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离婚后再借款?前妻无需担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典型案例二审落槌!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戴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线上产业贷,其配偶于某当日签署《某银行产业贷配偶知情同意书》,确认贷款一经发放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月26日,银行与戴某签订《产业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为循环贷,授信额度300万元,额度使用期24个月,余额可循环使用,单笔支用最长期限12个月,额度存续期36个月。当日,银行向戴某发放300万元贷款。

戴某与于某2014年6月登记结婚,2024年2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为结清婚内共同债务,戴某于2024年2月9日还清上述300万元借款本息。离婚后,戴某及时将婚姻变动情况告知银行,并于2024年2月28日至3月29日期间分多次再次借款共计300万元。

贷款到期后,戴某无力偿还。银行以贷款合同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起诉要求于某与戴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某辩称,离婚后借款未经其签字、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于某无需承担离婚后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并非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循环贷虽有“一次签约、循环使用”特点,但案涉300万元借款实际发放于双方离婚之后,并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条件。

其次,法院确认案涉借款不满足“共债共签”原则。银行明知二人已离婚,未就后续贷款告知于某并取得确认,于某未签署支用协议、未事后追认,无共同借贷意思表示。

最后,法院指出银行未尽风险审查义务。戴某已及时告知婚姻变动事实,银行未重新评估信贷风险即径行放贷,无证据证明双方离婚系恶意逃债,判令已结清婚内债务的于某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法官说法

随着循环贷、线上贷等金融产品普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易引发争议。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以额度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而应以债务实际发生时间、共同意思表示为核心判断标准。

在此,法官提醒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

第一,债务认定看“实际发放”。循环贷额度合同≠债务成立,单笔借款实际发放、使用时间,才是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第二,借贷必守“共债共签”。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应由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无共同意思表示的单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信息变更须“重新审核”。借款人告知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重大变更时,金融机构应重新核查风险、完善授信手续,谨慎使用原合同,避免放任信贷风险发生。

第四,离婚应清“婚内债务”。夫妻离婚时应结清婚内共同贷款,并向金融机构明确后续举债由借款人个人承担,从源头避免债务牵连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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