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威士文江苏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创新手段保护创新,有效破解举证困局

【基本案情】

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士文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2日,于199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第1054461号“”商标,其“威士文”商标和字号在通风设备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上海威士文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认为威士文江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威士文”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威士文”突出使用在产品包装及其他商业经营中构成商标侵权,周某某作为威士文江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根据周某某及其配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工厂生产、发货及产品的照片、视频,上海威士文公司认为威士文江苏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批量出货频繁,年销售额至少在1200万元以上,要求威士文江苏公司和周某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3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

威士文江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非但没有避让上海威士文公司在先商标,反而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将上海威士文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作为企业字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威士文江苏公司还将“威士文”在兼具商业经营性质的微信账号中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威士文江苏公司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上海威士文公司主张按照被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视频估算销售额,但威士文江苏公司仅认可部分数额,且在法院释明后拒不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清单及账簿、资料,应对其夸大宣传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最终法院推定上海威士文公司主张的威士文江苏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较大的事实成立,酌定赔偿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泰州法院首例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新质生产力保护中维权困境的精准回应。泰州法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等难题,在充分考虑诉讼双方获取相关证据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机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积极探索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对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的侵权方作出不利推定,有效破解了权利人“举证难”困局,有效遏制恶意侵权、逃避制裁行为,强化市场对品牌价值的尊重,维护行业创新生态的公平性。

本案判决以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以创新的手段保护创新,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诉讼能力差异,扭转权利人对侵权赔偿损失无法提供证据的被动局面,为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营造安全环境。同时法院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敦促本土重点产业从低端模仿向自主创新“蝶变升级”,在产业变革和科技创新中加速焕新,为助力本土优势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泰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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