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与路径
【内容提要】法答网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提升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举措。法答网的核心定位在于统一法律适用,但实践目前还存在部分问答协调不统一、答疑作用不明显、未能反映至裁判结果上等情况。造成该障碍的主观症结在于,用户存在将法答网工具化、简单化理解倾向;客观原因包括四级法院知识分工较为模糊、共识向裁判转换存在障碍等。不同于现有的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传统路径,法答网的价值机理在于法院内部的知识生产、学理性知识补充以及培养法官群体的共识思维。基于此种逻辑,提出法答网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化路径:首先,打造开放互通的法答网系统,避免走向法院系统内部的封闭;其次,重视法官作为裁判主体的作用,逐步推动从裁判观点的共享到法理念的展示;最后,明晰四级法院在知识分工中的作用,做好法答网的功能分级分类与分层。
统一法律适用是司法改革的长期目标,但目前着力于法官或法官共识在推动法律适用统一方面的举措、路径机制却相对缺乏。法答网自2023年上线以来,被视为人民法院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创新举措,具有重大意义。法官是法答网建设和使用的主体,法答网是培养法官思维、凝聚法官共识、在“和而不同”的思维碰撞中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平台。但基于该角度研究发现,实践中存在部分法官定位理解偏差、观点转化裁判困难等现象。本文通过实证考察,基于法官视角,分析法答网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障碍,探析主客观症结,挖掘法答网作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深层机理,提出优化路径,以期更好发挥法答网凝聚法官共识、统一法律适用的独特价值。
一、法答网作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实践检视
本文以法答网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31日的运行情况为研究对象,结合对T市28名法官、法官助理的访谈调查情况,分析实践中法答网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障碍。时间段内提问数244462个,已经超过2023年下半年的提问量,且仍在持续增加。
相较于数据的繁荣,实际访谈情况存在差异,部分“提问者”反映在在遇到法律适用分歧时,法答网上的答案亦存在分歧,令人难以取舍;部分“回答者”反映,部分争议较大问题,也难以在法律适用上给出统一答案;还有部分用户反映法答网提问的具体问题不予回答或被敷衍了事,未能得到有效反馈。该访谈反映的情况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2023年度法答网建设运行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的部分问题存在一致性。笔者对上述法答网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障碍试图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同问不同答”导致的法律适用分歧
“同问不同答”是最明显导致法律适用统一效能的障碍。法官遇到法律分歧,在通过法答网解惑时,反而得到更多矛盾的回答,无疑会对法律适用统一造成障碍。这里的“同问不同答”不仅包括不一致答疑,还包括对已经固定为精品问答的质疑、不认可的情况等。精品回答受到干警关注度更高,对提问和回答的期望度也更高。笔者通过对统计范围内的697件精品答疑中,通过分析精品答疑的提问、回答以及评论的情况,发现“同问不同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真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如问题B2024052700369中犯罪成本扣除问题,多名干警评论认为该回答未解决实践中的问题。C2024010500172知假买假问题存在争议,即便有精品问答,评论中质疑、探讨的观点亦不在少数;K2024022335403司法警察能否作为承办人、执行员等。类似的问题在已经有精品回答的情况下,仍有大量重复回答、讨论观点等。
二是重复提问、不一致答疑较为普遍。以“夫妻公司能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为例,在已经有2个精品回答(C2024030700362、D2024032900290)且回答较为详细的情况下,仍能检索出123个其他类似提问以及不同回答。“知假买假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最高院已经有明确的精品回答(C2024010500172)后,仍有172件类似重复提问及不一致答疑。目前系统不一致答疑仅依赖个人上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不一致答疑,大多前后矛盾的回答未能被识别。
(二)回答简单化导致裁判时的无所适从
