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地区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案件被执行人明确下落或财产线索,且据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际效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奖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二) 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或失踪、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

    第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 申请执行人为城乡低保户、残疾人或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特困群众;

  (二) 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 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人民法院决定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悬赏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悬赏执行请求、奖金承担、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相关内容。

  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第五条  悬赏奖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支付,或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征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坚持悬赏执行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确定下落信息或其他非财产线索并经确认的,奖励1000—2000元;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件案件不超过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增加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悬赏执行申请后,一般应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悬赏公告费用。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缴纳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后,应在七日内联系相关媒体刊登悬赏执行公告。

  第八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或住所地等能确定被执行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二) 执行案号、申请执行金额、未执行到位标的额等执行案件基本信息;

   (三) 人民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信息;

   (四) 悬赏奖金金额或比例、奖励条件及奖金支付方式;

   (五)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依申请执行人要求确定;

   (六) 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财产或线索属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范围:

   (一) 被执行人实际居住或办公地址;

   (二)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 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情况;

   (四) 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投资经营收益、共有财产情况;

   (五) 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上述财产须是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且能处置的财产。

  第十一条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对于举报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尽快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奖金由在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悬赏公告确定的标准领取奖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或已被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

   (二) 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

   (三) 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举报的;

   (四)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公司员工或与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奖金的情形。

  第十五条  悬赏执行奖金支付须经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讨论并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奖金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