珍、夏甲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日14:30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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