回答不明确或拒绝回答会进一步加深法官在处理法律适用分歧时的困惑。这主要体现在不予答疑与部分精品答疑中。突出表现为不予答疑未能解决分歧,而是逃避分歧。2024年1至5月,不予答疑的问题共有5882件,通过对其中浏览量较高的100件不予答疑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予答疑理由,以问题涉及具体个案不予回答的占28%,以提问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占30%,涉及其他部门无法回答的占6%,提问过于简单或有明确规定的占8%,以同意承办人意见为由不予回答的占6%,其他问题已经答复占4%,涉及事实问题、立法目的、工作方法等不予回答的占4%,其他占14%。其中不予回答最多的是“提问涉及具体个案问题”以及“提问不够明确、不符合规定”。然而通过对不予回答的问题分析发现在提问、回答两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提问时容易陷入无法符合要求的“僵局”。即问题描述太笼统,容易被以提问不够明确、不符合规定而不予答复;但问题描述太具体,则容易被认为是个案具体问题、事实认定等问题亦不予答复。
二是回答者对如何回答的标准理解也不够透彻。何种情况下属于不予答疑标准不统一,个人理解也存在较大偏差,如回答仅有一句“同意提问人意见”而未说明为何同意或不同意,甚至直接选择不予答疑。
三是回复不明确、仅有结论的现象也有突出体现。精品回答的标准应当较高,对于法律适用分歧应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但部分精品问答却并非如此。例如有5件精品回答为不予答疑,而5件不予答疑的理由分别为提问不清楚、提问不符合要求、同意承办人意见不予答疑、具体案件情况不清楚、提问过于简单不予答疑。另外部分精品答疑回答过于简单,仅有结论没有论证的现象较为突出。如仅回答同意提问人意见等,但对原因等却未阐述,部分回答存在“问答不一致”,未正面回应提问焦点等。
(三)答疑观点在裁判转化中存在顾虑
相较于提问者,回答者更多考虑的是回答能否将知识或观点直接转化为裁判,避免裁判的矛盾分歧。法答网在提问者、回答者方面对于从观点到裁判转化上的认知存在明显差别,导致双方未能有效衔接沟通。技术接受模型常被用来解释或预测用户对信息技术的接受程度,包括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使用态度、感知风险等。运用技术接受模型来分析法答网在从回答到裁判转化中的衔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从提问角度看,一是法答网容易被提问者当作转移裁判风险的平台。一是法官遇到难以抉择的裁判问题时,往往倾向于通过提问的方式将裁判风险转嫁至上级法院回答者。但实践中得到反馈回答的周期过长,若咨询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回复,会打击用户的感知有用性。二是很多情况下,得到的回复无法真正答疑解惑或提供有用信息,部分太贴近实践、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上级法院可能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回复,或过于简单的回复都会打击干警的感知有用性;三是即便得到了有效回复,但受限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性,提问者可能并不赞同回答者的意见,更加导致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陷入矛盾。
从回答角度来看,因受到独立审判、审级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对争议问题给出明确答案本身就是存在较高风险的行为。访谈发现,长期负责回复大量问题,对于繁忙工作中的法院干警来讲确实存在一定负担。另外面对实践中大量重复性、简单化的提问会极大降低回答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易用性。在对回答者的调查中,有部分干警反映对某些提问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回答,担心可能会存在回答错误。而对于过于具体的问题,则又会担心回答会影响到个案的裁判,最终导致到地区裁判标准不一而产生麻烦。最终带来的后果就是将部分有效回答或高质量回答向简单的“不予答疑”或“同意提问人意见”逃逸,从而形成提问-回答质量继续降低的恶性循环。
二、法答网作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症结探析
法答网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症结主要为主、客观两层面原因,主观上用户群体对法答网定位理解存在偏差,客观上法答网与我国四级两审制度、审判责任制衔接存在一定障碍,继而导致法答网未能最大化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削减了应有的司法效果。
(一)主观层面的定位理解偏差
1.规范中法答网的应然定位
欲反思法定网在运行中的定位理解偏差,需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其设立之初的本意。《法答网使用办法》以及相关文件中的表述,法答网是为了“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即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三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将法答网的使用限缩于实体性、程序性以及政策性的抽象法律问题。法答网的设立之初并非局限于狭义上的法律问题的问与答,也不是作为解答法官具体案件怎么办的问题,而是力求在争议法律问题中取得一致法律思维或达成法官间共识的交流平台。
应然情况是,法答网一方面是为法官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另一方面也是现有传统的案例库等数据资源为补充的平台。干警不仅可以在法答网上对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提问,也可在案例库中找到自己的案例,同时在法信中进行类案检索时,在案例下方可以显示相关问题的法答网答疑和回答数量等。可以看到,法答网是一个兼具了答疑解惑、业务交流、统一法律适用的综合平台,也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司法能力、统一法律适用、践行公正与效率主体的重要举措。其适用的目的是通过法官间的交流、争论、沟通,达成共识,最终作用于统一法律适用,是对其他成文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现有措施的补充与创新。
2.简单化、工具化的理解倾向
实践中,法官对法答网的理解存在简单化、工具化的倾向。首先是简单化理解法答网作用,认为法答网的作用就相当于之前的内部请示制度、文件批复制度。对于下级法院提出的个案问题,上级法院必须给予明确的回复,并以此作为案件办理的指南。
法答网从一开始的定位就并非为法官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的,也不是对下办理案件的具体指导,更不是违反审级制度越俎代庖帮助上级法院“干预”案件。其定位应该是四级法院对抽象法律问题的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
然而长期依赖于行政性路径和法律性路径,法官自然会认为法答网只是简单的询问、请示的工具,忽视法答网在深层次培养法官共识和裁判思维上的作用,致使法官利用法答网深层次交流的驱动力不足。另外,基层法院面临大量案件的审理以及来自上级法院的发改压力,对于实践中遇到的个案难以抉择的法律问题,首先便是希望得到上级法院“具体的、明确的”指导与解答。
其次,回答者也存在类似的将法答网“请示化”的问题,认为回答的内容只需要给下级法院明确的回复即可,即“简化的内部请示制度”。将法答网请示化必然导致回答者在回答时比较简单,回答时侧重结论而不注重论述,导致出现前文所述的回答质量不高或者不予回答的情况,也忽视了法答网在沟通交流、达成共识等方面的深层次作用。
3.功能扩大、定位拔高的倾向
实践中存在将法答网理解为上级法院解答一切具体问题的平台。首先,法答网与同步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统一法律适用的形式既有联系又存区别,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实践中认为法答网是第一位的解惑平台,对于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仍在法答网上重复提问,忽视了法答网的补充性定位作用。
其次是将法答网作为包揽万物的平台。具体到各部门各条线的工作中,涉及到如何开展政治、审判、研究、审判管理、甚至人事工作等等。这种对法答网希望“包揽万物”的期望又给其赋予了过高的定位,导致其在实践中逐渐偏离的最高法院明确提出的“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并重的信息共享平台”,也忽视其重要的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造成大量提问不具体、不清晰的现象。
另外,主观上如何把握提问的范围和回答的范围,如何把握个案和抽象法律问题的限度、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边界、不同部门法与法院内部科室的边界,对提问者来说也存在很大难度。
(二)客观层面法官参与的障碍
1.四级法院的知识分工较为模糊
客观上明晰不同级别法院在法答网中的分类、分级、分层尚存在较大的困难。首先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作用及定位未能完全体现。我国现有的审级制度下,任何一层级法院都可作为初审法院,不存在专门的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之分,每一级法院对于相同的法律问题都存在不同的情况与认识。但目前法答网仅仅是单线的自下而上的提问,且仅能向上一级法院提问。这种情况极易出现不同层级的法院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解,但较低层级的法院的回答或提问就缺乏关注度,最终还是以高等级法院的问答作为主要参考对象。实际上面临更多审判实际问题的基层法院未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也很难在法答网的知识分工中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
其次,我国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制,在审判中并不明确区分事实审理、法律审理等问题,也没有专门审理法律问题的审级。但法答网的提问明确限制在法律适用问题,对事实的问题的回避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确定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s)与和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的范围就存在较大的争议。法官在提问前首先应判断哪些问题涉及重大、新颖、存在分歧的法律问题,哪些仅仅是因为事实认定的争议,这本身对一审、二审法官的问答时就存在较大障碍。其次同案同判首先涉及的就是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同案”的归纳,对同一裁判规则如何适用具体特异性的事实中,本身各级法院就呈现不同的态势,客观上将这部分内容剥离于法答网之外也与现有审级制度存在一定矛盾。
2.学理性共识转化裁判存在障碍
法答网作为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途经,其依托于法官共识以及法官裁判思维的塑造,但如何将裁判共识落实到裁判规则或裁判文书中,尚存在客观障碍。
一方面,法答网的回答必然会涉及到成文法之外的学理性内容,如何将学说转化为裁判存在障碍。这种障碍既包括援引必要性、关联性不足等困境,也客观存在论证不周延、同案不同判的风险。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中,除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外,解决法律适用的分歧需要依托具体案件,解决方式和途径过于单一。但依托具体案件的统一法律适用途径,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足,但让法官在裁判时减少心理压力与客观风险。
另一方面,裁判思维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裁判结果。法答网虽可以使上级法院直观的看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及学理性的分歧,并通过回答、论述的方式逐步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但“无论如何,法官总会或多或少地把他处理案件的思维路径、思维方式、判决理由、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的技术因素等等,在判例中得到呈现的”。讨论与共识可以自己涉及学术、经验等观点,但法官也必须要为自己的裁判结果提供明晰、坦诚的裁判思路。如何将平台上的学理性共识映射到法官的判决文书,如何从裁判思维转化成裁判结果,对于法官而言尚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风险。
三、法答网作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机理
法官的裁判思维无法脱离思维的本质,必须在质疑中、紧张中、和而不同中逐渐养成,而并非简单灌输相同的知识就得出相同结论。相较于之前指导案例、类案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网,法答网的独特机制应当是通过问答的形式实现思维的争论、碰撞,进而作用于法官裁判思维,凝聚法官共识,进而从根源促进法律统一使用。从这一点来讲,法答网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独特价值是其他现有途径都无法取代的。
(一)法答网是法官裁判思维的学理性补充
在成文法体制下,法律适用统一是司法的一项基本理念和原则。在我国,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主要有三种路径:行政性路径、法律性路径以及学理性路径。前两种统一法律适用的路径,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广泛尝试与实践,而学理性路径指的是通过对特定法律学理上的研究,形成学理解释上的共识以引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学理性的路径强调先在学者中形成共识,进而在司法实践的互动中形成实践中共识。但是在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形成学理性互动及共识的路径相对匮乏,将学术观点运用至裁判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如法律地位较低、运用条件模糊、运行程序缺位,以及运用方法欠缺等。学理性的路径和方法并不明显,其产生的效用似乎也没有案例指导、会议、批复等方式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更加直接、快速,但这一路径和方法是不断互动进而形成共识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形成的法官裁判思维,更能体现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力量,因此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更加持久、深层的作用。
法答网在形成学理性共识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因其对形成法官共识、进而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独特性。一方面,法答网一问一答之间是上下级法官之间思维碰撞、互动的过程,诸多提问的问题、对回答的追问、不一致回答等,都体现出了成文法国家中对法律理解、解释的差异。在之前的指导案例、批复、司法解释中,都无法体现法官思维中的差异性,唯有首先发现思维的差异,才能使法官职业思维逐渐达成共识。
另一方面,最高院通过发挥法答网回答精粹、学者点评的过程,进一步实现了法院内部与学术界思维的互动,使得学者与法官能够形成互动。学理上的共识或通说经过实务的验证,反馈给学术界,在学术界进一步修正、补充之后,再回到实务中接受实践的验证,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通说,成为裁判法律适用的解释规范。这种思维互动、纠偏、一致的思维过程,是法答网的独特价值所在,是对行政路径、法律路径的重要补充。
(二)法答网是弥补制定法局限的知识生产平台
法答网是知识生产的平台,其生产的知识内容正对应着制定法或成文法存在的不足。造成法律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的原因还是制定法的自身局限性使然”。制定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平衡性、周延性、应变性以及灵活性,而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指导案例,都是依托于制定法为解决统一法律适用而产生的解决措施。
传统的办案方式方法也与知识共享需求存在矛盾。“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强调了审判权运行模式的独立性,但也在客观上容易造成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孤岛,同时还存在信息壁垒,相关审判知识不能共享共用。这种信息不通畅不共享,也会造成类案识别难度大,一定程度上给裁判尺度的统一带来不利影响。法答网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借助不同法官间的思维演绎的过程,发挥法官裁量解释的作用,生产新的知识,以此来克服司法解释以及成文法的弊端,从而共同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首先,法答网的知识生产具有针对性,针对的即是成文法的漏洞。如果法律有清晰、明确的规定,无需进一步解释即可适用,则一般也不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难题。而选择在法答网上提问的,往往也正是制定法的“知识盲区”。
其次,法答网“自下而上”的知识生产过程也是传统的案例、解释等不具有的。案例、解释、批复等,都是先有上级法院根据其观察到的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反馈的情况,通过发布案例、解释等“自上而下”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法答网不仅仅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思维的直接指导,更重要的是法答网的发起者是下级法院,通过先提问后回答的形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双向的思维交流,其可以促使法官相同思维中涵盖四级法院的智慧成果,更体现出法官实践中的思维特色。
最后,法答网 “由内而外”的灵活性也是制定法所不具备的。成文法总是固定的,但法官在审判中对成文法的理解却存在种种差异。司法解释、案例等也只能部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或者只是通过更详细、灵活的成文法,以期从外部约束上“由外及内”待于解决法官思维演绎过程的偏差。而法答网通过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延伸出新的知识生产,这种灵活的自发性的知识生产,与司法解释、案例等外向性的拘束,存在较大差异。
(三)法答网是直接作用于法官思维的内生性路径
法官应该是作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主体,而不是被加以规制的对象。在统一法律适用中,培养法官的裁判思维、凝聚法官共识中更具有重要性,其对法律续造与填补法律漏洞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司法解释、批复等统一法律适用的路径,都是从外部间接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而忽视了法官共同体自身在司法共识形成、统一法律适用中的主导性作用。法答网可以发挥着直接作用于“人”或“人”的思维的独特作用,对凝聚法官共识、锻造法官裁判思维有着独特、直接的作用。
法官思维间的差异,也会导致案例适用的差异。法官亲自接触案件最能了解到适用法律的难点重点,统一法律适用,关键是抓住法官的关键“人”。法官作为一项职业,最为显著的特征应是其独特的职业思维方式,无论是对于发展审判理论还是促进司法实践,法官群体培养共识性的法律职业思维方式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官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其感触最深、思维焦点最明显的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有助于思维焦点的直接展示和碰撞,最终逐步实现法官思维达成共识。相较于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外部性手段,法答网将法官作为统一适用标准的主体,让法官讨论问答中,汇聚不同的意见、充分对话,最后形成不完全理论化的合意共识,从而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四、法答网作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优化路径
统一法律适用不应单纯采用自上而下的外在性进路,而需要与培养法官共识性裁判思维结合起来,破解法答网现阶段所遇到的问题。除了常规的提升平台易用性、有用性以及降低使用风险的技术方案之外,应根据法答网作用的机理价值,结合我国现行的四级法院审级制度,突出法官作为用户主体的作用,逐步加大法答网的开放力度,做好知识分工,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有益良方。
(一)开放互通:避免走向系统内部的封闭
“法官形成裁判的过程实质上是寻找法律并与公众交流沟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合理运用法律学说,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找到全方位、妥当化解释法律规范的方式与方法”。法答网虽然着力于培养法官共识,但这种共识仍需双向汲取其他思维的有利影响。目前法答网已经通过专家点评、精品问答分享等形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互动,但该互动仍稍显单薄,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法官思维与外部思维的碰撞互通:
一是加强法答网与学理性观点的互动。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法律性、行政性途径在我国实践已久,但统一法律适用的学理性途径对法院系统内部较为陌生,法答网无疑对发挥学理性途径在统一法律适用发面提供了新的契机。鼓励、邀请、支持学者、法官共同回答法答网上的精品提问。法律是实践与理论的相互融合,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其研究成果能够作用于法律实践活动。而缺乏了学术的思维,法官思维便缺乏了源头。通过将学界观点纳入法答网的一部分,与审判观点相互交融,互相学习,既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法官职业思维的形成,也将会极大推进学理性路径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实现。可以将法答网的纵向提问向纵横交流演变,将法答网建设成法院内部的知识交流平台而非下对上的单向提问,提问并不局限于仅自家法院的上级法院可以回答,而是同时将问题推送至具有相类似问题回答经验的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答疑。
二是完善从学术观点到法答网讨论再到裁判说理的联结机制。实践中,优秀的法官虽然也会关注学术理论,但是对于如何将学术观点落实到裁判说理仍存在较大障碍,理论也仅限于存在法官心中的“隐形理论”。出于种种原因,法官一般不愿在裁判中表达学术观点,但法答网无疑为学术观点-讨论观点-裁判观点提供了路径和方式,以此来实现学术观点与实践观点的良好运用。若直接将法答网上的回复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是误解了法答网的定位和深层机理,将法答网的作用与指导案例、请示、批复等制度混淆,也会极大阻碍回答者和提问者畅所欲言、自由交流的积极性。故应明确法答网不得作为个案裁判依据的同时,鼓励将法答网的回复论述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允许法官职业群体互相借鉴。通过将法答网中的回复以灵活说理的形式作用于司法实践,并持续反馈,有助于反复锤炼、深化观点,以此共同培养法官群体的共识思维。
三是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其他主体的开放。知识是开放的,目前已经通过精品问答、专家点评等形式逐步向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开放,并且在社会上起到了统一审判思维等较好的效果。除了与学术界的互动,在下一步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进一步与检察系统、司法系统、律师系统等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开放,促使法答网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性法律交流平台。
(二)重视主体:从裁判观点的共享到法理念的展示
法答网的使用主体,应当是四级法院的法官,统一法律适用也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以及主观能动性,同时必须予以一定的引导。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回答者要重视法官理念的展示而非仅观点的陈述。“法律人的技艺就在于论证。”法官必须为其判决提供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基础,在法答网上的回答亦应如此。现在法答网在提问模式上对提问的详细程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对回答者的理由阐释方面尚存在一定优化的空间。简单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既无法提供思维的碰撞,也无法体现法答网的价值所在。问答过程中重要的在于思维的法律逻辑、抉择,因此应要求提供一个坦诚、明确的说理过程,避免只有结论而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一旦法官试图为判决提供理由,那么,其判决也必然呈现出一种基于理由的一致性,由此构成了司法共识的基础。”通过双方的说理,才可以将问答方处以同一个更大的共识背景下,进而提高双方的感知有用性,达成理念的统一。
二是要重视“和而不同”,允许不同的声音。法官共识的背后是每个鲜活的个体,凝聚共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展示法官差异性的过程。唯有先展示出不同裁判者在面对同一问题的差异性,才能讨论下一步实现同一性的问题。现在法答网的每个问题下面都有评论区,评论区中不乏对答案的追问、质疑甚至反对,但每个问题在回答后就已经终结,少有继续的发展。法官共识的存在,应该是以差异性为前提。事实上,每个法官都是鲜活的个体,都是通过不断社会和职业化才成为优秀的法官。更多人的质疑、讨论反而代表了法官群体中“和而不同”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下一步应继续完善问题的追问、讨论机制,不能以简单的问题回答后就成为尘封的数据,常问常新,接受不同法官在实践中提出的追问、质疑,实现“提问-回答-追问-补充”的循环过程,允许更多不同的声音参与到问题中来,才能更好地实现思维的同一。
三是丰富激励机制的技术性措施。完善有效的激励措施不仅能够使贡献知识的用户持续地产出内容,更能提升提问者使用粘性,从而使问答双方都获得较好体验的同时形成平台良性发展的闭环。在平台奖励机制方面,可以设置积分、等级、权限等方面设置奖赏,且这些奖励在平台内能有更实在的知识交换、知识获取等用途。比如等级高的用户等可以解锁向专门专家提问的权利等,获取自己想要的知识信息等。无论是设置何种激励机制,本质上都应作用于如何进一步促进问与答的深入,以促进思维的交流,而并非获得一个确定的结果。
(三)知识分工:四级法院在法答网中的角色定位
由于我国的地域特点以及法官数量的庞大,在相同的平台上处理不同的法律问题时必然会受到个体和地域差异性的影响。如果每个回答都是获得上级法院的权威性回答,而无法体验到自身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的参与感,那必然会导致用户使用积极性的降低,因此应从权威性的回答转向四级法院在知识生产中的分工定位:
一是从权威性的知识转向四级法院的分工协作。首先是发现基层法院在知识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现在基层法院法官被定义为提问者的角色,没有回答的功能。但事实上,广大的一审法官面对最纷繁复杂的案件,肩负着事实查清、法律适用两大重要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案件背后的诉因等。只能提问无疑会打击最广大的基层法官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基层法院一线审判思维的展示。应结合上述追问等机制,适当开放基层法院在问题的追问、回答等方面的功能,形成不同用户间的良性互动。
二是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区分。相较于美国的上诉法院设置,我国四级法院并不区分所谓事实审、法律审等问题,各级法院,都肩负着查明事实的重要任务。目前法答网仅就法律适用问题作提问,不就个案问题、事实问题回答。这样的设置自然是考虑到审判责任制、法官独立办案的情况。但是考虑到基层法院中事实查明是困扰法官的重要问题,也是案件产生分歧、案件改判的重要因素。可以适当考虑通过事实问题的抽象化,逐步放开对证据审查、事实查明、法官心证等方面的问题的提问。
三是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在提问和回答中的定位。中院作为主要负责二审的法院,担负着事实审和法律审全面审查的重任,也负责对基层法院的纠偏、指导等。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疑难复杂情况,各地区适法不统一的问题,中级法院除了在解答基层法院疑惑的同时,也应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将统一性的疑问、分歧、理念向上提问汇总,避免出现空有争论、各说各话的情况。
四是继续优化自下而上的知识生产体系。相较于传统的自上而下、层级明显的推动法律同一使用的渠道,法答网在推动扁平化上已经有巨大进步,但对各高院以及最高院的定位仍需明确。现阶段的提问路径遵循基层→中院、中院→高院、高院→最高院的单向、单级提问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将问题进行初步的筛选,逐步向上级法院报送更多有价值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问题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层面尚不能给出合适的答疑,甚至给出的答案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者与其他法院的答疑结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从知识的传递来说,组织管理层多,则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知识交流与传播的效率低,知识失真现象严重。若建立提请高院答疑机制,即中院回答问题的庭室通过研究发现该问题自己无法回答或者发现有不一致的回答情况,则可以将相关问题提交至高院回答,这样不仅可以起到统一省内裁判尺度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让高院发现更多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前介入,达到尽早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结语
法答网作为新生的技术平台,被寄予高度期望,在实际运行中难免会出现用户对其定位的理解不同的情况。统一法律适用不应只有自上而下的外在进路,而需要从法官主体出发,形成共识性道路,培养法官裁判思维即是重要的共识性路径。可以说法答网既是承载法官共同体、凝聚法官共识的重要开端,也将载统一法律使用上发挥持续性的深远意义。
(作者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